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律师赖红(浙江浙杭(衢州)律师事务所):直接结论:固定总价工程中途解除,既不能不分施工内容直接按完成面积乘合同总价,也不能当然推翻固定价、把全部已完工程重新按定额计价。2026年新规则采用的是价值比例法:在工程质量合格、双方对已完部分价款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时,先按合同订立时工程所在地的计价标准、方法或者相关规范,确定已施工部分占全部工程价款的比例,再用该比例乘以合同固定总价。比例的分子、分母必须处在同一计价口径下。
起算前先查四项门槛
第一,合同是否真的属于固定总价。合同写有“包干价”不等于所有内容均包死,应同时核对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招标范围、风险范围、暂估价、甲供材、专业分包和变更条款。
第二,合同是否解除以及解除时点。停工、退场与合同解除不是同义词。解除通知是否到达、对方是否同意、双方是否以行为终止履行,决定施工界面和后续费用的截止时间。
第三,已完部分是否质量合格。比例法处理的是质量合格的已施工部分。存在质量争议时,应区分可修复缺陷、无法修复部分、未完工状态与施工质量问题,不能笼统以“未验收”代替质量判断。
第四,是否已有解除计价或结算约定。双方已签退场结算、阶段结算或解除协议的,应先审查协议是否成立、生效及能否撤销。只有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才进入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补充规则。
比例法的核心不是工程量比例,而是价值比例
法释〔2026〕12号第十条所称比例,应理解为在统一计价基准下,已施工部分价值占合同全部工作内容价值的比例。其技术结构可表达为:
已完工程应计价款=固定合同总价×(同一口径下已完部分基准价值÷同一口径下合同全部工作基准价值)
这个表达式只是解释计算结构,不替代个案鉴定。分子与分母必须采用相同的计价时点、计价规则、价格口径和工作范围。如果分子按退场时市场价计算,分母却使用签约时合同总价,比例会被价格波动污染;如果分子包含合同外增项,分母却只含原合同范围,结果同样失真。
按建筑面积或形象进度简单估算,经常忽略各分部分项工程价值密度差异。基础、主体、机电、装饰的成本结构不同,“完成一半楼层”不等于完成一半合同价值。措施费、规费、总价措施项目、暂列金额以及未发生的风险费用,也不能机械按同一比例分摊。
鉴定委托应拆成六个问题
如果案件需要造价鉴定,委托事项不宜只写“鉴定已完工程造价”,而应尽量拆解:
- 确定合同固定总价覆盖的全部工作范围;
- 确定解除时已完施工界面和质量合格范围;
- 以签约时当地计价标准和同一方法分别计算已完部分与全部工程的基准价值;
- 计算二者价值比例,但对争议材料分别列项;
- 将价值比例乘以合同固定总价;
- 对合同外变更、增项、甩项、甲供材和单独约定费用另列,不与比例重复计算。
鉴定人解决专门性事实问题,不能替法院判断合同效力、解除是否成立、某项变更是否属于合同范围,也不能自行选择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确定事实的唯一依据。对这些前提存在争议时,应要求鉴定机构分别作出条件性意见,而不是把法律争点交给鉴定人决定。
固定总价与变更增项如何切开
承包人主张增项,至少应证明发包人作出变更指令或接受变更成果、该工作不在原固定总价范围、工程量和价款可以确定。发包人主张“全部包死”,则应指出合同清单、图纸或风险条款如何覆盖该项工作。
常见重复计算发生在两处:一是已完比例的分子已经包含变更内容,承包人又另行主张增项价款;二是固定总价中含有未施工的暂估项目,计算全部工程基准价值时未剔除,造成比例被压低。对此类抗辩的反制,不能只重复“确有施工”,鉴定质证必须要求对照清单编码、图纸版本、签证编号和施工界面逐项核验。
人工、材料涨价能否突破固定价
法释〔2026〕12号第九条规定,在约定工期内,仅以人工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请求调整固定价格,原则上不予支持;合同另有约定或者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条件的除外。
因此,专业分析至少要分清:价格变化发生在约定工期内还是因对方原因延长的期间;合同是否设置价格指数或调差阈值;涨价是否属于订约时无法预见、非商业风险且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当事人是否在合理期限内提出重新协商。一般市场波动不能直接等同情势变更。
举证责任与对抗结构
| 争点 | 承包人重点证明 | 发包人常见抗辩 | 裁判风险 |
|---|---|---|---|
| 已完施工界面 | 退场盘点、影像原件、测量记录、进度申报 | 影像形成时间不明、后续他人施工 | 界面不清导致比例鉴定基础不足 |
| 质量合格范围 | 验收、检测、实际使用、整改完成记录 | 具体缺陷、修复通知、检测报告 | 不合格部分不能直接按合格价值处理 |
| 固定价工作范围 | 合同、清单、图纸、招标答疑 | 包干条款覆盖全部风险 | 增项可能被认定已包含 |
| 已完价值比例 | 同口径分子分母、完整鉴定材料 | 口径不一、漏项或重复计取 | 鉴定意见可能不被采信或需补充 |
| 扣款与损失 | 对扣款逐项质证 | 已付款、甲供材、工期违约、修复费 | 判项低于鉴定造价 |
最高法案例如何校准,而不是替代规则
(2020)最高法民申3870号涉及合同解除、合同效力与已完工程价款处理,裁判审查中出现以鉴定确定完成比例计算价款的路径。该案说明比例必须有专业事实基础,而不是由当事人凭经验报数。
但该案形成于法释〔2026〕12号之前。今天引用它,应以第十条作为控制规范,只把旧案用于理解鉴定如何支撑比例。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配套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合同总价能够确定、已完工程质量合格且无其他约定时,可以通过已完部分占全部工程的价值比例计算价款。
反向验证:什么事实会改变结论
若双方已达成清晰有效的退场结算,原则上不再直接适用比例法;若合同另有可执行的解除计价公式,应先按约定处理;若现场已由第三方继续施工且未及时保全,后补照片难以还原解除时界面;若已完部分存在无法修复的质量问题,比例法的基础会被动摇;若承包人把合同内工作包装成增项,另行计价请求可能不获支持。
退场前的动作顺序
- 固定解除通知、到达时间和双方对退场的意思表示。
- 对轴线、楼层、构件、隐蔽工程和材料设备逐项盘点,保留带时间及位置的原始影像。
- 书面邀请发包人、监理共同清点;对方拒绝时保留送达,并评估诉前证据保全。
- 将合同内已完、合同外变更、甩项和质量争议分别建表。
- 在鉴定申请中统一分子分母口径,并要求争议项形成不同假设下的意见。
- 工程款请求同时核对已付款、甲供材、质保金、违约损失和优先受偿期限。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替代对具体合同、施工界面、质量和鉴定材料的个案审查。
主要依据与案例来源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504221.html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04211.html
https://pkulaw.com/pfnl/a6bdb3332ec0adc4394cfa4464657d0aeebbee31e52aff81bdfb.html
-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6〕12号
-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 北大法宝:(2020)最高法民申3870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2020年;来源状态依2026年9月1日完成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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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问: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工程款怎么算:比例法不是按完成面积简单打折
直接结论:固定总价工程中途解除,既不能不分施工内容直接按完成面积乘合同总价,也不能当然推翻固定价、把全部已完工程重新按定额计价。2026年新规则采用的是价值比例法:在工程质量合格、双方对已完部分价款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时,先按合同订立时工程所在地的计价标准、方法或者相关规范,确定已施工部分占全部工程价款的比例,再用该比例乘以合同固定总价。比例的分子、分母必须处在同一计价口径下。
问:2026年建设工程新司法解释适用于哪些案件?
法释〔2026〕12号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适用于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旧案可以校准事实结构,但不能替代新解释的明文规则。
问:这类争议应怎样整理证据?
先把请求权拆成主体、行为、金额、时间和程序条件,再建立“争点—要件—证据—对方抗辩—证据缺口”对应表,并保留原件和电子原始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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