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律师赖红(浙江浙杭(衢州)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且患者死亡,医疗机构还应告知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医院没有履行告知,可能影响法院对“鉴定不能由谁造成”的判断,但不当然意味着医院对死亡承担全部责任。患方需要证明当时已经发生或显现医疗纠纷、医院没有作出具体有效告知、未告知与错过尸检及鉴定障碍之间存在联系;法院还会审查家属是否已经知道尸检、是否明确拒绝或拖延。
一、先确认告知义务在什么情况下产生
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前提是“发生医疗纠纷”。实务中应查明死亡当时或遗体处理前,家属是否已经对诊疗、死因或医院解释提出异议,医院是否已经知道争议存在。
如果患者死亡时双方均无任何死因异议,过了较长时间才产生医疗纠纷,能否认定医院当时违反该条,需要结合具体沟通记录判断。不能把所有住院死亡都自动推定为医院已经面对医疗纠纷。
二、个案中怎样审查尸检告知是否充分
条例第二十三条只规定应告知尸检规定,并未逐项列出告知文本。结合第二十六条和以下两起浙江案例,本文将个案审查内容归纳为:
- 尸检的目的在于查明死亡原因;
- 对死因有异议时存在48小时、具备冻存条件可延长至7日的规则;
- 尸检需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 不同意或拖延且影响死因判定,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 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人员实施;
- 医患双方可委派代表观察过程。
只在一般《拒绝治疗告知书》上写一句“家属自行处理遗体”,未必足以证明已经解释尸检作用和不做尸检的后果。反过来,家属签署了内容清楚、时间和对象明确的专门告知书,又无相反证据,主张完全不知情会面临较大困难。
三、应当收集哪些证据
- 死亡时间、死亡证明和遗体处理记录;
- 医院出具的全部告知书及签署时间;
- 家属签字页、见证人和当时在场人员;
- 医患沟通记录、录音、微信、投诉或报警材料;
- 家属何时首次质疑死因或诊疗行为;
- 医院是否提供冻存、转送和尸检机构信息;
- 尸体何时火化,由谁决定;
- 鉴定机构是否明确因未尸检而不能鉴定。
重点是形成“争议已经发生—医院知道—未有效告知—家属失去选择机会—鉴定因此受阻”的证据链。
四、衢州法院最新案例提供了什么方法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4)浙0802民初4651号案中,法院审查了医院使用的告知文本、手写内容形成时间以及死亡后医患继续交涉的过程。法院认为,面对家属对死亡的较大异议,医院之后仍有条件再次履行尸检告知义务,认定其告知存在瑕疵,并结合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综合确定责任。
该案的价值在于:法院不只看“有没有一张签字单”,还会审查文本是否适合尸检告知、何时形成、家属是否真正获得选择信息,以及医院之后是否有机会补充告知。
但它只是基层一审普通案例,不能得出“未告知固定承担25%”的结论。责任比例还受实际诊疗过错、鉴定意见、患者疾病和患方自身行为影响。
五、浙江另一案例为什么双方都承担影响
温州中院(2020)浙03民终3750号案中,医院仅凭工作人员证言,未能充分证明已经履行尸检告知;家属以不了解专业知识为由,也不能完全免除其在对死因存疑时未申请尸检的影响。二审维持双方对未尸检问题分别承担影响的处理。
这说明医院负有专业告知义务,不代表家属完全没有及时决定和保全证据的责任。法院会审查双方行为,而不是只选择一方承担全部后果。
六、未告知能否直接推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
应当谨慎区分:
- 告知过错:医院未依法说明尸检规则;
- 鉴定不能归责:未告知是否导致死因和因果关系无法查明;
- 诊疗过错:医院在治疗、抢救、监测或转诊中是否违反规范;
- 损害因果:上述过错是否造成或加重死亡。
医院违反尸检告知义务可以成为不利评价因素,但不能省略诊疗过错和因果关系分析。只有在医院行为导致关键证据灭失、使本应由鉴定查明的事实无法证明时,才进一步讨论证明责任和不利后果如何分配。
七、诉讼中应如何提出主张
建议不要只写“医院没告知,所以应全赔”。可分四项请求法院查明:医院何时知道争议;实际使用何种告知文件;告知是否包含期限、作用和不利后果;未告知与无法尸检、退鉴之间有何关系。同时仍申请对现有材料能够评价的诊疗行为进行鉴定。
如鉴定机构退卷,应要求其说明:若当时尸检,具体能够解决什么问题;现在缺失的是死因、因果还是全部过错评价。这样才能将告知瑕疵与实际证明障碍对应起来。
衢州及浙江死亡医疗纠纷,可以由赖红律师审查尸检告知文本、医患交涉记录和退鉴函,形成鉴定不能归责意见。执业机构:浙江浙杭(衢州)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308201411131037。
八、核验依据与案例来源
- 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 最高人民法院医疗损害司法解释第四条、第八条;
-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4)浙0802民初4651号,基层一审普通案例;
-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3民终3750号,普通二审案例,案件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
案例用于说明法院如何审查告知文本、履行过程和双方行为,不产生固定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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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花园中大道111号金佰汇商务广场2幢B区601-6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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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问:医院没有告知尸检,导致医疗损害无法鉴定怎么办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且患者死亡,医疗机构还应告知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医院没有履行告知,可能影响法院对“鉴定不能由谁造成”的判断,但不当然意味着医院对死亡承担全部责任。患方需要证明当时已经发生或显现医疗纠纷、医院没有作出具体有效告知、未告知与错过尸检及鉴定障碍之间存在联系;法院还会审查家属是否已经知道尸检、是否明确拒绝或拖延。
问:这类医疗纠纷应先准备什么材料?
先取得完整病历、原始影像和关键时间记录,再根据当前程序确定尸检、鉴定事项、材料质证或退鉴处理方案。
问:原因力是否直接等于赔偿比例?
不直接等同。鉴定解决专业事实,法院仍会结合过错性质、疾病因素、证据状况和全案事实确定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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