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答案:固定价格合同在约定工期内仅因人工费、主要材料价格大幅变化请求调价,原则上不获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符合情势变更条件的除外。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合格的已施工部分没有结算约定且协商不成时,可以先确定已施工部分占全部工程的比例,再乘以合同固定总价计算。

一、人工和材料价格上涨,固定总价能否调整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固定价格合同中,当事人仅以约定工期内人工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请求调价,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规定的除外。

因此要先审查风险包干条款、材料调差条款、价格指数、异常涨价分担机制及工期责任。不能把一般市场波动直接等同于情势变更。

二、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怎样按比例计算

采用固定总价的施工合同解除后,对质量合格的已施工部分,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且不能协商一致,法院可以参照合同订立时工程所在地的计价标准、方法或相关规范,确定已施工部分占全部工程价款的比例,再以该比例乘以合同固定总价。

新规则:法释〔2026〕12号第十条。最高法配套典型案例也将“比例法”列为固定总价合同已完工程结算的示范路径。

比例法不是简单按完成面积估算。需要先划清施工界面、质量合格范围和合同全部工作内容,再确定可比较的价值比例。

三、设计变更、增项和甩项,是否仍被总价包死

固定总价覆盖的是合同约定范围及其风险分配。若发包人另行指令设计变更、增加工程或减少工作内容,应先判断是否超出原合同范围、是否形成有效变更、计价方法如何约定。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变化且价款协商不成时,可以参照签约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标准。是否适用还要结合合同中的变更程序和包干边界。

四、固定总价争议是否需要全面造价鉴定

固定价合同并不当然需要对全部工程重新按定额计价。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约定固定价结算时,一方请求对全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一般不予支持。

合同解除、变更增项或争议范围不清时,可能需要专业意见,但应把鉴定事项限定在已完比例、变更部分或特定争议,不应把没有争议的固定价范围一并推翻。

五、解除和结算前应固定哪些证据

  1. 合同固定价范围、清单、图纸和风险包干条款;
  2. 解除通知、送达记录、解除原因和责任材料;
  3. 退场时施工界面、现场影像、工程量盘点和质量状态;
  4. 设计变更、签证、增减项、材料调差与工期资料;
  5. 已付款、预付款扣回、质保金和其他扣款。
先固定施工界面

合同解除后最容易灭失的是现场状态。退场前宜形成双方确认、第三方见证或依法保全的施工界面证据,再讨论结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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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问:固定总价合同材料涨价就一定不能调吗?

原则上仅凭约定工期内人工费、主要材料价格重大变化请求调价不获支持,但合同另有调价约定或符合情势变更条件的除外。

问:合同只做了一半,工程款能按完成百分比算吗?

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质量合格的已施工部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时,可以依法确定其占全部工程价款的比例,再乘以固定总价;比例需要专业依据和施工界面证据。

问:固定总价合同可以申请造价鉴定吗?

不能简单对全部工程重新鉴定。应先区分固定价范围、变更增项、解除后的已完比例等具体争议,并把鉴定事项控制在确有必要的范围。

问:退场后再拍照能证明完成量吗?

证明力通常较弱,因为现场可能被后续施工改变。宜在退场前固定工程界面、完成量和质量状态,并保留原始影像、盘点记录及送达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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