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项目中的定金、保证金、货款、借款和居间费,可能基于不同陈述、由不同主体收取并用于不同事项,不能因项目最终失败而一次性定性。逐笔比较的核心,是为每次财产处分分别回答:合同在取财中起什么作用,付款前哪些事实被虚构,付款人为何付款,收款人何时取得控制,收款时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某笔构成合同诈骗,不会自动把此前真实履行或合同外款项全部纳入同一结论——以上为赖红律师(浙江浙杭(衢州)律师事务所)就刑事辩护实务的梳理。
为什么同一项目必须拆成多笔交易
整体叙事容易掩盖主观目的的变化。项目初期可能真实采购并按期交付,资金链断裂后才虚构新订单;也可能从第一笔开始没有项目,后续返款只是吸引追加。若把全部款项合并描述,两种事实模型都会变成项目失败后欠钱,无法完成刑事区分。
拆分单位不是银行每一行流水,而是每一次独立处分决定。一次谈判后分期付款可以属于同一处分安排;新的虚假理由促成追加,则可能是新的处分。需要结合合同变更、催款内容和付款审批确定边界。
第一列应记录合同究竟承载什么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处理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先写清合同主体、标的、对价、履行期限和市场交易性质,再判断合同是核心交易安排,还是仅被当作收款凭证。与市场交易秩序无关的私人身份安排,不能只凭文件名套用合同诈骗。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陈某荣合同诈骗案,案号(2022)苏0902刑初137号,说明口头形式不排除合同诈骗;但其适用前提是生产经营领域的口头买卖关系以及利用合同取财。它解决的是合同范围,不是所有口头承诺的定罪问题。
第二列应锁定每笔付款前的决定性陈述
逐笔写明身份、权限、项目、货物、担保、资产和用途等陈述,随后标注真假依据。不能写行为人一直虚构事实,因为不同阶段可能有真有假。对未来收益或履约时间的表态,要查当时数据基础;只有失败结果,无法证明预测在作出时就是虚构。
隐瞒也要具体化。比如,签第二份合同时未披露标的已处分、项目授权已撤回或账户已冻结,可能直接影响付款;未披露普通经营困难是否构成决定性欺骗,则要结合说明义务、谈判重点和付款人的风险承受判断。
第三列怎样验证付款因果
付款人当时的询问、内部审批、合同修改和备注可以显示其关注什么。如果其反复要求确认项目授权,并在收到伪造授权书后付款,因果关系较为清晰。如果付款人早已从其他渠道知道没有授权,却为了投机收益仍付款,原陈述对处分的作用需要重审。
风险知情不能整体化。一方接受价格波动,不代表接受项目不存在;知道抵押,并不代表知道已被查封。表格应把付款人已知事实、未知事实和行为人陈述分开,避免用风险自担四个字抹去核心虚假。
第四列为什么要标出控制取得时点
定金进入公司专户并受共同审批,与进入个人账户后立即自由转出不同;托管资金尚未满足释放条件,也可能未被行为人实际控制。应核对银行规则、账户权限、付款附言和后续转账,而不是以名义收款人代替实际控制人。
控制时点还决定未遂、既遂及数额审查。银行拦截发生在资金可支配之前,和取得后被查冻不能混为一谈。若同案有货物交付,财物取得也应查明何时完成交付、是否由行为人安排变现。
第五列如何评估收款时的非法占有目的
对每笔款分别查看收款前的能力计划、收款后的实际投入、同一时期的债务和其他承诺、风险发生后是否告知补救。早期有真实货物、真实客户并稳定履行,后来才出现虚构,早期交易不能仅因后期犯罪证据而自动纳入。反过来,初期返利来自后续新款且项目没有经营基础,表面履行未必否定骗意。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吴联大合同诈骗案以履约能力、诚意和行动否定非法占有目的,提供了反向审查方法。该案不能外推为做过任何履行动作都无罪;比较时必须列出履行动作是否真实、资金来源及与合同义务的对应程度。
合同内款项和合同外款项怎样分流
同一项目内,保证金可能由合同约定,私人借款可能另有借条,居间费可能支付给第三人。某笔款不受市场交易合同权利义务支配,即使与项目有关,也不能当然按合同诈骗评价;可能属于普通诈骗、其他犯罪或民事关系。反之,未签书面合同的货物赊销也可能实质属于合同交易。
罪名选择会影响构成要件和数额,不能为追求一个整体故事而忽略特别规定优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本身明确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分析意见应对每类款项先给候选罪名,再说明为何纳入或排除。
一张逐笔表应有哪些栏目
建议栏目为:序号、陈述时间、合同或口头约定、虚假内容、付款人认识、付款指令、金额、收款账户、实际控制、承诺用途、真实流向、履行返还、损失、主观目的证据、最强替代解释、原件位置。每项结论旁标注材料页码,空项列入调取申请。
表格完成后做横向与纵向两次复核。横向检查每笔欺骗链是否闭合;纵向比较主观目的是否在某个时间节点变化。只有共同故意、手段、对象和时间具有连续性时,才进一步讨论合并评价,不能先合并再找证据。
报案、辩护和审判阶段各怎样使用
报案方应提交少量但可验证的代表性闭环,同时附全部交易索引,避免几百页截图遮住核心事实。侦查辩护应把同期履约和后发风险放回对应款项,不以项目整体真实作为所有款项的抗辩。审查起诉和一审中,则可用逐笔表核对起诉指控是否遗漏返还、重复计额或把合同外款项错误并入。
本文归纳的表格不是法定证据格式,也不替代原件。定罪仍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证据确实、充分和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涉及浙江具体数额或衢州管辖时,应另行核验现行依据。
裁判尺度:有合同、有欺骗,为什么仍可能判无罪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李某胜合同诈骗案,案号(2019)冀刑再5号,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判关注的不是合同是否最终全部履行,而是行为人使用真实身份交易、当时具有相应履行条件、实际完成较大部分供货和付款,并且缺少任意处分货物、挥霍或者逃匿等能够排除合理解释的证据,最终没有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与吴联大案并读,可以得到一条更窄但更可靠的尺度:欺骗性陈述只是起点,真实履行是否与合同核心义务对应、履行资金从何而来、风险在何时出现,才决定它能否削弱非法占有推论。
反方向也必须保留。若合同主体、货物或授权从一开始就是虚构,所谓履行仅用后来取得的新款维持外观,或者收款后立即按预定路径转为个人控制,形式上的合同和少量交付不会当然阻断合同诈骗。裁判真正比较的是签约时事实基础与收款后行为之间是否一致,而不是简单计算履行比例。
七级审查工具:逐笔交易的五层对照矩阵
第一层写交易功能:该合同是组织真实履约,还是只为取得财物提供外观。第二层写前端信息:身份、权限、标的、担保中哪些真实、哪些失实。第三层写处分因果:付款人究竟因何付款。第四层写履行质量:资金是否来自自身经营,交付是否对应核心义务。第五层写目的证据:收款前能力、收款时控制与收款后去向能否相互印证。
矩阵最后设置三种结论,不强行二选一:证据支持真实交易中的民事欺诈;证据支持某几笔合同诈骗;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两种解释。事实变化测试也逐笔进行:真实授权变成伪造授权,定性可能改变;后发断供变成签约前已经停产,主观推论会增强;新款返旧款若有真实经营现金流,与完全由后款填前款的证明意义不同。
主要依据与案例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北大法宝现行文本)
-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陈某荣合同诈骗案(2022)苏0902刑初137号
-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李某胜合同诈骗案(2019)冀刑再5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吴联大合同诈骗案
案例只用于合同范围和非法占有目的的比较方法,不代替对每笔交易的事实证明。本文为专题研究稿,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正式法律意见。
常见问题
有合同是否就只能按民事纠纷处理?
不是。应先判断合同是否属于市场交易安排、在取得财物中起什么作用,并逐笔审查付款前的欺骗、处分因果、控制取得和非法占有目的。合同外款项还可能需要按普通诈骗、其他犯罪或民事关系另行分流。
同一项目为什么还要逐笔比较?
项目初期可能真实履行,资金链断裂后才出现虚构;也可能从第一笔起项目就不存在,后续返款只是吸引追加。把全部款项一次性合并,会掩盖主观目的和处分原因的变化。
逐笔比较应当记录哪些核心内容?
至少记录合同功能、付款前的决定性陈述、付款人认识和付款原因、收款账户与实际控制、承诺用途与真实流向、履行返还、损失、主观目的证据、最强替代解释及原件位置。
免责声明:本文仅作法律知识分享。个案应结合行为时间、适用规范和完整证据审查,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