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提供银行卡、接码设备、服务器或者取现,可能被评价为诈骗共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可能落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分流不能只看资金发生在诈骗前还是诈骗后,更不能以账户被冻结、流水巨大或者报酬异常直接定罪。应当同时回答四个问题:行为人具体知道什么,何时开始知道,以什么方式参与,对上游诈骗和赃款转移具有多大支配力。赖红律师(浙江浙杭(衢州)律师事务所)提示,刑事程序中应先固定行为时间和原始证据,再讨论罪名与责任范围。
三个罪名分别在审查什么
诈骗共犯要求行为人与上游对具体诈骗形成共同故意,并实施分工行为。提供话术、筛选被害人、维护诈骗后台、控制收款和安排分赃,都可能成为共同犯罪的一部分,但前提仍是能够证明其认识并接受具体诈骗。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理的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技术、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且达到法定情节的行为。2025年三部门意见要求对主客观方面作综合认定,不能把出售一张卡或者一次转账机械等同于构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对象是已经由上游犯罪取得的财产或收益。法释〔2025〕13号第一条列出的手段包括提供资金账户、转账、支付结算、跨境转移资产等;第十条同时要求以上游犯罪事实存在为前提。换言之,流水异常只能说明需要追查,不能替代上游犯罪和主观明知的证明。
为什么时间先后重要却不能单独定罪
事前通谋是分流中的强信号。法释〔2025〕13号第七条规定,事前与诈骗行为人通谋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构成犯罪的,以诈骗共犯论处。法发〔2025〕12号第八点又把事先通谋或者形成较为稳定配合关系,作为提供账户人员按电诈等共同犯罪处理的重要边界。
但真实案件往往不是一个清楚的时间点。有人起初以普通结算名义入场,收到风控提示后仍继续;有人先卖卡,后来开始指导规避侦查;也有人只在赃款形成后临时取现。应按首次联系、首次操作、出现异常、收到警示、继续参与和退出六个节点分段,分别核对认识内容和行为。后期知道,不能自动倒推早期已经知道;早期已参与话术和收款设计,也不能仅因最终承担取现工作而降为下游犯罪。
明知应当怎样从证据中推断
2025年帮信意见与2025年掩隐解释都强调综合审查。可核查材料包括招募聊天、工作群内容、上游发送的操作指令、登录设备、账户控制方式、交易对象身份、规避风控安排、报酬计算以及被询问后的继续行为。任何一项都只能证明局部事实。
例如,高额报酬可能说明交易异常,也可能源于高风险但合法的短期服务;频繁换卡可能是规避监管,也可能由公司统一管理。要提高推论强度,还需证明行为人接触过诈骗话术或被害投诉,知道款项并非正常经营所得,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提供不可替代的帮助。相反,岗位隔离、正常合同、市场水平报酬、真实客户资料和发现异常后的停止、退款、报警,可以支持不知情解释。控方承担证明犯罪事实的责任,被追诉人无须凭空证明自己不知道,但其掌握的同期材料应及时提交并核对来源。
一笔流水要拆成哪几层
账户总流水不能直接成为任何一个人的诈骗数额。第一层先剔除本人正常资金、账户内部倒账、失败交易和重复统计;第二层确认哪些入账与已查实的上游诈骗相对应;第三层标出行为人的参与起止时间、可控制账户和实际操作;第四层判断共同故意覆盖哪些被害人、哪些诈骗模式;第五层再根据具体罪名处理金额。
如果行为人仅在赃款形成后经手某几笔,首先审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对象和数额。若其事先参与搭建收款链并持续接受上游指挥,则要进一步审查诈骗共犯范围。个人获利、账户流水、被害人损失和共同犯罪数额是不同概念,表格应分列,不能用其中一个替代全部。
两个普通案例能说明什么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案件(2020)湘03刑终379号,北大法宝可检索全文。该案分别评价组织电诈、明知电诈提供帮助以及明知犯罪所得后取现的行为。它的有限用途,是提示同一链条可以按认识内容和行为阶段分流;该案发生于2025年新解释施行前,现今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法律适用必须回到法释〔2025〕13号重新核对。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一审案件(2018)粤0904刑初652号,裁判把事前通谋、采取伪装方式取现等事实结合起来认定诈骗共犯。它不能支持取现即共犯的概括,只能说明事前联络、具体认识和异常操作同时存在时,行为性质可能改变。两案均为普通裁判,不具有统一裁判尺度的效力。
辩护或控告材料怎样落到证明对象
先制作角色表,列明招募者、话术人员、技术人员、卡主、操作者、取现者和资金控制者;再制作逐日时间轴,把每一次认识变化与具体行为对齐。第三张表记录设备和账号:谁注册、谁登录、谁持有验证码、谁能决定转出。第四张表只放已查实的上游诈骗款,并注明对应被害人和证据页码。
辩护意见不宜只说没有参与诈骗,而应指出哪一个构成环节缺证,并给出可以验证的替代解释。控告或指控材料也不宜依靠职业称谓,应说明被追诉人何时看见何种诈骗内容、作出何种帮助、该帮助怎样进入资金取得或转移环节。这样才能让罪名分流接受逐项复核。
行为时间决定适用哪套规则
法释〔2025〕13号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并同时废止此前相关旧解释。对生效前行为,不能看到2026年审理就直接套用新规则作不利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确立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高检发释字〔2001〕5号第三条进一步规定,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的,原则上依行为时解释办理,但新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解释。已经跨越2025年8月26日持续或分批实施的行为,还应按每段行为时间、认识内容和具体帮助逐段比较新旧规则,不能只选一个总流水日期覆盖全案。程序性规定是否立即适用,则仍需核对具体文件的性质和施行条款。
浙江、衢州案件没有因地域而改变上述国家层面的构成要件。地方数额标准、案件行为时间和共同犯罪范围需要另行核验;在没有取得现行原始文件前,不应把全国幅度下限写成浙江标准,也不应在咨询文章中承诺罪名或者处理结果。
裁判尺度:岗位名称相同,罪名为什么仍会不同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例第67号张凯闵等52人电信网络诈骗案展示了跨境团伙中组织、话术、技术、取款等不同环节需要结合共同犯罪证据评价,也说明境外形成的电子数据仍须审查来源、收集程序和客观印证。它不能推出“在诈骗链条工作即为诈骗共犯”。现行分流还必须叠加2025年帮信意见与掩隐司法解释,分别查明事先通谋、对具体诈骗的认识、帮助行为的对象以及犯罪所得是否已经形成。
裁判者实际比较的不是客服、卡主或取现手这些标签,而是四个可证明变量:认识对象是一般违法风险还是具体诈骗;认识形成在资金取得前还是取得后;行为对诈骗取财还是对赃款转移发挥作用;行为人与上游是临时接触还是稳定配合。四项指向并不一致时,应当分段评价,不能为了案件叙述简洁而选择最重罪名覆盖全程。
罗某杰诈骗典型案展示了证据变化如何改变罪名方向:案件通过补查事前联络、稳定虚拟货币兑换通道和多级账户控制,证明行为人在诈骗实行前已与境外团伙预谋,最终按诈骗共犯而非单纯事后掩隐评价。杨某石诈骗、魏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则在同一外围链条内分别处理:前者明知上游电诈而提供大量关键个人信息,后者明知另一上游犯罪所得而帮助取现。两案都要求证明认识内容、帮助对象与介入阶段,不能把职业名称当作罪名。
七级审查工具:时间—认识—贡献三轴分流图
横轴按首次接触、首次操作、异常警示、继续参与、上游得款、赃款转移、退出排列;纵轴记录每一节点行为人实际接触的信息;第三轴记录其行为对话术实施、财物取得或事后转移的具体贡献。每个节点附聊天原文、设备、流水、报酬和证人来源,并标明是否存在事前通谋。
分流时先做反事实测试:移除该人的行为,上游是否仍以同样方式完成取财;如果他只在得款后临时转账,诈骗共犯的事前认识证据在哪里;如果他在得款前已控制收款链并收到被害投诉,单纯帮信或事后掩隐解释还能否成立。图中无法落到具体时间和原件的“明知”,只能作为侦查线索,不能直接填入定罪结论。
主要依据与案例来源
- 三部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12号
- 两高《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号
- 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1〕5号
- 三部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 (2020)湘03刑终379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普通案例,北大法宝
- (2018)粤0904刑初652号,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一审普通案例,北大法宝
-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例第67号:张凯闵等52人电信网络诈骗案
- 罗某杰诈骗典型案
- 杨某石诈骗、魏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本页提供罪名分流和证据审查方法,不代替对卷宗的逐项核验。
常见问题
提供银行卡或取现一定是诈骗共犯吗?
不一定。应核对行为人是否在上游取得财物前已经认识并接受具体诈骗、是否事先通谋或形成稳定配合,以及行为对诈骗取财还是赃款转移发挥作用。
帮信、掩隐与诈骗共犯怎样分流?
应同时看认识对象、认识形成时间和行为贡献。概括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并提供帮助,可能进入帮信;明知已形成的犯罪所得而转移,可能进入掩隐;认识并参与具体诈骗取财,才进一步审查诈骗共犯。
行为跨过2025年8月26日怎样适用新旧规则?
应按资金批次和实施日期分段。行为时已有旧司法解释的,原则上依旧解释办理;新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解释,不能用立案日期或最后一笔交易覆盖全案。
免责声明:本文仅作法律知识分享。个案应结合行为时间、适用规范和完整证据审查,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