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律师赖红(浙江浙杭(衢州)律师事务所):“并发症”只是医学上描述治疗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不良结果,不是医院自动免责的法律结论。鉴定至少要审查:手术适应证和替代方案是否合理;风险是否具体告知;术中操作是否规范;能否预防或降低风险;并发症发生后是否及时识别和处理。即使并发症难以完全避免,医方在告知、监测或处置上仍可能存在独立过错;反之,发生严重后果也不能仅凭结果推定操作错误。

手术后更严重或者需要二次手术,先区分什么?

二次手术可能是原疾病分期治疗、并发症的正常处理,也可能用于修复第一次诊疗造成的新增损害。应先明确新出现的感染、出血、神经损伤、器官损伤或功能障碍,核对其首次出现时间、术中记录、术后监测和医院采取补救措施的时间,再判断它属于难以避免风险,还是预防、识别、操作或处置环节存在可审查偏差。

当前病情需要继续处理时,应优先救治或取得独立医学意见,同时保存首次手术资料、转院记录、二次手术指征和新增费用。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不能仅凭第二次手术本身判断;但这些材料能够说明新增治疗是否与第一次诊疗存在医学联系。

一、先核对四个门槛

二、把并发症拆成五个审查环节

第一,手术是否必要,保守治疗和其他术式是否可行;第二,术前风险分层和准备是否充分;第三,术中关键操作是否偏离规范;第四,术后监测是否足以早期发现;第五,发现后处理是否及时。只有这样,才能分清不可避免风险与可避免损害。

三、签署同意书不等于放弃索赔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要求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并在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具体说明风险、替代方案等并取得明确同意。格式同意书只能证明其记载内容,仍应审查说明是否具体、签署人是否有权、患者是否真正有选择空间。

知情同意解决的是自主决定,不会把不规范操作或延误处置合法化。

四、并发症应按三个问题分别审查

第一,术前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说明该风险、替代方案和不治疗后果;第二,手术适应证、操作和术后监测是否达到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要求的诊疗水平;第三,已经发生的并发症与某项具体偏离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三个问题相互关联,但不能用其中一个问题的答案代替其余问题。

即使并发症在统计上不可完全避免,医方仍需说明术前风险评估、预防措施、监测指标和异常后的处置。反过来,即使告知文件存在缺漏,也要继续证明该缺漏是否改变患者选择,或者是否与特定身体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只有把告知过错、技术过错和损害因果分开,责任范围才有可审查的事实基础。

北大法宝收录的杭州中院(2018)浙01民终2467号案中,医院使用激素前未告知风险和替代方案,鉴定认定告知存在过错,但该过错与骨梗死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医疗过失导致的伤残。该案说明,告知义务违反与并发症造成的身体损害必须分别证明;它并不意味着只要属于并发症,技术处置就当然没有过错。

五、鉴定事项怎样写得更准确

应分别申请评价手术适应证、术式选择、术中操作、并发症可预见性与可避免性、告知内容、术后监测和处置;再评价各项偏离与具体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不要只问“并发症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衢州及浙江患者跨市手术后回本地治疗时,应完整调取手术医院原始资料。赖红律师可协助制作并发症五环节审查表。执业机构:浙江浙杭(衢州)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308201411131037。

核验依据

本文为一般信息,不构成对并发症可避免性或责任比例的个案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 (2018)浙01民终2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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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问:手术出现并发症,是否代表医院没有过错

“并发症”只是医学上描述治疗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不良结果,不是医院自动免责的法律结论。鉴定至少要审查:手术适应证和替代方案是否合理;风险是否具体告知;术中操作是否规范;能否预防或降低风险;并发症发生后是否及时识别和处理。即使并发症难以完全避免,医方在告知、监测或处置上仍可能存在独立过错;反之,发生严重后果也不能仅凭结果推定操作错误。

问:这类医疗纠纷应先准备什么材料?

先取得完整病历、原始影像和关键时间记录,再根据当前程序确定尸检、鉴定事项、材料质证或退鉴处理方案。

问:原因力是否直接等于赔偿比例?

不直接等同。鉴定解决专业事实,法院仍会结合过错性质、疾病因素、证据状况和全案事实确定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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