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赖红律师(浙江浙杭(衢州)律师事务所)办理医疗纠纷时被反复问到的问题。未尸检导致鉴定机构退卷后,法院不应只看“没有鉴定结论”,而应先查明为什么退鉴:是全部事项都以确定死因为前提,还是委托事项过宽;是病历不足、双方不认可推断死因,还是该机构能力不匹配;未尸检又应归责于哪一方。若仍有可鉴事项或其他机构具备能力,应考虑拆分事项、补充材料或继续委托;只有关键事实确实无法查明,且不能归责于医方时,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才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一、法院首先应当审查退鉴函,而不是只记录“退卷”
退鉴函至少要拆出五个信息:
- 机构是不具备本案能力,还是认为任何机构都无法完成;
- 无法确定的是唯一死因,还是连具体诊疗行为也无法评价;
- 缺少的材料是什么,是否能够补充;
- 哪一项委托问题依赖尸检,哪一项不依赖;
- 机构依据的程序规则及技术理由是什么。
“未尸检”只是事实描述,不是完整技术论证。如果争议是危急值出现后是否及时复查、抢救药物是否按医嘱执行、是否及时请会诊或转诊,这些行为评价有时可以依赖现有记录完成;但要进一步证明该过错导致某一特定死亡机制,可能必须有更充分的死因基础。
二、未尸检责任要经过两个条件,而不是自动归给家属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患者死亡、双方对死因有异议,原则上应在死亡后48小时内尸检,具备冻存条件可延长至7日。不同意或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还必须已经“影响对死因判定”,才由相应一方承担责任。
法院应查明:
- 死亡当时双方是否对死因存在现实异议;
- 医疗机构是否告知尸检规定,告知的时间、对象、内容和证据;
- 家属是否明确拒绝、拖延,还是根本未获知选择;
- 医院是否妥善处理尸体存放和必要材料;
- 现在的鉴定障碍是否确由未尸检造成;
- 即使不能确定死因,过错评价是否仍有独立空间。
不能把“家属签了遗体处理文件”当然解释为已经理解未尸检会影响医疗损害鉴定,也不能把医疗机构未履行告知义务自动等同于其应承担全部死亡责任。告知瑕疵、鉴定不能与最终因果责任需要分别论证。
三、依据现行规则和案例归纳的四种处理路径
路径一:补充材料后继续原委托
若退鉴因为缺少原始影像、病理切片、外院病历、检验趋势、护理记录或设备日志,应先确定材料是否客观存在、由谁控制,再组织补充和质证。未经法院质证的新增材料不能直接作为鉴定依据。
路径二:拆分委托事项
把“医院是否造成死亡”拆成:
- 具体诊疗节点有无违反当时规范;
- 现有资料能否支持可能死因范围;
- 诊疗过错是否增加某种死亡风险、延误救治或丧失机会;
- 在能够判断的范围内,过错与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拆分不能规避必要的死因证明。若过错是否与死亡有关完全取决于尸检才能识别的病理机制,缩小文字也不能创造鉴定条件。
路径三:选择具备相应能力的其他机构
《医疗损害司法解释》第九条要求从具备相应鉴定能力、符合鉴定要求的人员中确定鉴定人。若原机构退鉴理由是自身专业或技术能力不足,而非客观上不可鉴,法院可进一步核查其他机构的专业覆盖和既往受理能力。
这不等于法院必须无限次向全国机构试投。申请人应提交具体线索:哪些机构具有相关业务范围、能否组织本案临床专业、是否接受基于病历的有限死因分析,以及拟重新委托的事项与原事项有何调整。
路径四:在鉴定确实不能后分配不利后果
如果多次委托均因同一不可克服原因退鉴,关键过错和因果事实又无法通过其他证据判断,法院最终需要决定鉴定不能由谁造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申请鉴定、不预交费用或拒不提供材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医疗机构隐匿、拒绝提供、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则可能触发过错推定或由其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四、为什么类似案件会出现相反结果
三亚中院(2018)琼02民终329号案中,一家机构因尸体火化退鉴,另一家因医方拒绝以病历推断死因退鉴。一审直接驳回患方诉请;二审认为尸检虽重要,但未尸检不意味着必然无法鉴定,在材料齐备且存在能够开展此类业务的机构时,应继续组织鉴定,遂以事实未查清发回重审。
沈阳中院(2019)辽01民终4329号案则相反:重审中先后委托八家机构,均因未尸检无法明确死因而退回;患方又未证明死亡时已经提出死因异议及医院未履行相应告知义务,最终承担不利后果。
两案的分界不是“法院态度”,而是:现有资料是否足以形成死因基础、退鉴是机构能力还是客观不能、医方是否阻碍、法院是否已经充分尝试、未尸检责任能否归属。
五、退鉴后应立即提交什么书面意见
建议在法院裁判前提交一份《退鉴原因审查及后续程序申请》,包括:
- 原委托事项逐项列明;
- 退鉴函原文及每项技术理由;
- 对仍可鉴事项的具体说明;
- 可补材料名称、保管主体和调取方式;
- 是否申请拆分事项、补充质证或另选机构;
- 对未尸检告知、同意、拖延和尸体处理事实的证据;
- 若确实不能鉴定,鉴定不能应由谁承担的法律理由;
- 请求法院对每项申请作出记录和处理。
不要只提交“请再找一家鉴定机构”。没有说明新机构为什么可能受理、事项和材料发生了什么变化,重复委托很容易得到相同结果。
六、没有鉴定意见时,还有哪些证明路径
在不需要复杂医学推断即可判断的事项上,法院仍可审查病历、影像、药品和设备记录、行政调查材料、双方陈述及其他证据。有专门知识的人可就专业问题出庭发表意见,但其意见属于当事人陈述,不能冒充法院委托的鉴定意见。
如果争议核心必须依赖专业因果判断,而现有材料无法达到可靠判断条件,专家辅助人也不能凭推测填补死因。真正的突破是识别“哪些事实仍可证明”,而不是用另一种证据名称包装同一材料缺口。
七、衢州及浙江案件的实际处理重点
衢州案件需要特别区分:患者是否在本地死亡、是否曾在杭州等地转诊、关键病历和影像分别由哪家医院保管、拟起诉的医院和法院,以及退鉴前材料是否已经完整质证。跨市转诊案件如果只送其中一家医院病历,机构以病程不完整退鉴,与单纯未尸检不是同一原因。
赖红律师可在退鉴函形成后,对委托事项、材料目录、未尸检归责和可替代证明路径进行一次程序复盘。执业机构:浙江浙杭(衢州)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308201411131037。
八、核验依据与案例来源
- 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 最高人民法院医疗损害司法解释第四条、第八条至第十四条;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定第三十条至第四十条;
-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琼02民终329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1民终4329号,均为普通二审案例。
正文四条路径是依据上述规范与两案形成的实务归纳,不是法条规定的固定程序,也不意味着法院必须无限次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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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问:医疗纠纷未尸检被退鉴,法院接下来应当怎么处理
未尸检导致鉴定机构退卷后,法院不应只看“没有鉴定结论”,而应先查明为什么退鉴:是全部事项都以确定死因为前提,还是委托事项过宽;是病历不足、双方不认可推断死因,还是该机构能力不匹配;未尸检又应归责于哪一方。若仍有可鉴事项或其他机构具备能力,应考虑拆分事项、补充材料或继续委托;只有关键事实确实无法查明,且不能归责于医方时,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才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问:这类医疗纠纷应先准备什么材料?
先取得完整病历、原始影像和关键时间记录,再根据当前程序确定尸检、鉴定事项、材料质证或退鉴处理方案。
问:原因力是否直接等于赔偿比例?
不直接等同。鉴定解决专业事实,法院仍会结合过错性质、疾病因素、证据状况和全案事实确定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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