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答案:中途退场不能只签一张移交单就结束。至少要分别处理合同解除、现场与施工资料移交、已完工程量和质量固定、价款结算、质保金基数与返还期限。2026年新规则明确,合同解除时质保金原则上以承包人应得工程价款为基数;无效合同且工程未完工的,以应得折价补偿为基数。返还期限通常从退场日起算;若退场后合同才解除,则从解除日起算。现场会被后续施工改变的,应在退场前申请证据保全——以上为赖红律师(浙江浙杭(衢州)律师事务所)就建设工程实务的梳理。

先确认四个门槛,不能把退场等同解除

第一,确认合同是否已经解除。项目停工、人员撤离、发包人另找施工单位,可能构成解除事实的重要证据,但并不当然等于解除通知已生效。应核对通知内容、送达时间、对方回复和双方后续行为。

第二,确认退场日期。质保金返还期限可能从退场起算,日期必须由交接记录、门禁考勤、机械材料撤离、钥匙交接、现场通知和影像共同固定。单方事后制作的说明证明力较弱。

第三,确认应得价款或折价补偿。质保金不是按原合同总价机械预留,而是以承包人最终应得工程价款为基数;合同无效且工程未完工时,以应得折价补偿为基数。已完范围、质量和计价未查清,质保金金额也无法准确计算。

第四,确认争议解决与程序阶段。退场前保全、起诉后鉴定和解除后的移交请求是不同程序动作。现场已经被第三方覆盖后再申请保全,可能无法恢复原施工界面。

质保金的基数和起算日怎样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区分两类情形。

合同有效并解除时,承包人主张以其应得工程价款为质保金基数,法院予以支持。返还期限从承包人退场之日起算;若承包人先退场、合同后来才解除,则从解除之日起算。

合同无效且工程未完工时,承包人可主张以应得折价补偿作为质保金基数,返还期限从退场之日起算。

这里的起算是“返还期限从何时计算”,不是退场当天质保金立即全部到期。仍需核对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限、返还比例和其他有效约定。也不能把质量保证金与法定保修义务混为一谈:质保金返还后,依法或依约应承担的保修责任并不当然消失。

(2019)最高法民申579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工程实际交付、对外销售和入住等事实判断质保金期限与付款节点,没有机械等待竣工备案。该案早于2026年新解释,今天处理中途解除和退场,应以第十四条为控制规则;旧案仅说明真实占有使用状态可能比形式日期更能反映履行阶段。

为什么退场前必须固定施工界面

法释〔2026〕12号第十五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请求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施工资料等,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承包人退场前,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处理。

这一规则解决的是工程纠纷中的证据消失问题。后续承包人进场后,原施工范围、隐蔽工程、材料设备、缺陷状态和未完部分可能迅速改变。退场后仅凭照片争论“做了多少”“是谁做坏的”,常常无法排除后续施工这一竞争性解释。

保全申请不能只写“请求保全现场”。应具体列明:楼栋、楼层、轴线和构件;已完与未完界面;隐蔽工程可见部位;材料设备数量和位置;质量缺陷及周边状态;施工资料目录;拟采用拍照、录像、测量、勘验或鉴定取样的方式;不立即保全将因何种后续施工而灭失。

举证责任如何落实:退场交接应形成哪几组证据

  1. 解除与退场:解除通知、回函、会议纪要、退场指令和送达凭证。
  2. 施工界面:按楼栋—楼层—轴线—构件编号拍摄原始影像,并与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对应。
  3. 质量状态:把未完工状态、施工缺陷、设计问题和后续破坏分别记录,避免把所有异常统称质量不合格。
  4. 材料设备:区分已安装、现场未安装、甲供、乙供、租赁和拟退回材料。
  5. 施工资料:图纸会审、签证、变更、检验批、隐蔽验收、试验报告、日志和往来函件制作目录并签收。
  6. 价款基数:已确认进度、争议工程量、已付款、甲供材、扣款和质保金分别建表。

承包人拒绝移交现场和资料,可能妨碍发包人续建并产生损失;发包人要求先无条件退场却拒绝共同盘点,也会增加其后续否认工程量的证明风险。合理方案是移交义务与证据固定同步推进,而不是以扣押现场换取工程款。

质量修复费用为什么不能跳过通知程序

法释〔2026〕12号第十六条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修复而直接请求其先行支付修复费用,法院不予支持。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未修复至符合约定,发包人实际修复后,才可请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复费用。

发包人的完整论证链应是:存在具体质量缺陷—缺陷归因于承包人—已经明确通知修复—给予合理期限—承包人拒绝或未修复至约定标准—发包人实际实施修复—费用真实、必要且合理。缺少通知和修复机会,不能直接从质量报告跳到预计修复费。

承包人的反制也不能只说“工程已经使用”。应分别攻击缺陷是否存在、是否由己方施工造成、通知是否到达、修复范围是否扩大、费用是否实际发生以及鉴定材料是否经过质证。

怎样实质质证质量鉴定

(2020)最高法民终44号表明,否定鉴定意见不能只提出抽象程序瑕疵。应具体审查鉴定主体在接受委托和实施鉴定时的资格、委托事项、技术方案、检材来源、现场检测过程、双方质证、鉴定人答复及异议是否足以影响结论。专家辅助人出庭和鉴定人接受询问,能够把技术争议转化为法院可判断的问题。

该案不能被概括为鉴定意见不可推翻。如果鉴定主体、程序、依据或方法存在足以影响结论的法定问题,仍可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要求鉴定人说明。反过来,只有不同意见而无技术和证据支撑,通常不足以启动重新鉴定。

双方最强抗辩及其断裂点

发包人可能主张:工程尚未验收,质保期未起算。该主张的断裂点在于第十四条已经为解除、退场和无效未完工程设置特别起算规则,不能机械沿用完整竣工场景。

承包人可能主张:退场即代表全部工程合格。退场只能证明履行状态变化,不能直接证明质量合格。仍应以验收、检测、实际使用、整改和鉴定材料判断。

发包人还可能主张:预计修复费可以直接从工程款中全额扣除。若未通知修复、费用尚未实际发生或范围包含升级改造,该扣减链条可能不完整。

最高法案例校准后的反向验证:哪些事实会推翻当前判断

若双方对质保金基数、期限和退场结算另有清晰有效约定,应先审查该约定;若承包人并未真正退场,起算日需要重新判断;若退场后合同才解除,应从解除日计算;若质量缺陷无法修复或已完部分不合格,价款与质保金基础会改变;若发包人已有效通知且承包人拒绝修复,实际合理修复费用可能由承包人承担;若现场已经被覆盖且无同期记录,保全也未必能还原历史状态。

退场当天的处理顺序

  1. 固定解除与退场的法律文件及准确时间。
  2. 共同清点施工界面、质量状态、材料设备和施工资料。
  3. 对即将被后续施工覆盖的对象立即评估证据保全。
  4. 将移交清单与工程量、质量争议分开签署,避免一张总表产生不必要自认。
  5. 以应得价款或折价补偿计算质保金基数,再按退场或解除节点确定返还期限。
  6. 质量缺陷先履行通知修复程序,保留拒绝或逾期修复证据,再核算实际合理费用。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替代对具体合同、退场过程、施工界面、质量鉴定和付款资料的个案审查。

主要依据与案例来源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504221.html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04211.html

https://pkulaw.com/pfnl/a6bdb3332ec0adc41db20c634299965557ff1ce2a4cc326abdfb.html

https://pkulaw.com/pfnl/c05aeed05a57db0a309aa61070e3af4f1fe40c78cbc53cd3bdf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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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问:建设工程中途退场后怎样结算质保金:退场、解除与证据保全必须分开处理

中途退场不能只签一张移交单就结束。至少要分别处理合同解除、现场与施工资料移交、已完工程量和质量固定、价款结算、质保金基数与返还期限。2026年新规则明确,合同解除时质保金原则上以承包人应得工程价款为基数;无效合同且工程未完工的,以应得折价补偿为基数。返还期限通常从退场日起算;若退场后合同才解除,则从解除日起算。现场会被后续施工改变的,应在退场前申请证据保全。

问:2026年建设工程新司法解释适用于哪些案件?

法释〔2026〕12号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适用于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旧案可以校准事实结构,但不能替代新解释的明文规则。

问:这类争议应怎样整理证据?

先把请求权拆成主体、行为、金额、时间和程序条件,再建立“争点—要件—证据—对方抗辩—证据缺口”对应表,并保留原件和电子原始载体。

免责声明:本文仅作法律知识分享,所引法律及司法解释以官方现行有效文本为准;个案处理结果取决于具体证据与程序阶段,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