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赖红律师(浙江浙杭(衢州)律师事务所)办理医疗纠纷时被反复问到的问题。申请医疗损害重新鉴定,不能只证明“结论对自己不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四类理由: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或者存在其他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若问题能够通过补正、补充鉴定、补充质证或重新质证解决,法院通常不会准许重鉴。申请前应先完成书面异议、鉴定人答复和必要的出庭质询。

一、为什么法院不会因为“不服”就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会增加费用、延长审理,并可能出现双方不断寻找有利意见的问题。因此,现行证据规则把重鉴限定在影响鉴定证据资格或根本可靠性的缺陷。

判断顺序是:

  1. 是否只是文字、计算、漏答或解释不清;
  2. 能否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鉴定人出庭解决;
  3. 若不能,是否达到资格缺失、程序严重违法或明显依据不足的程度;
  4. 该缺陷是否可能改变案件关键事实。

二、第一类理由: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

这里的“资格”不能只理解为有没有一本执业证。医疗损害鉴定应审查具体鉴定人是否对委托事项具备相应鉴定能力。

可能的审查方向:

不能只说“鉴定人不是临床医生,所以没有资格”。司法鉴定人可以依法咨询临床医学人员,关键在于鉴定人能否对意见负责,以及专业参与是否足以覆盖本案争点。

申请证据可以包括机构登记信息、鉴定人执业证、专业履历、意见书签名、鉴定机构对人员组成的书面说明及庭审答复。

三、第二类理由: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程序瑕疵必须达到“严重”程度,即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或鉴定结论可靠性,并可能造成结论错误。常见方向包括: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知民终7号非医疗案件中审查鉴定时,没有停留在程序名称上,而是结合具体技术问题指出:鉴定机构在相关设备具有长度模式按键、申请人的解释具有合理性时,本可要求被鉴定方提供说明书或解锁设备,却直接认定设备不具备相应功能,程序处理不当,相关鉴定意见存在错误。该案可用于说明程序缺陷必须与待证问题、调查手段及结论可靠性具体连接;它不是医疗类案,不能直接替代医疗事实判断。

四、第三类理由: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

这是医疗案件最常见、也最容易被写空的理由。不能只说“鉴定没有科学依据”,而要指出从材料到结论的哪一环断裂。

可能构成有力线索的情形:

1. 决定性材料缺失或用错

意见书认定抢救及时,却遗漏连续监护记录;认定影像无异常,却未查看原始影像;评价用药适当,却未核对剂量、肝肾功能和给药后监测。

2. 评价标准错误

使用诊疗行为发生后发布的指南直接认定历史行为,引用不适用于该年龄、疾病阶段或资源条件的规范,或者把推荐意见当作唯一强制标准。

3. 因果推理跳跃

只因患者有基础病就认定损害与医方无关;只因发生时间先后就认定有因果;未分析正确诊疗是否能避免或减轻损害;没有排查重要替代原因。

4. 正文与结论矛盾

正文称正确处置通常可以避免损害,结论却无解释地认定轻微原因;或者正文承认无法确定死因,结论又给出确定的全部原因判断。

5. 未回答核心委托事项

法院要求分别评价三项诊疗行为,鉴定书只作整体结论;要求说明原因力,意见书只写“存在一定关系”而无等级和理由。

“明显依据不足”的申请必须配套证据:材料页码、原始影像、规范版本、鉴定人答复、自相矛盾段落及医学专业意见。用另一位医生的不同观点替代这种结构性证明,通常不够。

五、第四类理由:鉴定意见存在其他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

这是兜底条款,不是把前三类写不成后改放进去。需要证明鉴定意见从证据资格或基本可靠性上不能使用,例如:

其中一些问题可以补正。只有无法修复并影响证据使用时,才进入这一兜底事由。

六、哪些理由通常不足以重新鉴定?

书面论证简略与根本依据不足不能混为一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说明、补充,当事人也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经过说明能够补足推理链的,宜先审查补充说明;若鉴定人仍不能说明材料、方法与结论之间的联系,才更接近“明显依据不足”的重鉴事由。

七、申请重鉴前的正确程序链

第一步:在法院指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

逐项列出鉴定原文、材料、规范、错误及对结论的影响。不要只交一份笼统“不服申请”。

第二步:要求鉴定人解释、说明或补充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要求,法院对当事人异议应要求鉴定人解释、说明或补充。先取得书面答复,才能判断问题是否已经解决。

第三步:申请鉴定人出庭

书面答复仍不能解决的,依法预交出庭费用并申请鉴定人出庭。鉴定人应如实回答异议和法院询问;当庭答复困难的,经准许可以庭后书面答复,并再次听取双方意见。

第四步:必要时申请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医疗损害司法解释允许一至二名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就鉴定意见或其他专门事实提出意见。其任务是揭示材料、规范、方法和推理问题,不是另行作一份未经法院委托的“结论替换”。

第五步:区分补正、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

八、重新鉴定申请书怎样组织?

建议采用以下结构: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对【具体委托事项】重新鉴定;明确原鉴定意见不应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根据。

程序经过

列明鉴定委托、意见送达、书面异议、鉴定人答复、出庭质询和补充程序的日期及文书。

法定事由

只选择真正符合的第四十条事由,不要四项全部机械勾选。

事实与证据

每一事由使用:

  1. 原鉴定书具体页码;
  2. 与之矛盾或被遗漏的材料;
  3. 正确规范或鉴定方法;
  4. 鉴定人的书面或庭审答复;
  5. 缺陷对过错、因果或原因力的实质影响;
  6. 为什么补正、补充鉴定或补充质证不足以修复。

新鉴定要求

说明新鉴定人的专业能力、临床学科组成、鉴定事项、材料范围和需要避免的原程序问题,但不预设必须得出有利结论。

九、重鉴获准和不获准分别意味着什么?

法院准许重新鉴定后,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重新鉴定不是对原结论简单“复核”,应重新确定合适鉴定人、送鉴材料和事项。

重鉴未获准,也不代表原鉴定意见自动正确。仍可围绕鉴定人答复、医学专门意见和全案其他证据主张降低其证明力,并要求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回应主要异议。但若当事人只有结论不满而没有具体材料和方法证据,法院采纳原意见的可能性通常较高。

十、真实案例给出的边界

医疗案件中,鉴定意见可能直接影响调解和裁判,但并非只要一方反对就应重鉴。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7号所展示的一般审查方法是:把程序处理与具体待证技术问题连接,检验本可采取的调查手段是否被遗漏,以及该遗漏是否实际造成结论错误。至于论证不充分,应先区分能够通过补充说明修复的缺漏与无法补足的根本缺陷。

另一方面,全国人民法庭信息网公开的青海基层法院医疗案件显示,多家机构因技术能力退回鉴定后,法院仍依据无资质人员实施针灸和病历书写问题等证据判令医院承担责任。该案不是重新鉴定案例,但提示:当真正问题是机构能力导致鉴定不能时,机械重复委托未必有效,应先固定退鉴原因、审查其他事实证据,而非把所有路径都寄托在“再找一家鉴定”。

结语

申请医疗损害重新鉴定的关键,不是证明“另一个结论也有可能”,而是证明原意见存在无法通过较轻程序修复的根本缺陷。先完成书面异议、鉴定人答复和实质质询,再把资格、程序、依据与结论之间的断裂用证据固定下来,重鉴申请才具有可审查性。

本文为一般程序说明,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正式法律意见。

主要依据与案例来源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7—42条、第79—83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14条。
  3.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7号。该案不是医疗案件,仅用于说明一般鉴定证据审查规则,原文见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裁判要旨。
  4. 全国人民法庭信息网:《无医疗责任鉴定结论 医疗机构依然担责》。该案为基层法院公开报道,仅作鉴定不能路径的事实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 (2019)最高法知民终7号

联系赖红律师

相关阅读:医疗损害鉴定专题总入口 | 更多法律文章

赖红律师照片
浙江浙杭(衢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8201411131037
电话:150 5705 8096

常见问题解答

问:医疗损害申请重新鉴定,需要证明哪四类理由

申请医疗损害重新鉴定,不能只证明“结论对自己不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四类理由: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或者存在其他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若问题能够通过补正、补充鉴定、补充质证或重新质证解决,法院通常不会准许重鉴。申请前应先完成书面异议、鉴定人答复和必要的出庭质询。

问:这类医疗纠纷应先准备什么材料?

先取得完整病历、原始影像和关键时间记录,再根据当前程序确定尸检、鉴定事项、材料质证或退鉴处理方案。

问:原因力是否直接等于赔偿比例?

不直接等同。鉴定解决专业事实,法院仍会结合过错性质、疾病因素、证据状况和全案事实确定责任范围。

免责声明:本文仅作法律知识分享,所引法律及司法解释以官方现行有效文本为准;个案处理结果取决于具体证据与情节,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