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基础病严重,不等于医院延误诊断可以不承担责任;但也不能把死亡或恶化全部归给延误。鉴定应比较两个进程:患者在实际诊疗路径中的病情变化,与医方及时完成应有检查、诊断和治疗时可能达到的结局。重点不是抽象地问“能否治愈”,而是延误是否使患者失去可识别的手术、抗感染、溶栓、化疗或其他生存获益机会,以及该机会有多大现实基础——以上为赖红律师(浙江浙杭(衢州)律师事务所)就医疗损害实务的梳理。
换医院后才确诊,什么时候值得审查原医院?
转院后确诊不等于原医院必然漏诊。应回到原医院当时掌握的信息,核查是否已经出现持续异常症状、检验或影像警示、治疗无效、病情反复加重以及需要复查、会诊或转诊的信号;同时确认原医院是否提出过合理检查或住院建议,以及患者是否实际接受。
如果后来的诊断依赖原就诊时尚未出现的新事实,通常不能倒推早期必然可以确诊;如果关键异常当时已经存在,却长期没有被分析、复查或升级处置,就可能形成需要鉴定的延误时间窗。家属应保存两家医院的连续病历和原始影像,先保障当前治疗,再按时间顺序比较信息何时出现、何时具备干预条件。
一、先核对四个门槛
- 行为时间:只能依据当时的医疗技术、指南和可用治疗,不得用后来出现的疗法倒推。
- 时效:疾病持续进展不当然推迟侵权时效起算,应核查何时知道延误及责任主体。
- 管辖:多院转诊须分清每家医院控制的时间窗和损害增量。
- 程序阶段:鉴定评价事实因果和原因力,法院最终确定法律责任与赔偿范围。
二、怎样证明曾经存在一个真实机会
首先固定“机会窗口”的起点和终点:最早何时出现应进一步检查的红旗信号;若及时检查,何时能够确诊;当时疾病处于什么分期;有哪些现实可实施的治疗;延误多久后进入不可逆阶段。还要用病理、影像、评分系统、同类人群预后和患者个体禁忌校正,而不是只引用平均生存率。
生存机会不是虚构的百分比。若患者当时已无治疗适应证,或即使及时处置结局也高度可能相同,延误与死亡之间的原因力可能很低或不存在。
三、鉴定必须回答反事实
应要求鉴定人说明:没有该项延误,患者是否有机会接受某项治疗;该治疗在本患者身上的预期作用;基础病、年龄、体质及并发症如何降低机会;延误使机会从何种状态变成何种状态。不能只写“医方有一定过错,与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四、基础病与延误必须分层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要求以诊疗当时的医疗水平审查是否尽到相应义务。基础病严重不等于延误没有作用,最终病情严重也不等于早期必然能够确诊。鉴定应先还原当时已经出现的症状、检查信号和可用处置,再判断这些信息是否足以触发复查、会诊、转诊或治疗升级。
若及时处置仍很可能发生同一后果,基础病和自然进程可能是主要因素;若延误使原本可实施的治疗窗口关闭,则应说明丧失的具体机会及其医学依据。没有患者个体资料或同类治疗效果依据时,不宜把抽象的“可能更好”换算成确定原因力比例。
北大法宝收录的建德市人民法院(2008)杭建民初字第581号案中,患者原有多发严重损伤并处于多器官功能不全,诊断确有困难;但连续CT已经显示胆囊增大和胆囊窝异常,医院仍未及时诊断、处理。法院结合多份鉴定,将基础疾病和损伤的主要作用与延误诊疗的间接作用分别评价。该案是一审旧法案例,具体赔偿数额不能外推。
浙江高院(2012)浙民申字第950号案呈现另一边界:结肠肝曲癌早期诊断缺乏可靠技术手段,医院已经建议胃镜、肠镜和住院治疗,未被认定延误;患者死亡后未尸检,死亡因果也未能确认。两个案例共同支持的只是审查方法:回到当时可见信息和可行措施,不能因最终结果严重而倒推早期必然存在过错。
五、怎样写鉴定事项
可申请评价:医方最迟应在何时启动何项检查或治疗;实际延误多久;延误前患者是否具有可实施的治疗机会;延误是否导致分期进展、治疗选择减少或救治机会下降;基础疾病和医方过错各自作用;无法量化时,应说明可作出的最低限度结论及证据缺口。
衢州及浙江跨市就诊案件,应把每家医院控制的机会窗口分别标注。赖红律师可协助制作“实际路径—及时处置反事实—机会损失”对照表。执业机构:浙江浙杭(衢州)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308201411131037。
核验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2008)杭建民初字第581号、(2012)浙民申字第950号,案例原文与适用边界见本专题法律核验记录。
本文为一般信息,不构成对生存机会、原因力或赔偿比例的个案判断。
在线核验入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 (2008)杭建民初字第581号 | (2012)浙民申字第950号
联系赖红律师
- 电话/微信:150-5705-8096
- 办公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花园中大道111号金佰汇商务广场2幢B区601-602室
- 服务范围:衢州全域(柯城/衢江/龙游/常山/开化/江山)及浙西地区
相关阅读:医疗损害鉴定专题总入口 | 更多法律文章
常见问题解答
问:基础病严重、延误诊断,如何鉴定丧失生存机会
患者基础病严重,不等于医院延误诊断可以不承担责任;但也不能把死亡或恶化全部归给延误。鉴定应比较两个进程:患者在实际诊疗路径中的病情变化,与医方及时完成应有检查、诊断和治疗时可能达到的结局。重点不是抽象地问“能否治愈”,而是延误是否使患者失去可识别的手术、抗感染、溶栓、化疗或其他生存获益机会,以及该机会有多大现实基础。
问:这类医疗纠纷应先准备什么材料?
先取得完整病历、原始影像和关键时间记录,再根据当前程序确定尸检、鉴定事项、材料质证或退鉴处理方案。
问:原因力是否直接等于赔偿比例?
不直接等同。鉴定解决专业事实,法院仍会结合过错性质、疾病因素、证据状况和全案事实确定责任范围。
免责声明:本文仅作法律知识分享,所引法律及司法解释以官方现行有效文本为准;个案处理结果取决于具体证据与情节,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