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律师赖红(浙江浙杭(衢州)律师事务所):医疗原因力等级不是把医院赔偿预先分成固定百分比,而是比较“医疗过错”和“患者疾病、体质及其他因素”对特定损害的实际作用。核心问题是:如果没有医疗过错,损害是否仍会发生、发生概率有多大、程度是否相同。即使鉴定写“次要原因”,法院仍要独立确定法律责任;质证重点应放在反事实判断、可干预窗口和替代原因,而不是争论某个等级固定对应多少赔偿。

治疗后病情更严重,怎样把怀疑变成可鉴定的问题?

先确认治疗前基线、治疗后的新增损害和二者之间的时间关系,再定位可能影响结局的诊疗节点。需要核查的不是笼统的医院是否把人治坏,而是诊断、用药、手术、监测、抢救或转诊中的哪项具体偏离,是否使损害提前发生、程度加重、可逆状态变成不可逆,或者增加了二次手术和康复负担。

病情自然进展、基础病和公认风险都可能解释结果;转院后的不同诊断也不能单独证明前一医院有错。只有把实际路径与及时、合理诊疗下的反事实路径进行比较,才能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具有事实作用,并进一步讨论原因力。

一、原因力先解决专业事实,不直接决定赔偿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鉴定意见可以用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轻微原因或者无因果关系表述原因力。

司法部 SF/T 0097—2021进一步解释了不同等级的医学含义。这里评价的是医疗过错在损害发生或进展中的事实作用。法院确定责任时,还会考虑:

因此,不宜制作“轻微=10%、次要=30%、同等=50%”之类固定表。不同案件即使使用同一原因力文字,法院责任判断也可能不同。

二、六个等级真正区分在哪里?

1. 无因果关系

损害几乎完全由患者病情、自身健康、特殊体质或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造成,医疗过错与损害没有本质联系。

质证重点:鉴定既然认定医疗过错,为何该过错没有促进、延误或加重任何具体损害?是否混淆“不是根本死因”与“完全无事实作用”?

2. 轻微原因

损害本质上由患者自身或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错只起诱发、轻微促进或加重作用;即使没有该过错,损害通常仍难以避免。

关键词是“轻微促进”和“通常难以避免”。需要鉴定人解释:医疗过错具体改变了什么,是发生时间、严重程度、救治难度,还是仅存在规范偏离而没有可测作用。

3. 次要原因

损害主要由患者病情等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错起促进或加重作用;即使没有过错,损害仍有较大可能发生。

次要原因与轻微原因都以患者自身因素为主,但次要原因中的医疗过错作用更实质。常见争点是:及时诊断或处置虽然不能保证避免损害,是否存在相当的减轻机会。

4. 同等原因

医疗过错和患者自身因素均与损害密切相关,任何一方因素单独不存在时,损害通常都不发生,双方作用基本相当、难分主次。

这不是因为鉴定人“拿不准所以各一半”。应有医学理由说明两个因素怎样相互作用,以及为什么任何一项被移除后损害通常不会发生。

5. 主要原因

医疗过错是损害的主要原因,患者自身疾病、体质或医疗水平因素只起次要作用;若无医疗过错,损害一般不会发生。

这里要求较强反事实判断。例如原有疾病并不当然导致当前严重损害,而错误手术部位、明显禁忌用药或关键救治延误成为损害形成的主要机制。

6. 全部原因

医疗过错是损害的直接原因;若无该过错,损害必然不会发生。其排除了患者自身等其他因素对该特定损害的实质作用,适用应当谨慎。

三、区分相邻等级,要回答四个反事实问题

问题一:没有医疗过错,损害还会不会发生?

问题二:医疗过错改变了什么?

原因力必须连接具体损害,而非抽象“对病情有影响”。它可能改变:

问题三:患者自身因素有多强?

基础病不能只列诊断名称。应评价疾病阶段、严重程度、既往控制、自然转归和当时预后。把“高龄、糖尿病、高血压”简单罗列后就降低医疗原因力,不足以完成个案分析。

问题四:可干预窗口有多大?

误诊、漏诊和延误抢救案件中,原因力往往取决于首次应识别时间、正确措施能够启动的时间、疾病进展速度及延误长度。没有建立时间轴,就难以区分轻微促进、实质加重和主要原因。

四、鉴定书的原因力部分应当怎样质证?

可以依次提出:

  1. 鉴定认定的具体医疗过错是什么;
  2. 每项过错影响的具体损害是什么;
  3. 患者自身因素分别怎样作用于该损害;
  4. 鉴定采用什么医学依据判断损害本来会发生;
  5. 正确诊疗能够降低多少风险或保留什么机会;
  6. 为什么当前等级不是相邻的更高或更低等级;
  7. 多项医疗过错是否被整体打包后稀释;
  8. 原因力结论是否与正文中的“通常可避免”“难以避免”等表述矛盾;
  9. 未尸检或材料缺失对原因力判断造成什么限制;
  10. 原因力是针对死亡、残疾、病程延长还是其他具体损害。

五、三个常见错误

错误一:把并发症等同于无过错或低原因力

并发症可能在规范诊疗下仍发生,但仍要分别审查预防、识别、处置和告知。如果并发症本身难以避免,医方在出现信号后又严重延误处置,该延误对损害加重仍可能具有独立原因力。

错误二:把基础病当作自动减责标签

基础病必须进入机制分析。如果患者虽然有基础病,但当时稳定且不通常导致所发生的特定损害,不能只因存在诊断名称就降低医疗原因力。

错误三:把多个过错平均后给一个模糊等级

漏诊、错误用药和延误转诊可能发生在不同阶段。鉴定应说明它们分别作用于什么损害,再评价共同作用。若只写“诊疗存在不足,综合评定为次要原因”,应追问每项不足的因果位置。

六、真实公开案例能说明什么?

人民法庭信息网公开的一起许昌基层法院案件中,医学会鉴定认为医院术中对腓总神经保护不到位、病历书写不规范,患者损伤与手术中过度牵拉有因果关系,医方负轻微责任,法院据此作出裁判。该案适用的是当时制度和具体事实,只能说明“轻微责任”仍可能支持医院承担相应赔偿,不能把该案比例直接套到其他医疗纠纷。

相反,最高人民法院对医疗损害司法解释的公开说明强调,多因一果案件需要规范原因力表达,以帮助法院准确确定责任。它说明原因力是法院责任判断的重要输入,而不是自动输出。

七、原因力在调解中怎样使用?

鉴定已经确认过错和因果关系时,即使原因力为轻微或次要,也可能使医院从“完全不赔”转入“具体数额”谈判。但调解报价仍应分三步:

  1. 算出证据能够支持的全部法定损失;
  2. 根据原因力、过错性质及其他证据预测法院责任区间;
  3. 再把诉讼、上诉、执行和终局结案价值纳入调解数字。

不要对医院只说“次要原因至少赔30%”。更有说服力的表达是:鉴定已确认哪些过错、为什么法律责任可能高于或低于纯医学原因力、各项损失证据是否完整。

八、原因力明显不合理时先做什么?

  1. 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书面异议;
  2. 要求鉴定人解释反事实判断和相邻等级区别;
  3. 对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申请鉴定人出庭;
  4. 必要时申请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协助质询;
  5. 能通过补充说明或补充鉴定解决的,先走补充程序;
  6. 只有存在资格、严重程序或明显依据不足等根本缺陷时,再申请重新鉴定。

结语

判断原因力不是给疾病和医疗过错“分蛋糕”,而是重建损害如果没有过错会怎样发展的反事实过程。真正有深度的质证,要让鉴定人说明患者原本的风险、医方改变了什么、正确诊疗还能挽回什么,以及为什么选择当前等级。只有把这四个问题讲清,原因力才具有可审查性。

本文为一般鉴定与诉讼说明,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正式法律意见。

主要依据与案例来源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2. 司法部 SF/T 0097—2021《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第7.2—7.3节。
  3.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医疗损害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4. 全国人民法庭信息网:《手术中致患者神经受损 医院担责赔偿近4万元》。该案为基层法院公开报道,仅作事实分析示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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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问:医疗鉴定的轻微、次要、同等、主要原因怎么区分

医疗原因力等级不是把医院赔偿预先分成固定百分比,而是比较“医疗过错”和“患者疾病、体质及其他因素”对特定损害的实际作用。核心问题是:如果没有医疗过错,损害是否仍会发生、发生概率有多大、程度是否相同。即使鉴定写“次要原因”,法院仍要独立确定法律责任;质证重点应放在反事实判断、可干预窗口和替代原因,而不是争论某个等级固定对应多少赔偿。

问:这类医疗纠纷应先准备什么材料?

先取得完整病历、原始影像和关键时间记录,再根据当前程序确定尸检、鉴定事项、材料质证或退鉴处理方案。

问:原因力是否直接等于赔偿比例?

不直接等同。鉴定解决专业事实,法院仍会结合过错性质、疾病因素、证据状况和全案事实确定责任范围。

免责声明:本文仅作法律知识分享,所引法律及司法解释以官方现行有效文本为准;个案处理结果取决于具体证据与情节,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