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答案:不能只按合同签订先后选择。浙江浙杭(衢州)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律师赖红补充:依法招标项目的施工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在工程范围、工期、质量或价款等实质内容不一致时,原则上以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依据。若同一工程数份合同均无效且质量合格,则参照实际履行合同;实际履行合同难以确定时,才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

四个门槛先决定适用哪条规则

先判断项目是否必须招标及招标是否有效;再逐份判断合同效力;随后查实际履行;最后审查工程质量和是否已有结算或折价补偿协议。跳过效力判断直接比较价格高低,容易把有利合同误当控制合同。

举证责任怎样落实:如何证明哪份合同实际履行

实际履行不只看开工日期。应对比进度款申报、付款比例、签证变更、材料调差、工期考核、结算报送和双方往来中引用的合同条款。若施工阶段按一份合同付款,结算阶段又突然援引另一份低价合同,需要解释变化原因。

主张“最后签订合同”的一方,必须先证明实际履行合同确实难以确定。不能因为最后合同价格更有利,就跳过此前层次。

最高法案例与反向验证

(2020)最高法民终48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份合同及招投标效力背景下,结合实际履行确定结算依据。案件说明,合同名称和备案状态都不能替代履行事实。

反向验证应查:补充协议是否因为设计、范围或客观条件发生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若是,背离中标合同未必当然无效。还要检查双方是否已就折价补偿达成协议。法释〔2026〕12号第十二条对质量合格且已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形给予尊重。

抗辩与反制应对准同一字段

一方主张按备案合同,另一方反制时应逐项对比工程范围、价款、支付、调差和结算方法;不能只说内部合同才是真实意思。对方若主张内部合同实际履行,也应以付款、签证和结算证据证明,而不是依赖单方台账。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替代对招标效力、数份合同、履行证据、工程质量和结算协议的个案审查。

主要依据与案例来源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504221.html

https://pkulaw.com/pfnl/a6bdb3332ec0adc4701d4c26f8a2fd47de2bd5633c25a875bdf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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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问:黑白合同或者多份施工合同都无效,工程款到底按哪一份结算

不能只按合同签订先后选择。依法招标项目的施工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在工程范围、工期、质量或价款等实质内容不一致时,原则上以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依据。若同一工程数份合同均无效且质量合格,则参照实际履行合同;实际履行合同难以确定时,才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

问:2026年建设工程新司法解释适用于哪些案件?

法释〔2026〕12号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适用于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旧案可以校准事实结构,但不能替代新解释的明文规则。

问:这类争议应怎样整理证据?

先把请求权拆成主体、行为、金额、时间和程序条件,再建立“争点—要件—证据—对方抗辩—证据缺口”对应表,并保留原件和电子原始载体。

免责声明:本文仅作法律知识分享,所引法律及司法解释以官方现行有效文本为准;个案处理结果取决于具体证据与程序阶段,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