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答案:鉴定申请不应只写“对全部工程造价鉴定”。应先排除固定价、已结算和无争议部分,再把争议拆成工程量、计价标准、变更增项、材料调差和已完比例等专门问题。合同效力、签字权限、证据真实性和法律适用由法院判断,不能交给鉴定人——以上为赖红律师(浙江浙杭(衢州)律师事务所)就建设工程实务的梳理。
四道门槛确定能鉴什么
先确认是否需要专业知识;再锁定争议范围;随后列明法院需先判断的法律和事实前提;最后核对可鉴材料是否完整、已质证。法释〔2026〕12号第十、十三条分别适用于比例法和审计迟延场景,但一般程序仍受解释(一)第三十至三十二条约束。
举证责任和证明任务:申请书怎样组织
申请人应逐项写:待鉴事项、争议原因、计算口径、材料编号和结论用途。存在合同版本或签证效力争议时,可请求鉴定机构按法院确定的不同前提出具条件性结果。
对方抗辩范围过宽,反制应说明每一事项如何影响判项;若确属固定价内无争议工作,则应主动剔除。
(2019)最高法民终1891号中,鉴定机构对十四项造价异议逐项回应,多项因缺少签证、施工供应票据或计算依据未计取。案例说明,鉴定申请范围扩大不能补足证据缺口。
最高法案例后的反向验证
若双方已有有效结算协议,或者争议只是合同解释,鉴定可能没有必要;若现场和资料不足,鉴定意见也只能形成条件性判断。申请前应测试每个问题是否真需鉴定,避免高额费用换来不可用于判决的意见。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替代对合同、争议范围、材料和举证期限的个案审查。
主要依据与案例来源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47691.html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82111.html
https://pkulaw.com/pfnl/a6bdb3332ec0adc4508c114b46ea9cd0ddad9f067e60b249bdfb.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最高人民法院法〔2020〕202号:民事诉讼委托鉴定事项与材料审查规则
-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一)第三十至三十二条
- 北大法宝:(2019)最高法民终1891号(最高人民法院二审,2019年;北大法宝精确页面核验,企查查二次回库命中,普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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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问:工程造价鉴定申请怎样写:鉴定事项、范围和前提不能混在一起
鉴定申请不应只写“对全部工程造价鉴定”。应先排除固定价、已结算和无争议部分,再把争议拆成工程量、计价标准、变更增项、材料调差和已完比例等专门问题。合同效力、签字权限、证据真实性和法律适用由法院判断,不能交给鉴定人。
问:2026年建设工程新司法解释适用于哪些案件?
法释〔2026〕12号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适用于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旧案可以校准事实结构,但不能替代新解释的明文规则。
问:这类争议应怎样整理证据?
先把请求权拆成主体、行为、金额、时间和程序条件,再建立“争点—要件—证据—对方抗辩—证据缺口”对应表,并保留原件和电子原始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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