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赖红律师(浙江浙杭(衢州)律师事务所)办理医疗损害案件时被反复问到的问题。浙江中医医疗损害鉴定有专家组成的地方规则,但要分清组织形式。《浙江省中医药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可以设立由适当比例中医药专家组成的鉴定专门组织;也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后一种情形中,中医药专家不得少于专家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不能把这条改写为所有鉴定机构或整个专家库都必须有一半中医专家。除比例外,还要核查专业是否覆盖本案争议。
先确认案件与地方规则的联系
本条列举的事项包括中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鉴定。判断是否适用,应核对争议诊疗内容、鉴定活动的地域及时间、委托方式和专家组织形式。仅因患者住在浙江,或者医院名称含“中医”,不足以替代这些核查。
诊疗过错仍应结合诊疗行为发生时的规范和医疗水平评价。提出专家组成异议,也不能替代按期提交材料、缴费、质证及控制诉讼时效等工作。
“适当比例”与“不少于百分之五十”怎样区分
第四十二条分别表述了设立专门组织和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评审、评估、鉴定两种方式。前者使用“适当比例”;后者明确人数不得少于专家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因此,核查时先取得组织形式和实际组成的说明,再对照相应要求。不能只看到一个专家名字就判定全部人数,也不能把条文中的一种组织方式不加区分地套到另一种方式。
中医专家有了,为什么还要核对具体专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要求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人员鉴定;没有相关人员时,从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抽取相关专业专家。第三十五条规定专家库由有关部门共同设立,专家聘请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本文据此归纳的审查方法是:把每项委托问题与实际参与专家的专业逐一对应。例如,争议涉及针灸操作、推拿或中药使用时,应向委托方说明具体需要审查的诊疗环节,核查相关专业是否覆盖。这里列举的是专业匹配的检查方向,不是对具体治疗风险、医学机制或过错的预先认定。
发现组成疑问,书面异议应当说明什么
先列出现有信息、来源和缺口,再说明适用条文与请求。可请求委托方核实组织形式、中医药专家人数、相关专业及回避核查情况;信息不完整时,应写明尚待核实,不把猜测写成程序违法。
以下为本文归纳的异议结构:
- 争议诊疗及委托事项中哪些内容涉及中医药专业;
- 已知的组织形式、专家人数和专业信息;
- 与第四十二条或相关专业要求存在何种具体差距;
- 希望补充说明、核查或调整的事项及其理由。
应通过委托法院或依法确定的委托渠道提出,遵守通知中的时间要求;对依法不应公开的信息,不要求无边界披露。
专家组成有瑕疵,是否一定重新鉴定
不能只凭人数疑问或结论不利就推定应当重鉴。须先查明问题,再判断能否补正以及对鉴定意见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四十条列明重新鉴定事由,包括不具备相应资格、程序严重违法、意见明显依据不足及其他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能够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质证等方法解决的瑕疵,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同时要求意见详细论述损害、过错、因果关系和责任程度。组成符合要求后,仍需逐项审查意见是否回答了委托问题;专业事实评价与法院最终确定的法律责任应分开。
核验依据
-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第四十二条,重点区分鉴定专门组织与另行组织有关专家两种表述。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四十条。
本文为一般程序信息,不构成对个案专家组成违法、鉴定意见必被排除或必然重新鉴定的承诺。
在线核验入口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第四十二条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四至三十六条 |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2019修正)》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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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问:浙江所有鉴定机构都要一半中医专家吗?
不能这样概括。第四十二条对鉴定专门组织使用适当比例的表述;另行组织有关专家鉴定的,要求中医药专家不少于专家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问:有中医专家就足够了吗?
还要核查实际专业是否覆盖具体委托事项,不能只看职称或人数。
问:专家组成存疑就能重新鉴定吗?
先核实具体问题和影响。重新鉴定须符合证据规定第四十条的事由;能够通过补正或补充质证等解决的瑕疵,不当然启动重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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