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谈崩了,钱收了、货没交,或者货收了、钱没给。公安一介入,案子往哪边走——是合同诈骗罪,还是民事纠纷、顶多算民事欺诈——常常是整个案件走向的分水岭。这条界限判错一边,当事人的命运天差地别:一边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边是赔钱、道歉、案子了结。分界线只有一个: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一、区分的核心,只有一句话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把合同诈骗罪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江苏省高院的讨论纪要讲得直白:行为人主观上无履行合同的诚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本质区别。安徽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的座谈会纪要也把这句话钉死: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经济纠纷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这话听着抽象,但办案机关判断它,靠的不是嘴上说了什么,而是四组客观行为:签合同时有没有履约能力、履约过程中有没有履约行为、收到财物后怎么处置、出问题之后是什么态度。这四组行为,才是这篇文章真正要讲的东西。
二、履约能力这条线:硬签超出自己能力的合同,就是危险信号
有完全履约能力却从头到尾不履行、只履行一部分诱骗对方继续投入、根本没有履约能力却硬着头皮签约——这几种情形,浙江省检察院的诈骗类犯罪案件专题纪要认定,原则上都可评价为合同诈骗。
判例把这条印证得扎实。安徽一起装修合同诈骗案里,公司注册资金全是认缴、实际一分钱没有,负责人在负债经营、明知没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先部分履行小额装修骗取信任,收取四名业主二十七万余元装修款后写下遗书制造自杀假象逃匿,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参考(2019)皖1221刑初829号〕。内蒙古一起装修案,物业经理没有实际履行能力,收取两名业主装修款后只做了部分工程便逃匿,数额较大,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参考(2016)内0926刑初55号〕。江西一起棉花收购案,经营者明知自己没有支付能力,仍以先支付部分棉花款的方法诱骗对方继续送货,最后将棉花变卖携款逃匿,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参考(2016)赣0983刑初172号〕。三起案子有一个共同点:先履行一小笔,换来的是继续投入的信任,这正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点名的手法。
三、虚构身份或冒用名义,是直截了当的证据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列的第一种情形,也是判决书里容易坐实的一种。河南一起矿产开发案里,实际控制人在没有取得采矿权的情况下,冒用武警部队黄金支队的探矿许可证号对外发包工程,以交保证金名义骗取多人共计二百零一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参考(2015)涧刑公初字第253号〕。北京一起打印机、复印机买卖案,当事人虚构一家并不存在的“北京思源科技有限公司”、以其销售人员名义赊账拿货,得手后出具欠条便失去联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参考(2015)海刑初字第400号〕。这两起案子里,身份或权利本身是假的,履约能力也就无从谈起,法院认这类事实认得干脆。
四、财物到手之后怎么花,是一面照妖镜
四个因素里,取得财物后的处置情况,容易被忽略,却往往说明问题。浙江省检察院的纪要写得清楚:将财物用于挥霍、非法活动、偿还他人债务、携款逃匿的,应认定为非法占有;将财物全部或大部分用于合同履行的,即便客观上没能完全履行,也不宜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浙江一起药材收购案是个典型样本。经营者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收购药材后短期内以明显低于进价的价格转售,得款用于归还他人债务和个人消费,导致货款无法偿还,法院认定非法占有故意明显,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参考(2017)浙0703刑初253号〕。当事人和辩护人主张这是合同民事纠纷,法院没有采纳——因为钱根本没进正常经营,而是被挪去填了别的窟窿。同样的逻辑也出现在浙江一起卫浴门买卖案里,当事人收货后随即以远低于进价的价格套现,所得款项全部用于支付高利贷利息,分文未还货款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参考(2015)金永刑初字第711号〕。这种收了A的货、拿去填B的账、再骗C的钱去填A的账,俗称“拆东墙补西墙”,江苏省一起复印机买卖合同诈骗案的判决书把话讲得透彻:这种连环诈骗行为不能认为是履约行为,而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参考(2016)苏1282刑初636号〕。
五、事后态度:能不能补救,分开了两条路
出了问题之后是主动想办法补救,还是推脱、逃匿、玩失联,是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第四个因素,也是当事人自己能把握的一环。前面提到的复印机买卖案判得清楚:被告人在被害人多次催要货款、请求退货的情况下,以多次订立还款计划、仅支付小额货款的方式继续拖延,并伪造交接货清单、篡改证据,法院认定这足以说明对货物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参考(2016)苏1282刑初636号〕。上海一起买卖合同案与此相似,当事人收受钱款后即逃匿,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参考(2018)沪0114刑初934号〕。深圳一起类似案件里,当事人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却诱骗对方继续履行,收货后逃匿,又系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参考(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865号〕。
反过来,同样是收钱后没能及时兑现,山东一起案件里的当事人如实供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法院认定合同诈骗罪成立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参考(2013)市刑初字第113号〕。同一个罪名、同一类事实模式,量刑却因为事后态度差出一大截——补救的诚意,直接体现在刑期上。
六、反常识:签合同时没有骗意,经营恶化后也可能转化成犯罪
不少人以为,只要签合同的那一刻是真心想做生意,后面出了问题最多算违约。这个想法在一种情形下会翻车:经营过程中主观故意发生了转化。
深圳一起手机配件买卖案讲透了这一点。公司经营初期是正常业务往来,但到了经营严重恶化、已决定近期停业的阶段,负责人仍然隐瞒即将停业的事实,继续向供应商采购、并承诺按期付清货款,最后携款解散公司、失去联系,法院认定:从履约能力看已不具备依约履行的能力,从履约行为看只见收货不见付款,从履约态度看没有支付对价的真实意愿,三者叠加,判处合同诈骗罪〔参考(2016)粤0304刑初1844号〕。判决书强调了一点:先前哪怕有过真实的部分履约行为,只要后续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犯意并据此继续骗取财物,先前的诚意并不能对抗后来行为的刑事违法性。经营恶化之后还在不断新签合同揽入货款,是这类案件里容易被忽视的红线。
七、反面案例:检察院抗诉,二审依然改判无罪
合同诈骗罪的反面,是大量客观上确实存在的违约、确实造成对方损失、却终究没有跨过非法占有目的这道线的案子。河北一起矿产投资纠纷案是个有分量的样本:一审法院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证据不足、宣告无罪,检察机关不服提出抗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依然认定现有证据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不足以证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参考(2017)冀刑终198号〕。判决书把道理讲得清楚: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罪关键的区别在于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本案中资金流向不明、履约安排存在争议属实,但这些争议本身不能替代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
这起案子提醒的是同一件事:公诉方指控合同诈骗,举证责任在公诉方;仅凭违约、仅凭对方拿不回钱,不能反推出非法占有目的,这中间还差着一整条完整的证据链。
八、量刑的数字线
合同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数额,各地在最高法确定的框架内略有浮动。安徽省的座谈会纪要给出的地方标准是:个人涉嫌合同诈骗,二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一百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涉嫌合同诈骗,标准分别是十万元、五十万元、五百万元。犯罪数额一般以行为人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案发前已归还的部分应当扣除。
案例里的量刑跨度印证了这条数字线:二十七万余元判四年,八十二万余元判八年六个月(有累犯情节从重),一百五十六万余元判十年六个月,二百零一万余元判十一年,数额越往上走、量刑越重。但数额之外,退赔与谅解同样直接影响刑期——前面提到的三起缓刑案件,数额都不算小,能拿到缓刑,靠的是全部退赔、取得谅解、如实供述这几项做扎实。
九、单位犯罪:骗的是单位,担刑责的是个人
不少合同诈骗以公司名义签订,这时候要多问一句: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江苏省高院的纪要给了三个判断条件:刑法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构成、为本单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诈骗行为出于单位意志(经集体决定或单位负责人决定)。三者同时具备,才按单位犯罪处理,单位判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另外追究刑事责任。最高法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及经济犯罪嫌疑的规定第二条讲得直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为单位骗取财物为目的对外签订合同,构成犯罪的,个人承担刑事责任,单位就骗取的财物承担返还和赔偿责任。换句话说,“公司行为”不是挡箭牌,该谁的刑事责任,还是要落到具体决策的自然人身上。
(赖红律师,浙江浙杭〔衢州〕律师事务所,执业于浙江衢州,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文中案例均为公开裁判文书,已脱敏,仅供参考,个案不同,不构成对具体结果的承诺;所引法条、司法解释亦来源公开。刑事辩护普法可见官网 laihonglaw.cn。)
常见问题解答
问:生意没做成、对方拿不回钱,是不是就构成合同诈骗罪?
不是。合同诈骗罪与民事纠纷的唯一分界是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仅凭违约、仅凭对方拿不回钱不能反推非法占有目的,公诉方须举出完整证据链,有真实案例检察院抗诉仍被二审维持无罪。
问:签合同时是真心想做生意,后来经营不下去了,还会被定合同诈骗吗?
有可能。如果经营严重恶化后仍隐瞒实情继续签约收款、最后携款失联,即便最初没有骗意,法院也可能认定犯意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转化,按合同诈骗罪处理。
问:判断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具体看哪几项?
看四组客观事实:签合同时有没有履约能力、履约过程中有没有真实履约行为、取得财物后的处置情况、出问题之后的事后态度。四项综合判断,不能孤立地用任何一项下结论。
问:以公司名义签的合同被认定合同诈骗,是公司担责还是个人担责?
个人担刑事责任,单位就骗取的财物承担返还赔偿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单位骗取财物对外签约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落在具体决策的自然人身上,公司名义不是挡箭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