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答案:只有双方明确约定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答复即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并且承包人证明完整文件已有效送达、期限已经届满,才能请求按送审价结算。合同只写审核期限、要求报送,或者仅引用示范文本通用条款,未明确逾期后果,通常不能自动推出送审价成立——以上为赖红律师(浙江浙杭(衢州)律师事务所)就建设工程实务的梳理。
六项门槛缺一不可
审查合同约定、逾期后果、文件完整性、送达内容、收件权限和期限计算。结算书封面签收不能当然证明附件完整;项目现场人员收件也不必然具有结算确认权限。
法释〔2026〕12号适用于2026年6月30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但没有改变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要求明确约定逾期后果这一前提。
举证责任、抗辩与反制
承包人应保存结算版本、目录页数、快递底单、系统回执和催告。发包人抗辩资料不全,应说明缺项、通知时间及其对审核的影响。反制不能只凭“对方从未说缺材料”,应提交完整目录、补件通知和补交记录。
(2019)最高法民再110号强调,按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处理,需要双方对期限及法律后果有明确一致意思。该案可校准格式条款和具体约定的区别。
最高法案例后的反向验证
若发包人在期限内提出具体异议,或者双方随后共同委托审价、重新签订结算协议,可能改变原先的沉默效果。即使送审价不能直接成立,结算文件仍可作为工程量和主张金额的证据,不等于工程款请求归零。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替代对合同条款、送达版本、收件权限和后续行为的个案审查。
主要依据与案例来源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82111.html
https://pkulaw.com/pfnl/a6bdb3332ec0adc49fa5ccb2ff60a9857a96dab11410b5fbbdfb.html
-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一)第二十一条
- 北大法宝:(2019)最高法民再110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2019年;北大法宝精确页面核验,企查查二次回库命中,普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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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问:竣工结算文件送达后发包人不回复,能否视为认可送审价
只有双方明确约定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答复即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并且承包人证明完整文件已有效送达、期限已经届满,才能请求按送审价结算。合同只写审核期限、要求报送,或者仅引用示范文本通用条款,未明确逾期后果,通常不能自动推出送审价成立。
问:2026年建设工程新司法解释适用于哪些案件?
法释〔2026〕12号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适用于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旧案可以校准事实结构,但不能替代新解释的明文规则。
问:这类争议应怎样整理证据?
先把请求权拆成主体、行为、金额、时间和程序条件,再建立“争点—要件—证据—对方抗辩—证据缺口”对应表,并保留原件和电子原始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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