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答案:不是出现工程争议就必须鉴定。先看合同是否固定价、双方是否已有结算、争议能否由签证和付款资料直接认定,以及专门问题由谁举证。法院释明需要鉴定后,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无正当理由不申请、不缴费或不提供材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申请范围也只能覆盖真正影响裁判的争议——以上为赖红律师(浙江浙杭(衢州)律师事务所)就建设工程实务的梳理。
四项门槛怎样判断鉴定必要性
第一,争议是否属于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问题。第二,现有结算、签证或验收能否直接证明。第三,固定价或协议是否已经排除重新计价。第四,现场和资料是否具备鉴定条件。
法释〔2026〕12号第十三、十五、十六条分别适用于审计迟延、退场保全和修复费用场景;一般鉴定程序仍应与解释(一)第三十至三十二条衔接。
举证责任不能交给鉴定机构
鉴定人计算工程量和技术结论,不能代替法院判断合同效力、证据真实性、变更是否授权。申请人应先提交可鉴材料并明确委托事项。对方抗辩材料未经质证或范围过宽时,反制应要求争议项分别列示、形成条件性意见。
(2018)最高法民申930号中,当事人未在法院要求的期限补足材料,也未有效申请鉴定,应承担相应举证后果。(2020)最高法民终44号则说明,重新鉴定要具体指向主体、程序、依据或方法足以影响结论的缺陷。
最高法案例后的反向验证
若合同为固定价且争议完全落在固定范围,全面造价鉴定通常不被支持;若双方明确受诉前咨询意见约束,也未必重新鉴定;若争议仅涉及合同解释,鉴定申请属于法律问题外包。反向检查通过后,才决定鉴定事项。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替代对合同、举证责任、鉴定材料和程序期限的个案审查。
主要依据与案例来源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82111.html
-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6〕12号第十三、十五、十六、二十三条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504221.html
https://pkulaw.com/pfnl/a25051f3312b07f3914cc4554d0e62d9ed98707b9b5f83b0bdfb.html
https://pkulaw.com/pfnl/c05aeed05a57db0a309aa61070e3af4f1fe40c78cbc53cd3bdfb.html
-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一)第二十八、三十至三十二条
- 北大法宝:(2018)最高法民申930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2018年;来源状态依2026年9月1日完成审计)
- 北大法宝:(2020)最高法民终44号(最高人民法院二审,2020年;来源状态依2026年9月1日完成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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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问:工程造价或质量有争议,什么时候必须申请鉴定
不是出现工程争议就必须鉴定。先看合同是否固定价、双方是否已有结算、争议能否由签证和付款资料直接认定,以及专门问题由谁举证。法院释明需要鉴定后,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无正当理由不申请、不缴费或不提供材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申请范围也只能覆盖真正影响裁判的争议。
问:2026年建设工程新司法解释适用于哪些案件?
法释〔2026〕12号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适用于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旧案可以校准事实结构,但不能替代新解释的明文规则。
问:这类争议应怎样整理证据?
先把请求权拆成主体、行为、金额、时间和程序条件,再建立“争点—要件—证据—对方抗辩—证据缺口”对应表,并保留原件和电子原始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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