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赖红律师(浙江浙杭(衢州)律师事务所)办理医疗纠纷时被反复问到的问题。两种情况必须分开:法院不准许鉴定,要看待证问题是否属于专门性问题、申请是否及时、事项是否明确且与争议有关;法院已经准许但申请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预交费用,通常视为放弃鉴定。若过错和因果关系又无法用其他证据证明,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可能承担举证不能后果。资金困难本身通常不会自动延长期限,也不能把鉴定费等同于诉讼费减免。

一、四个程序门槛先查清

二、法院什么时候原则上应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医疗损害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提交就诊和受到损害的证据后,无法自行证明医方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依法申请鉴定的,法院应予准许。第八条同时允许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时依职权委托。

但“应予准许”不等于任何申请都照单全收。申请仍需指向案件待证的专门性问题,不能要求鉴定人直接判断“医院赔多少钱”“是否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也不能在事实无争议、与案件无关或纯属法律判断时滥用鉴定。

三、被不准许后要怎样处理

先要求把不准许的理由固定到庭审笔录、裁定或书面通知中,再针对理由补救:

  1. 事项过于笼统的,改为具体诊疗节点、过错、因果关系及原因力;
  2. 材料不足的,先申请调取、补充和质证;
  3. 申请逾期的,说明逾期原因、鉴定必要性和不鉴定对实体查明的影响;
  4. 法院认为无需鉴定的,指出争议为何超出一般经验判断;
  5. 确有程序异议的,在上诉中明确主张并说明该程序问题如何影响裁判结果。

四、不交鉴定费为什么风险特别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鉴定的一方应在法院指定期间提出申请并预交费用;逾期不申请或不预交费用,视为放弃申请。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无正当理由不申请、不预交或拒绝提供材料,导致事实无法查明,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浙江宁波中院(2019)浙02民终5731号案中,一审法院送达鉴定费用预交通知,但患者未在指定期间预交;法院认定其放弃鉴定,过错和因果关系无法证明,二审亦未准许其以“重新鉴定”补救。

需要注意,鉴定费的预交安排与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并非当然相同。确有困难时,应在缴费期限届满前书面说明困难、申请延长或请求法院明确可行处理方式,并保留申请和送达记录;沉默逾期通常无法证明存在未放弃鉴定的正当理由。

北大法宝收录的杭州中院(2010)浙杭民终字第1500号案中,当事人经法院释明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明确的重新鉴定申请并预交费用,二审再次申请时仍表示无力交费。法院依据当时证据规则认定其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并指出鉴定费用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鉴定机构。该案适用的是旧证据规则,现行程序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为准。

五、暂时付不起费用时不要沉默

在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合理展期,并提交真实的困难证明;同步询问鉴定机构收费项目、是否分阶段收费及法院可否先确定材料后计费。还要评估是否存在已经完成且可用的鉴定、专家辅助人意见或其他证据。任何替代方案都不能保证免除鉴定必要性,但比逾期不回应更有利于保留程序记录。

若法院依职权委托,也不意味着费用和材料义务必然由法院承担;应以法院书面通知为准。

六、收到缴费通知后的动作清单

衢州及浙江医疗纠纷中,鉴定申请、缴费通知和补材通知都应作为独立期限管理。赖红律师可协助把申请事项、证据责任和缴费节点放在同一张诉讼进度表中。执业机构:浙江浙杭(衢州)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308201411131037。

核验依据

本文为一般信息,具体后果取决于举证责任、法院释明、期限经过及现有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 (2019)浙02民终5731号 | (2010)浙杭民终字第1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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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问:法院不准许医疗损害鉴定、未交鉴定费会有什么后果

两种情况必须分开:法院不准许鉴定,要看待证问题是否属于专门性问题、申请是否及时、事项是否明确且与争议有关;法院已经准许但申请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预交费用,通常视为放弃鉴定。若过错和因果关系又无法用其他证据证明,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可能承担举证不能后果。资金困难本身通常不会自动延长期限,也不能把鉴定费等同于诉讼费减免。

问:这类医疗纠纷应先准备什么材料?

先取得完整病历、原始影像和关键时间记录,再根据当前程序确定尸检、鉴定事项、材料质证或退鉴处理方案。

问:原因力是否直接等于赔偿比例?

不直接等同。鉴定解决专业事实,法院仍会结合过错性质、疾病因素、证据状况和全案事实确定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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