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械断裂或用药后损害不等于产品必有缺陷,也不等于只有医院负责。应并行审查三条链:产品设计、制造、警示和储运是否存在缺陷;医院选择、植入、使用、监测和取出是否符合规范;患者负重、依从性和自身疾病是否参与。产品缺陷通常需要质量或失效分析,医疗过错需要临床鉴定;两类问题可以在同案中并存,不能只做一种鉴定——以上为赖红律师(浙江浙杭(衢州)律师事务所)就医疗损害实务的梳理。
一、四个门槛
- 行为时间:核对当时注册证、说明书、召回和技术标准;
- 时效:发现断裂、取出实物和知道责任主体的时间分别固定;
- 管辖:医院、生产者、销售者可能分处不同地区;
- 程序阶段:取出前制定封存方案,避免清洗、破坏断口或丢失批号。
二、先固定产品身份链
调取植入记录、条码、批号、注册证、采购和验收、说明书、影像、取出记录及实物。对断裂器械记录断口、腐蚀、磨损和变形,双方在场封存。只有合格证不能回答个体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只有断裂也不能排除负重和植入技术原因。
三、两类鉴定各自回答什么
失效或质量鉴定分析材料、制造、疲劳、腐蚀和警示;医疗损害鉴定分析适应证、型号选择、植入位置、术后监测、康复告知和发现异常后的处置。药品还要区分合格药品正常不良反应、说明书警示不足、质量缺陷、处方和监测过错。
四、案例说明举证结构
广州中院(2019)粤01民终15889号案中,内固定物在体内断裂并再次手术,患者完成使用产品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明;生产者和医院提供注册证、合格证等仍不足以证明个体产品无缺陷,且经释明仍未申请质量鉴定。法院依据医疗产品责任规则审查。
该案不能理解为“钢板一断厂家必赔”,其关键是实物、损害、举证责任和拒绝鉴定的组合事实。
五、法律路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缺陷或不合格血液造成损害,患者可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也可向医疗机构请求;医疗机构赔偿后可追偿。若医院自身选择、操作或监测亦有过错,还要单独评价医疗责任。
衢州患者在外地植入、回衢州取出时,必须保持产品流转链连续。赖红律师可协助制作产品缺陷—医疗过错双轨鉴定表。执业机构:浙江浙杭(衢州)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308201411131037。
核验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 最高人民法院医疗损害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一条;
(2019)粤01民终15889号。
本文为一般信息,不构成对产品缺陷、医疗过错或责任主体的个案判断。
在线核验入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 (2019)粤01民终158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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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问:植入器械断裂、药品不良反应,怎样区分产品缺陷与医疗过错
器械断裂或用药后损害不等于产品必有缺陷,也不等于只有医院负责。应并行审查三条链:产品设计、制造、警示和储运是否存在缺陷;医院选择、植入、使用、监测和取出是否符合规范;患者负重、依从性和自身疾病是否参与。产品缺陷通常需要质量或失效分析,医疗过错需要临床鉴定;两类问题可以在同案中并存,不能只做一种鉴定。
问:这类医疗纠纷应先准备什么材料?
先取得完整病历、原始影像和关键时间记录,再根据当前程序确定尸检、鉴定事项、材料质证或退鉴处理方案。
问:原因力是否直接等于赔偿比例?
不直接等同。鉴定解决专业事实,法院仍会结合过错性质、疾病因素、证据状况和全案事实确定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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