电信诈骗案件中的主犯、从犯和作用大小,不能由职位、业绩、入职长短或分成比例中的一项决定。先确认其构成何罪、共同故意覆盖何种行为,再比较其在组织、策划、招募、技术、话术、资金控制和退出中的实际作用。主从犯是共同犯罪内部的责任分配,不是对有罪与否的替代判断;证据尚不能证明共同故意时,不能先以从犯名义接受构罪。本页由刑事辩护律师赖红(浙江浙杭(衢州)律师事务所)按共同故意、责任范围和实际作用分层归纳。
先把定罪与作用评价分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要求共同犯罪以共同故意犯罪为前提。第二十六条处理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第二十七条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从犯。分析顺序应是共同故意、参与行为、责任范围、地位作用、量刑,而不是看到基层岗位就直接认定从犯。
在涉卡案件中,还可能存在帮信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若行为人只对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不能为了适用从犯从宽而先拔高为诈骗共犯。法发〔2025〕12号要求准确区分帮信、掩隐和关联犯罪共犯,这一分流应当先于主从犯比较。
哪些行为通常反映支配程度
组织架构图只能作为入口。真正有证明力的事项包括:是否决定诈骗模式和目标群体,是否设计或修改话术,是否招聘、培训、考核人员,是否控制后台权限和被害人分配,是否掌握收款账户和分赃,是否能够决定退款、停工或转移窝点。
同一职称下的权限可能不同。小组长若只能统计考勤,作用未必主要;普通业务员若掌握高价值客户、培训新人并参与利润分配,作用可能高于名义职位。应通过群管理员记录、后台权限、工资表、指令来源、财务审批和同案人员交叉陈述建立实际权力图。
业绩和金额为什么不能单独决定主从
业绩反映结果,不必然反映决策权。有人在成熟话术下机械执行,因工作时间长而形成高流水;有人从未直接联系被害人,却搭建系统、控制名单或洗钱通道,对整体犯罪具有更强支配。若只按金额排序,容易把可替代执行者列为主犯,也可能低估幕后控制者。
金额仍是重要指标,但必须放入参与期间和共同故意范围。某人只参与一个月,不应只因所在团伙全年金额巨大而承担全部;其独立招募、管理或分赃行为,也不能因个人获利少而被忽略。将团伙数额、个人负责数额、个人获利和退赔金额分列,才能避免同一数字反复承担不同证明功能。
作用较小者与从犯有什么区别
作用较小是对事实作用的描述,从犯是刑法上的法律评价。某些共同犯罪内部还可能存在作用相对较小但仍被认定主犯的人员,或者在某一环节重要、对全案总体仍属辅助的人员。公开文章不应把作用较小与从犯画等号。
法发〔2021〕22号第十六点要求对电诈集团、团伙中的人员全面收集证据并准确甄别层级地位和作用;其中列举参与时间较短、数额相对较低、从事辅助工作并领取少量报酬等情形,要求结合地位作用、社会危害、主观恶性等综合处理。这是政策性综合尺度,任何一项都不是自动从宽按钮。
怎样审查可替代性和退出能力
可替代性用来判断某项工作对犯罪运行的贡献,但不能机械使用。一次性提供普通劳务、随时可替换,通常说明支配力较低;掌握独有客户数据、核心程序或资金密码,即使职位低也可能不可替代。应审查技术文档、交接记录、权限变更和故障期间业务是否停止。
退出能力反映行为人是否能够拒绝或终止参与。自由离开却长期主动工作,与被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证件的情况不同;但有退出能力不等于已经证明诈骗故意。境外园区案件还需依2024年跨境电诈意见调查胁迫线索,不能把是否离职简化成道德判断。
同案人口供怎样验证层级
同案人员往往有减责动机,可能把决策上推或把责任下压。对某人是老板、组长、核心等概括性称呼,应追问具体行为:谁下达哪项指令、何时在何群发布、谁有权修改、收益如何分配。供述之间文字高度一致,也可能源于共同接触信息或讯问中的同一概括,不等于独立印证。
客观证据优先核验:公司登记、租房和设备购买、管理员日志、服务器部署、银行U盾、钱包私钥、提成表、招聘记录及出入境轨迹。口供与客观记录冲突时,要解释冲突,不能只选符合预设层级的一方。
2025年涉卡规则带来的校正
法发〔2025〕12号第二点明确对组织性、职业性和跨境协同帮助行为,以及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骨干成员依法从严;对处于犯罪链条末端、情节较轻者依法从宽。该意见仍要求先准确认定罪名和主客观方面。
因此,出售账户的组织招募者可能比单一卡主承担更重责任,但是否构成诈骗共犯仍取决于事先通谋或稳定配合等事实。使用深度合成、跨境技术支持等被列为从严情形,也不意味着只凭技术标签就推定知道诈骗。认定主犯必须回到具体支配行为。
怎样形成可提交的作用比较表
把同案人员放在同一张表中,按策划、招募、培训、业务权限、技术权限、资金权限、获利、参与期间和退出条件九列对比。每格写证据编号,不写主犯或从犯结论。第二张表再把每项事实对应刑法第二十六条或第二十七条的评价理由。
辩护意见应同时处理两层:首先提出不构成共同犯罪或罪名分流的核心异议;在备选层面,再说明即使构成共同犯罪,哪些证据支持次要、辅助作用。备选意见不是承认第一层失败,而是防止法庭只看到单一路径。控方则应说明为何某人的作用超出可替代执行,而不能只用高业绩概括。
主要依据与案例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现行文本核验入口
- 三部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12号
- 三部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 三部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
- 最高人民检察院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官方典型案例,限于展示分层办案方法
本文归纳的是作用比较方法,不对特定人员作主从犯承诺。
常见问题
基层业务员是否当然属于从犯?
不当然。应先证明共同故意和责任范围,再比较其是否招募、培训、修改话术、分配客户、控制后台或资金。职级、入职时间、业绩和报酬都只是指标,不能单项定主从。
作用较小是否等同于刑法上的从犯?
不等同。作用较小是事实描述,从犯要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把同案人员放在同一证据表中横向比较,再依刑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作法律评价。
认定从犯后最多能减多少刑?
法律没有一项脱离全案的固定比例。刑法规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体还要结合罪名、责任数额、参与期间、地位作用、退赔和其他法定酌定情节。
免责声明:本文仅作法律知识分享。个案应结合行为时间、适用规范和完整证据审查,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