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答案:合同明确约定工程价款按照审计机关审计结果或财政评审结论确定时,原则上应尊重约定;但结果非因承包人原因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或者承包人能证明结果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可以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未约定以审计或评审结论为结算依据的,发包人不能单方要求以该结果确定工程价款。

一、先看合同是否明确约定以审计结果结算

只有发包人与承包人明确约定工程价款按照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或财政评审机构的评审结论确定,才进入相应规则。若合同没有这种约定,发包人请求以审计或评审结论直接确定工程价款,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送审”“配合审计”不当然等于同意把审计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应核对合同原文、补充协议和招投标文件中的具体表述。

二、审计或评审的合理期限最长多久

当事人对合理期限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时,法院综合工程规模、造价金额和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

一年并不表示所有项目都必须等满一年,也不表示超过一天即自动按承包人报送金额结算。重点是证明完整结算文件已经提交、提交日期明确,并且迟延并非承包人原因。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两类情形可以重点评估鉴定:其一,审计或评审结果非因承包人原因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其二,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审计结果或评审结论与施工合同约定明显不符。

申请鉴定前应列明具体争议事项,避免笼统要求对全部工程重新计价。已经签认的工程量、无争议价款和双方达成的结算协议,原则上不应无理由重新鉴定。

四、送审材料和迟延原因怎样留痕

只证明“早就送了”通常不够,还要能说明送交的是哪一版、是否完整、由谁接收。

五、工程款催告和程序怎样安排

  1. 核对合同是否以审计或财政评审为结算前提;
  2. 确认结算文件提交日期与材料完整性;
  3. 书面催告明确进度、缺失材料和完成期限;
  4. 区分无争议工程款与仍待审价部分,争取先行支付;
  5. 结合一年上限、诉讼时效、优先受偿权和财产状况选择诉讼、仲裁或保全。
期限要分别计算

审计合理期限、普通债权诉讼时效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不是同一概念,不能只盯着“审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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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问:政府项目必须以审计结果结算吗?

不能仅凭项目具有政府背景作出结论。首先看发包人与承包人是否明确约定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或财政评审结论确定工程价款。

问:审计超过一年,能直接按施工方报送价结算吗?

不当然。超过合理期限时可评估申请司法鉴定,但报送金额是否成立仍要结合合同、工程量、签证和证据审查。

问:没有约定审计结算,发包人能坚持按审计价付款吗?

司法解释(二)规定,未约定以审计或评审结论确定工程价款时,发包人请求据此确定价款,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催审计时最重要的证据是什么?

应证明完整结算文件的具体版本、提交日期、接收主体、补充材料过程和迟延原因,单纯口头催促难以还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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