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业内简称帮信罪,是眼下案件量排在前列的罪名之一。当事人多是年轻人,起因往往只是一句"把你的卡借我用用,一个月给你八百"。
可同样是一张卡,判决结果分得开:有人以帮信罪判六个月,有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两年,还有人被认定情节轻微不起诉。差别不在运气,在于三个问题的答案——你是否"明知"、达没达到"情节严重"、以及卖完卡之后你还做了什么。
2025年7月,两高一部出了新的《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把这几处争议又收紧了一层。下面用公开裁判文书讲清这罪的骨架和辩护空间。
一、地基:一条法条,三个要件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构造并不复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个要件缺一不可:主观上"明知"、客观上"提供帮助"、程度上"情节严重"。实务里争议几乎全部集中在第一和第三个要件上——因为"提供帮助"这件事,卡一交出去就已经完成,没得辩。
二、"明知"不等于确切知道,是可以推定的
这是容易被误解的地方。不少当事人以为"我不知道他拿卡干什么"就能脱罪,但法律上的"明知"包括"应当知道",而且可以推定。
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列了六种可以推定明知的情形,其中常被援引的是"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陕西一起案件里,被告人以每套银行卡每月三千元的价格出售,法院直接认定价格明显异常,据此推定明知,辩护人主张不明知的意见未被采纳〔参考(2021)陕0822刑初257号〕。广东一起案件里,被告人在网吧把卡卖给一个连姓名都不知道的"老乡",第一次见面就成交,法院认定交易方式明显异于正常,推定明知〔参考(2021)粤1973刑初867号〕。
2025年的新意见又添了三种推定情形,其中一条贴近现实:因涉诈等异常情形被金融机构、电信运营商、互联网服务商采取限制或暂停服务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江西一起案件正是这个路径——被告人的微信因涉嫌诈骗被禁用之后,仍然提供多个微信账户用于转移资金,法院据此认定明知〔参考(2025)赣0203刑初270号〕。另外两条是:非法提供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虚拟拨号设备等作案工具的;事先准备好应对调查的话术口径的。
需要留意,推定不是不可反驳,条文明确写着"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可现实中,被告人能拿出的相反证据往往单薄。
三、几种站不住的抗辩
**"我不知道他具体犯什么罪。"**2025年意见把这条堵死了:对信息网络犯罪行为类型认识有误的,不影响"明知"的认定。你以为他是搞赌博,实际是电信诈骗,不影响定罪。
**"我一分钱没拿到。"**河北一起二审里,被告人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自己没有实际获利,法院明确指出:没有实际获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参考(2024)冀01刑终3号〕。
**"对方说是网店刷单。"**江西一起案件把这层窗户纸捅破了:法院指出网店刷单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且任何一个收购银行卡的人都不会告诉卖卡人这卡将用于犯罪,只会用貌似合法合理的借口。被告人对这个借口未作任何分析核实,属于放任,构成间接故意〔参考(2021)赣0192刑初160号〕。
**当庭翻供的代价。**湖南一起案件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供述自己"觉得对方肯定是从事违法犯罪的事",当庭却翻供称只是出借。结果是坦白、认罪认罚两项从宽情节全部不予认定〔参考(2022)湘0725刑初158号〕。
四、"情节严重"的数字线
这是入罪门槛,也是量刑基础。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给了七种情形,实务中常用的几条: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二年内曾因同类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犯的。
2025年新意见通过"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个口子,又补了三条贴近"两卡"现实的标准: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三个以上,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收购、出售、出租非本人或者单位账户,且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物联网卡二十张以上的。
值得注意的是新意见给这三条加了一道前提:以上述情形认定构成帮信罪的,应当先行查证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金额是否达到相关犯罪认定标准。这句话给辩护留了空间——账户里流进三十万,不等于这三十万都是犯罪资金。
还有一条容易被忽略的兜底规则: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程度,但相关数额达到前述标准五倍以上的,仍应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查不清上游,数额够大照样定罪。
五、含金量高的辩点:支付结算金额不等于银行卡全部流水
这是帮信罪辩护里具有实操价值的一处。公诉机关常常直接拿银行卡的全部交易流水认定"支付结算金额",但这在法律上站不住。
江西一起案件把这个道理讲清楚了:被告人程某的银行卡全部流水约五百一十七万元,公诉机关据此指控。法院明确指出——帮信罪的支付结算金额,应当是与信息网络犯罪相关的银行账户流水;对于不能证明与信息网络犯罪相关的流水,不能一概认定为支付结算金额。法院转而依据公安部电诈平台显示的涉案资金重新认定,程某的支付结算金额降为一百万零九千七百五十八元〔参考(2021)赣0192刑初160号〕。四百多万的差额,直接影响量刑档次。
反过来看,如果流水中有大额资金无法说明来源,也可能被计入。甘肃一起二审里,被告人出售的银行卡查证流转诈骗资金十二万余元,另有一百余万元交易资金无法说明来源,法院认定属于情节严重,未予缓刑〔参考(2021)甘10刑终222号〕。所以这个辩点的关键在于:逐笔核对哪些流水有对应被害人、有反诈平台的涉案标记,把无关流水剔出去。
六、同一张卡,三个罪名:分界在"卖完卡之后你还做了什么"
这是量刑差距拉得开的一处。同样是提供银行卡,可能落到三个罪名上,刑期相差数倍。
2022年"断卡"行动会议纪要给了一个清晰的三分法:其一,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参加诈骗团伙或者与团伙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长期提供卡或者转账取现的,以诈骗罪论处;其二,出租、出售信用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其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仅仅出租、出售信用卡,未实施其他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以帮信罪论处。
分界线就在那一句——**卖完卡之后,你有没有再帮着刷脸、转账、取现**。
这条线在判决中反复出现。山西一起案件里,被告人明知卡内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仍为他人提供刷脸认证帮助转移,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参考(2024)晋0822刑初149号〕。河北一起案件里,被告人出售银行卡后又帮助取现、配合转账提供刷脸验证,同样定掩隐罪〔参考(2024)冀0402刑初363号〕。
有人试图把罪名往轻里辩,但少有成功。河南一起二审里,上诉人主张自己没有为犯罪提供刷脸帮助、本案应定帮信罪,法院查明他不仅交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及全部密码,还在转账过程中提供刷脸认证,驳回上诉,维持掩隐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参考(2024)豫09刑终43号〕。山西另一起二审的上诉理由如出一辙,同样被驳〔参考(2022)晋10刑终238号〕。安徽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提供银行卡并在转账过程中提供六七次刷脸认证,以掩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参考(2022)皖0422刑初380号〕。
对比之下,单纯卖卡的帮信罪判决多在拘役到一年之间。广州一起二审把这个分野展示得清清楚楚:同一案件的三名被告人,两名因转移犯罪所得被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另一名仅提供帮助被定帮信罪〔参考(2025)粤01刑终298号〕。
七、帮信罪不区分主从犯
这一点常被辩护人忽略。黑龙江一起案件里,辩护人主张被告人系从犯,法院回应得清楚:本罪规制的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刑法通过立法将这类帮助行为正犯化了;因此评价本罪时,不应再考虑被告人对其所帮助的上游犯罪起了多大作用,从犯的意见不予支持〔参考(2021)黑0606刑初86号〕。
这意味着在帮信罪里做"从犯"辩护通常徒劳,力气应当花在明知的反驳、金额的核减和从宽情节的争取上。同案有多人的,则按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层级地位和作用大小区分主从。
顺带一提,同案里的犯罪工具认定也有空间。前述黑龙江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人的手机和银行卡并非为实施犯罪而专门购买、也无长期多次作案的证据,不属于犯罪工具,扣押物发还本人。
八、出罪与从宽的通道
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留了两道口子: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2025年意见对特定群体给了明确的政策:对未成年人实施帮信等犯罪,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依法从宽;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犯罪情节轻微的,一般应当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在校学生可以参照这一款酌情从宽。
从判决看,即便数额巨大,从宽情节到位仍有缓刑空间。陕西那起案件中,三名被告人提供的银行卡流水累计数千万元,但因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社区评估无重大不良影响,三人均获缓刑〔参考(2021)陕0822刑初257号〕。反过来,累犯则从重——福建一起案件里,被告人系累犯,从重处罚〔参考(2021)闽0583刑初15号〕。
需要提醒的是,技术支持型的帮信同样入罪。江西一起案件里,四名被告人帮人安装用于犯罪的路由设备,均以帮信罪论处〔参考(2025)赣0730刑初323号〕。
结语
帮信罪的辩护,真正的战场不在"我不知道"这四个字上——推定明知的门槛并不高,空口否认少有成功。有实效的方向是三条:核减支付结算金额,把无关流水一笔一笔剔出去;守住罪名边界,凡是卖完卡就再没碰过的,坚决不能滑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把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初犯偶犯、在校学生这些从宽情节做实,争取不起诉或者缓刑。
至于那句"把你的卡借我用用,一个月给你八百",代价从来不止八百。
(赖红律师,浙江浙杭〔衢州〕律师事务所,执业于浙江衢州,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本文为普法整理,文中案例均为公开裁判文书,已脱敏,仅供参考;个案情况不同,不构成对具体结果的承诺;所引法律、司法解释均来源公开。)
常见问题解答
问:我真不知道他拿卡去干什么,能不能脱罪?
难。法律上的“明知”包括“应当知道”,且可以推定。交易价格或方式明显异常、账号因涉诈被限制或暂停服务后仍继续提供的,都可推定明知。推定虽写明“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但被告人能拿出的相反证据往往单薄。
问:公诉机关按银行卡全部流水认定支付结算金额,对不对?
不对。帮信罪的支付结算金额应当是与信息网络犯罪相关的账户流水;不能证明与网络犯罪相关的流水,不能一概计入。有案件据此从517万余元核减至约100万元,量刑档次随之改变。
问:同样是提供银行卡,什么时候会变成更重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分界线在卖完卡之后还做了什么。仅出租、出售卡而未实施其他行为的,定帮信罪;卖卡后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或为配合转账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参加诈骗团伙或与团伙形成稳定配合关系长期供卡转账的,按诈骗罪共犯论处。
问: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涉帮信罪,还有不起诉的可能吗?
有。2025年意见明确:未成年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犯罪处理;犯罪情节轻微的,一般应当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在校学生可参照该款酌情从宽。数额较大但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到位的,仍有缓刑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