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答案(建设工程律师赖红,浙江浙杭(衢州)律师事务所):鉴定机构可以接收材料,但不能替法院终局认定争议材料真实。对工程量和价款具有决定作用的签证、图纸、结算表或影像未经质证,且真实性无法确认时,直接据此计价会削弱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应先由法院组织质证,必要时按不同材料是否成立出具条件性结果。
四项门槛怎样审查材料
查来源和原始载体、形成时间、签字权限、与施工现场的关联,再判断它是否为鉴定结论的关键前提。法释〔2026〕12号适用于2026年6月30日后新受理一审案件,但材料质证仍受民事证据规则控制。
举证责任、抗辩与反制
异议方不能只说“没见过”。应指出具体页码、字段、形成主体和错误影响,并提交相反图纸、版本记录或现场证据。提供方若主张双方已确认,应提交签收、往来和履行资料。
(2013)民提字第211号对鉴定遗漏、配合费举证及未经质证材料进行了审查,说明鉴定异议仍需落到具体材料和举证后果。
最高法案例后的反向验证
未经单独质证不必然导致整份鉴定无效。若材料由双方共同形成、庭审中已实质发表意见,或者结论有其他可靠资料支撑,程序瑕疵未必影响结果。反向检查的重点是该材料若被排除,结论是否会改变。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替代对鉴定卷宗、原始载体和质证过程的个案审查。
主要依据与案例来源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47691.html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82111.html
https://pkulaw.com/pfnl/a25051f3312b07f317e87a139875a3d60cb38769914180cdbdfb.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最高人民法院法〔2020〕202号:民事诉讼委托鉴定事项与材料审查规则
-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一)第三十一、三十二条
- 北大法宝:(2013)民提字第211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2013年;北大法宝精确页面核验,企查查二次回库命中,普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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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问:未经质证的施工资料,鉴定机构能否直接作为计价依据
鉴定机构可以接收材料,但不能替法院终局认定争议材料真实。对工程量和价款具有决定作用的签证、图纸、结算表或影像未经质证,且真实性无法确认时,直接据此计价会削弱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应先由法院组织质证,必要时按不同材料是否成立出具条件性结果。
问:2026年建设工程新司法解释适用于哪些案件?
法释〔2026〕12号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适用于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旧案可以校准事实结构,但不能替代新解释的明文规则。
问:这类争议应怎样整理证据?
先把请求权拆成主体、行为、金额、时间和程序条件,再建立“争点—要件—证据—对方抗辩—证据缺口”对应表,并保留原件和电子原始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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