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质证,不能只写“不认可结论”,也不能一开始就要求重新鉴定。浙江浙杭(衢州)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律师赖红提示:有效路径是: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书面异议,按鉴定人资格、委托范围、送鉴材料、鉴定程序、评价标准、因果推理和最终结论七层拆解;要求鉴定人逐项说明。书面答复仍不能解决的,再申请鉴定人出庭,并用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发问。只有根本缺陷无法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补充质证解决时,才进入重新鉴定。
一、先确认四个程序条件
1. 诊疗行为发生时间
鉴定过错应以诊疗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诊疗规范和医疗水平为基准。若鉴定书引用后来发布的指南,应追问其用于解释医学原理,还是直接被当作当时已经存在的强制义务。
2. 书面异议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要求,当事人对鉴定书有异议的,应在法院指定期间内书面提出。不要等到正式开庭才第一次提出医学问题。
3. 审理法院与委托书
质证对象不只是鉴定书,还包括法院委托书。鉴定是否答非所问、漏答或越界,必须拿委托事项、鉴定范围和鉴定要求逐项对照。
4. 当前程序阶段
鉴定人尚未书面答复、已经答复但未出庭、已经庭审质证,所能采取的动作不同。先补齐“书面异议—书面答复—申请出庭”链条,避免直接跳到重新鉴定而被认为理由不足。
二、第一层:鉴定人是否真正具备本案所需能力?
不要只看鉴定机构有没有“医疗损害鉴定”业务。医疗案件的关键是具体鉴定人以及参与咨询的临床专业是否覆盖争议问题。
核查:
- 鉴定机构登记业务范围是否覆盖本案事项;
- 签名鉴定人的执业类别、专业背景和相关经验;
- 争议涉及麻醉、重症、药学、病理、产科等多学科时,是否组织相应专业人员;
- 鉴定人或咨询人员是否存在依法应回避的关系;
- 实际完成核心判断的人是否在意见书中签名并能够接受质询。
资格异议要落到具体能力缺口。例如,争议核心是复杂心律失常用药,而意见书没有体现任何心内科或临床药学专业参与,也没有解释鉴定人如何完成相应判断。仅以“鉴定机构在外地”“机构以前给医院做过鉴定”通常不足以证明应当回避或没有能力。
三、第二层:鉴定使用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经质证?
先制作“法院确认送鉴目录—鉴定书列明材料—实际分析引用材料”三表对照。
重点检查:
- 鉴定是否使用了未经法院质证的病历、陈述或医学材料;
- 是否遗漏原始影像、病理、检验趋势、监护数据等决定性资料;
- 引用的是完整病历还是单方摘录、截图或二次整理;
- 医患双方争议的病历版本是否由法院先行处理;
- 补充材料是否经过法院审核、质证后转交;
- 多家医院接续治疗时,是否只看其中一家而割裂病程。
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根据。鉴定机构也不应替代法院判断病历真伪。如果意见书以一个真实性尚未解决的关键记录作为结论前提,应请求法院先明确送鉴事实基础,并要求鉴定人说明不同事实版本是否改变意见。
四、第三层:有没有漏答、错答或超出委托事项?
把法院委托事项逐项编号,再检查鉴定书是否:
- 每一项都有明确回答和分析;
- 将“诊疗过错”“事实因果关系”“原因力”分别论述;
- 把伤残、三期等赔偿鉴定与医疗过错因果鉴定正确区分;
- 未擅自认定病历造假、法律责任或赔偿比例;
- 未用“总体诊疗基本符合规范”替代对关键诊疗节点的回答;
- 对无法回答的事项说明具体限制,而不是一句“资料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审查规则指出,鉴定意见和鉴定书其他部分相互矛盾、同一认定使用不确定性表述或存在其他明显瑕疵的,法院应要求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五、第四层:鉴定程序是否保障双方参与?
医疗损害鉴定的程序问题包括:
- 机构和鉴定人的确定是否依照法院程序;
- 鉴定人是否签署承诺书;
- 送鉴前是否完成材料质证;
- 医患双方是否获得陈述机会;
- 回避申请是否得到处理;
- 重要补材是否通过委托人转交;
- 是否实施了必要的活体、影像、病理或其他检验;
- 鉴定人是否对主要书面异议作出解释。
不是任何程序瑕疵都能推翻意见。需要说明该瑕疵怎样影响当事人的参与权、材料基础或结论可靠性。例如,未经质证加入一份决定因果判断的新病历,和会议记录漏写一个无关称谓,性质显然不同。
六、第五层:过错评价使用的规范是否正确?
质证时至少追问四件事:
- 鉴定具体引用哪一项法律、诊疗规范、指南、共识或药品说明书;
- 该文件在诊疗行为发生时是否有效;
- 该患者是否符合该规范的适用人群、疾病阶段和资源条件;
- 规范是强制性底线、通常做法,还是存在合理偏离空间的推荐意见。
医疗过错并不只等于违反成文规范。SF/T 0097—2021还要求从是否违反当时相应专业多数医务人员应有的注意义务进行评价,并注意合理性、时限性和地域性。反过来,单纯引用一篇医学论文或后来的指南,也不能直接证明当时医方存在过错。
七、第六层:从过错到损害的推理是否闭合?
这是医疗鉴定质证最核心的一层。把意见书的因果推理改写成一条链:
具体过错 → 影响的生理或诊疗机制 → 丧失的处置窗口 → 发生或加重的具体损害 → 与基础病和其他原因的比较。
逐项追问:
- 鉴定认定的过错是否发生在损害形成之前;
- 如果没有该过错,损害是否仍高度可能发生;
- 及时采取正确措施能够避免什么,而不是笼统说“可能改善”;
- 患者基础病、个人体质、后续医院行为等替代原因如何评价;
- 对有利和不利材料是否采用同一评价标准;
- 结论是确定判断、概率判断还是资料受限的临床推断。
死亡未尸检时,还应追问:缺少尸检具体限制了哪一项判断;是否仍可独立评价某项诊疗义务、风险增加或生存机会丧失。不能把“无法确定唯一死因”直接扩张为“所有诊疗行为均无法评价”。
八、第七层:原因力等级与正文理由是否一致?
司法部指南和最高人民法院医疗损害司法解释使用无因果、轻微、次要、同等、主要和全部原因等表述。检查结论前,应回看正文是否真正回答:
- 患者自身因素是什么;
- 医疗过错在损害发生、进展或未能逆转中起什么作用;
- “即使没有过错,损害是否仍会发生”的反事实判断;
- 为什么不是相邻的另一个等级。
例如,正文已经认定及时处置通常能够避免损害,却无解释地给出“轻微原因”,就可能存在论证与结论不一致。反之,仅因结论是“次要原因”而对患方不利,并不能证明鉴定错误。
原因力不是赔偿比例。质证时应要求鉴定人解释医学作用,不宜要求其决定医院应赔百分之多少。
九、书面异议应当怎样写?
每个异议使用五段式:
- 鉴定原文:准确引用页码和结论;
- 事实基础:指出其实际使用或遗漏的材料;
- 规范或方法:说明正确评价基准;
- 具体矛盾:解释错误怎样影响过错、因果或原因力;
- 请求事项:要求说明、补正、补充鉴定或出庭回答什么。
示例:
鉴定书第18页认为患者在20时前无感染性休克表现,但送鉴材料第346页血气报告载明18时32分乳酸明显升高,第352页护理记录载明19时血压下降。鉴定书未说明是否审查两项记录,也未解释其对休克识别窗口的影响。请求鉴定人明确采用的诊断标准,说明上述材料是否改变“首次应识别时间”及延误长度,并据此重新说明过错和原因力判断。
十、书面答复仍不充分,怎样申请鉴定人出庭?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收到鉴定人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法院通知异议方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异议方不预交,可能被视为放弃异议。
申请书应列明:
- 已提出的具体异议及鉴定人的答复;
- 哪些问题仍未解决,为什么影响案件事实;
- 拟向鉴定人提出的问题清单;
- 是否申请一至二名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 愿意依法预交出庭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医疗损害司法解释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当事人又不认可鉴定意见的,对该意见不予采信。双方同意时,鉴定人也可能通过书面说明或视听方式作证。人民法庭信息网已有通过网络庭审完成鉴定人质询的公开实例,说明出庭方式可以适应案件条件,但不意味着书面答复能够当然替代需要的实质质询。
十一、二十个可用的发问方向
- 本案每位签名鉴定人分别负责哪一专业问题?
- 是否咨询相关临床专业人员,其意见如何进入分析?
- 最终采用的送鉴材料目录是什么?
- 哪一项材料证明关键诊疗事实?
- 是否使用未经法院质证的补充材料?
- 为什么遗漏某项原始影像或检验趋势?
- 评价诊疗行为采用的具体规范及版本是什么?
- 该规范适用于本患者的依据是什么?
- 医方偏离规范是否存在医学上合理理由?
- 首次应当识别异常的时间点如何确定?
- 合理处置窗口有多长,依据是什么?
- 假设按时处置,损害是否通常能够避免或减轻?
- 已考虑哪些替代原因?
- 哪些替代原因被排除,依据是什么?
- 基础病在本案造成什么具体作用?
- 为什么选择当前原因力等级而非相邻等级?
- 正文与结论中的不一致如何解释?
- 未尸检或材料缺失具体限制哪一判断?
- 是否存在可以通过补充鉴定解决的漏项?
- 鉴定意见的适用条件和不能回答的范围是什么?
十二、什么情况下才进入重新鉴定?
如果问题只是笔误、漏答一项、解释不清或需要补充材料,应先考虑补正、补充鉴定或补充质证。只有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程序严重违法、意见明显依据不足,或者存在其他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根本问题,才符合法定重新鉴定方向。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件非医疗领域的鉴定案件中指出,书面意见分析不够详细,但鉴定人出庭作出合理说明的,不能仅据此认定鉴定意见没有依据。这个一般证据规则提醒医疗案件当事人:质证目标应是揭示不可修复的实质缺陷,不能把所有解释不足都直接包装成重新鉴定理由。
结语
医疗损害鉴定质证不是和鉴定人比谁更懂医学,而是检验鉴定意见能否公开回答:使用了什么材料、遵循什么规范、通过什么方法、排除了哪些替代解释,最终为什么得出当前原因力。把异议写成可验证的问题,才可能推动补充说明、鉴定人出庭,乃至在根本缺陷存在时启动重新鉴定。
本文为一般程序和证据说明,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正式法律意见。
主要依据与案例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6—40条、第79—83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14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 司法部 SF/T 0097—2021《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
- 全国人民法庭信息网:《“云”庭审让鉴定人出庭作证不再难》。
在线核验入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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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问:医疗损害鉴定意见怎么质证?从材料、方法到原因力的七层审查
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质证,不能只写“不认可结论”,也不能一开始就要求重新鉴定。有效路径是: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书面异议,按鉴定人资格、委托范围、送鉴材料、鉴定程序、评价标准、因果推理和最终结论七层拆解;要求鉴定人逐项说明。书面答复仍不能解决的,再申请鉴定人出庭,并用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发问。只有根本缺陷无法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补充质证解决时,才进入重新鉴定。
问:这类医疗纠纷应先准备什么材料?
先取得完整病历、原始影像和关键时间记录,再根据当前程序确定尸检、鉴定事项、材料质证或退鉴处理方案。
问:原因力是否直接等于赔偿比例?
不直接等同。鉴定解决专业事实,法院仍会结合过错性质、疾病因素、证据状况和全案事实确定责任范围。
免责声明:本文仅作法律知识分享,所引法律及司法解释以官方现行有效文本为准;个案处理结果取决于具体证据与情节,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