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不同意调解金额,不会单独消灭医院依法应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但先要证明医院负有赔偿义务及其范围,不能只凭治疗结果不好就要求付款。患者向医院主张侵权赔偿、医院请求保险理赔、患者直接请求保险金,各有成立条件。医院是否承担责任,应按诊疗事实和法律判断;保险公司是否赔付,还要审查责任是否确定、承保范围及合同约定——以上为赖红律师(浙江浙杭(衢州)律师事务所)就医疗损害实务的梳理。

医院说“保险不批就不能赔”,先问清哪一项有争议

请医院说明,争议究竟是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和损失金额,还是保险期间、限额、免赔或和解同意条款。尽可能取得保单、特别约定、理赔沟通和书面拒赔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合同处理的是承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不能仅因保险人不同意,就推定医院无需承担依法确定的责任。鉴定意见仍须结合其他证据审查;医疗原因力属于专业事实评价,赔偿责任范围须依法另行判断。

核对时间时,应把诊疗日期、保险期间和报案记录分别列出。对医院的请求与保险金请求可能涉及不同期间和程序,不能只等保险审核而不处理自己的举证和期限问题。

患者何时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六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后,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时,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请求保险金。

这不意味着患者可以向任何承保医院的公司请求全部损失。需要核对的事实包括:医院是不是被保险人、该次损害是否属于承保范围、赔偿责任是否已经确定、医院是否提出理赔请求或存在怠于请求的情况,以及可获赔偿部分如何计算。保单限额、免赔和除外条款的内容及效力,也需分别审查。

是否将保险公司列入诉讼,应围绕上述请求权基础、证据和管辖作具体判断。仅有医院口头说“买了保险”,尚不足以完成这些判断。

已有医院付款协议,保险迟迟未到账怎么办

先读协议中的付款主体、金额、到期日和条件。如果医院已经承担明确且到期的合同付款义务,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审查其违约责任,不能把保险审核迟延直接当作免责理由。

如果协议本身写成“保险公司审批后再支付”,就还要解释该条件的含义、效力和适用情况,不能脱离全文直接得出医院已经逾期的结论。

本文据此建议,在签约时争取写明医院最迟付款日期和保险未付时的履行安排。该建议需要双方同意;不能把希望写入的条款当成已经存在的义务。

调解方案怎样避免付款悬而未决

把医院赔偿责任与保险承保范围分别列明。有无争议的金额,可以讨论先行支付;有争议的部分,写清分歧和后续处理。若保险人愿意参与,应核对其授权和承诺,不以医院代述取代保险人的书面意见。

医调委协议、法院文书与院外和解对保险人的影响,应结合具体法律关系和保单判断。不能保证取得某一种文书后保险人就必然全额理赔。

患方应保存协议、到期日、到账记录及催款凭证。已取得可执行法律文书而对方未履行的,按该文书确定的义务处理;尚无执行依据的,评估相应诉讼或其他法定程序。

核验依据

本文为一般信息。所述协议审查方法属于本文归纳,不构成保险必赔、医院必然接受调解或具体赔偿金额的承诺。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 《保险法(2015修正)》第六十五条

联系赖红律师

相关阅读:医疗损害鉴定专题总入口 | 更多法律文章

赖红律师照片
浙江浙杭(衢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8201411131037
电话:150 5705 8096

常见问题解答

问:保险公司不同意金额,医院就不用赔吗?

保险人不同意不会单独消灭医院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医院是否负有赔偿义务及范围,仍须根据诊疗事实和法律判断。

问:患者能直接向保险公司要钱吗?

须核对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条件,包括赔偿责任是否确定、医院是否提出请求或怠于请求,并审查承保范围及应获赔偿部分。

问:协议写保险审批后付款,能直接认定医院逾期吗?

应先解释协议中的付款条件、期限和主体,结合全文及实际履行判断,不能脱离条件直接作结论。

免责声明:本文仅作法律知识分享,所引法律及司法解释以官方现行有效文本为准;个案处理结果取决于具体证据与情节,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