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答案(建设工程律师赖红,浙江浙杭(衢州)律师事务所):无争议金额已经明确、付款条件成就,并且能够与争议增项或扣款分开时,承包人可以先主张该部分,不必把全部工程拖入长期鉴定。但“无争议”必须有双方对账、结算汇总、付款承诺或诉讼自认支持;承包人单方认为对方没有反驳,不等于金额已确认。
四项门槛怎样确认
先判断确认文件是暂定进度还是最终结算;再查付款是否到期;随后判断争议项是否会改变整体计价;最后扣除已付款、甲供材和明确扣款。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时,人民法院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可以”并非“应当”。工程款案件仍需证明无争议本金已经到期、金额可分且事实已经清楚。
举证责任、抗辩与反制
承包人应提交对账表、会议纪要、付款计划和庭审自认。发包人抗辩确认附审计条件,应指出文件原文和交易背景。反制需区分条件是否只针对争议项,不能把局部审价拖延扩张到全部本金。
(2019)最高法民终3号中,双方已确认部分工程造价,争议集中于个别施工项目,法院对争议部分结合鉴定处理。案例说明,已确认与待鉴定项目可以分层审理,但不当然产生所有案件必须先行判决的普遍规则。
最高法案例后的反向验证
若对账表注明“暂定,以最终审计为准”,或者争议项会改变总价比例和整体扣款,金额可能不可分。即使可以先诉,也需评估重复诉讼成本、保全和优先权期限,选择一次起诉中分项请求更稳妥。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替代对确认文件、付款条件、争议可分性和程序安排的个案审查。
主要依据与案例来源
https://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401/P020240108541839745616.pdf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82111.html
https://pkulaw.com/pfnl/a6bdb3332ec0adc44fc7ebadb7615d86c48f394510f4553dbdfb.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一)第十九至二十一、二十七条
- 北大法宝:(2019)最高法民终3号(最高人民法院二审,2019年;北大法宝精确页面核验,企查查二次回库命中,普通案例)
联系赖红律师
- 电话/微信:150-5705-8096
- 办公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花园中大道111号金佰汇商务广场2幢B区601-602室
- 服务范围:浙江省建设工程纠纷,重点服务衢州及浙西地区
专题导航:建设工程纠纷六路径总入口 | 更多法律文章
常见问题解答
问:发包人只对部分结算有异议,承包人能否先要无争议工程款
无争议金额已经明确、付款条件成就,并且能够与争议增项或扣款分开时,承包人可以先主张该部分,不必把全部工程拖入长期鉴定。但“无争议”必须有双方对账、结算汇总、付款承诺或诉讼自认支持;承包人单方认为对方没有反驳,不等于金额已确认。
问:2026年建设工程新司法解释适用于哪些案件?
法释〔2026〕12号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适用于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旧案可以校准事实结构,但不能替代新解释的明文规则。
问:这类争议应怎样整理证据?
先把请求权拆成主体、行为、金额、时间和程序条件,再建立“争点—要件—证据—对方抗辩—证据缺口”对应表,并保留原件和电子原始载体。
免责声明:本文仅作法律知识分享,所引法律及司法解释以官方现行有效文本为准;个案处理结果取决于具体证据与程序阶段,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