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因不明时,鉴定事项不能只写“医院是否有过错、是否应对死亡负责”。更稳妥的写法是把问题分为三层:先问不依赖唯一死因的具体诊疗义务,再问现有临床资料能支持的死亡机制及风险增加,最后仅在材料足够时询问事实因果关系和原因力——以上为赖红律师(浙江浙杭(衢州)律师事务所)就医疗损害实务的梳理。

一、哪些内容不应写成鉴定事项

鉴定解决专门性事实问题,不代替法院作法律判断。下列写法通常过宽或越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鉴定审查的规定明确,法律适用、责任划分以及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不属于鉴定事项。材料真伪争议也应由法院通过质证和证据审查处理,不能转给鉴定机构裁判。

二、第一层:把宽泛“医院有无过错”改成可核对的诊疗节点

申请人应先建立病程时间轴,再用“当时已知信息—应采取措施—实际措施—时间差”表述。例如:

请鉴定:在患者于某年某月某日某时出现血压下降、乳酸升高和意识改变后,某医院是否应根据诊疗行为发生时适用的规范,实施复评、病因筛查、会诊、抗休克处置或转入重症监护;实际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偏离。

这比“医院是否延误抢救”更容易鉴,因为它限定了时间、异常信号、专业义务和评价基准。

其他常见节点包括:

三、第二层:不要强迫鉴定机构给唯一死因,先问可支持的死亡机制范围

未尸检时,可以根据现有材料提出有限问题:

依据经法院质证的完整病历、原始影像、检验趋势、心电及监护资料,现有医学资料能够支持哪些临床死亡机制?是否存在无法排除、并会实质影响因果判断的重要替代死因?请说明判断依据及意见限制。

这项问题的目标不是用“临床考虑”冒充尸检结论,而是要求鉴定人公开其事实基础、替代解释和结论边界。若鉴定人认为必须尸检才能回答,也应说明具体缺少哪一种病理信息、该缺口如何阻碍某个委托事项,而不宜只给一句“未尸检,无法鉴定”。

四、第三层:把因果问题写成“具体过错—具体损害”的连接

不宜笼统问“诊疗行为与死亡有无因果关系”。应先定义假设成立的过错和损害:

如确认医方存在未及时识别并处置某项异常的诊疗偏离,该偏离与患者发生某项器官功能恶化、丧失某个可干预时间窗或死亡风险增加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因果关系?请说明医学机制、替代原因及结论的限制条件。

在患者本身已患严重疾病时,还可问:

现有材料能否评价上述诊疗偏离是否使患者丧失生存机会或缩短生存期?如能,请说明评价所依据的疾病阶段、可干预窗口和医学资料;如不能,请说明缺失的关键条件。

SF/T 0097—2021将丧失生存机会理解为:患者自身疾病已有短期致死较大可能或预期生存有限,但医疗损害使死亡未能避免或缩短生存期。引用这一概念时,仍需证明具体过错以及它对机会的影响,不能把任何死亡都改名为“机会损失”。

五、原因力事项必须保留前提条件

可写为:

在能够确认上述医疗过错与特定损害后果存在事实因果关系的前提下,请评价医疗过错在患者基础疾病、病情自然进展及其他因素共同作用中的原因力大小,并逐项说明各因素及判断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医疗损害司法解释允许用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轻微原因或无因果关系表述原因力。司法部指南进一步给出了各等级的医学含义。申请书不宜预设某一等级,更不宜要求鉴定机构直接换算赔偿比例。

六、一个可直接改写的分层申请框架

鉴定目的

查明争议诊疗阶段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可评价的事实因果关系及原因力,为法院认定医疗损害责任提供专业事实依据。

拟申请鉴定事项

  1. 针对患者于【时间】出现的【具体症状/体征/检验/影像异常】,医疗机构在检查、诊断、监护、用药、会诊、转诊或抢救方面是否符合诊疗行为发生时适用的规范及相应注意义务;如有偏离,请逐项列明。
  2. 依据经质证的临床、影像、病理、检验和监护资料,现有材料能够支持哪些死亡机制;有哪些重要替代死因不能排除;未尸检对哪些具体事项造成何种限制。
  3. 如存在第1项医疗过错,该过错是否增加【具体损害】发生或进展的风险,是否导致患者丧失可避免死亡或减轻损害的机会;请说明医学机制和证据依据。
  4. 如现有材料足以评价,请判断医疗过错与【具体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如不足,请明确尚缺材料及不可评价的具体原因。
  5. 医疗机构是否就【特定风险、替代方案、转医事项】尽到专业上的说明义务并取得相应明确同意;未尽义务与患者实际损害之间有何关系。

鉴定要求

七、申请提交前的五项检查

  1. 每个事项是否对应一个明确待证事实,而不是抽象评价整个治疗;
  2. 所引用规范是否在诊疗行为发生时有效并适用于该患者;
  3. 材料是否已由法院组织质证,争议版本是否已处理;
  4. 是否把死因、具体过错、机会损失、事实因果和原因力分层;
  5. 是否错误要求鉴定机构认定病历真伪、法律责任或赔偿比例。

边界提示

分层设置鉴定事项的价值,是识别可鉴范围并提高论证透明度,不是降低科学标准。若特定因果问题确实必须依靠尸检且检材已经灭失,委托事项写得再精细也不能恢复缺失的病理事实。此时还要进一步审查未尸检的告知和归责、申请人是否已尽举证义务,以及其他证据能否证明无需复杂医学推断的具体违法事实。

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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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问:死因不明时,医疗损害鉴定事项怎么写才不容易被退回

死因不明时,鉴定事项不能只写“医院是否有过错、是否应对死亡负责”。更稳妥的写法是把问题分为三层:先问不依赖唯一死因的具体诊疗义务,再问现有临床资料能支持的死亡机制及风险增加,最后仅在材料足够时询问事实因果关系和原因力。

问:这类医疗纠纷应先准备什么材料?

先取得完整病历、原始影像和关键时间记录,再根据当前程序确定尸检、鉴定事项、材料质证或退鉴处理方案。

问:原因力是否直接等于赔偿比例?

不直接等同。鉴定解决专业事实,法院仍会结合过错性质、疾病因素、证据状况和全案事实确定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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