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答案:工程造价、质量或修复费用有争议,不是越早申请鉴定越好,也不是任何争议都必须鉴定。应先判断合同是否固定价、双方是否已有结算协议、哪些事实已有签证或确认、争议是否属于专门性问题,以及由谁承担举证责任。确有必要时,只鉴定仍有争议且影响裁判的事项。
一、哪些情况下通常不需要重新鉴定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约定固定价结算的,原则上不对全部工程造价重新鉴定;诉讼前已经就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的,一方再申请造价鉴定,一般不予准许。
因此应先识别无争议部分。已经签认的工程量、结算协议或明确固定价范围,不应仅因一方反悔就全部重新鉴定。
二、哪些专门性问题可能需要鉴定
工程造价、工程质量、缺陷原因、修复方案和合理修复费用,往往涉及专业判断。当法院认为相关事实需要鉴定时,会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
申请前要把问题说具体,例如“某三项设计变更的价款”“某区域渗漏原因及修复费用”,而不是笼统写“申请对全部工程质量和造价鉴定”。问题越模糊,鉴定周期、费用和争议越难控制。
三、负有举证责任却不申请鉴定,会有什么后果
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专门性问题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经法院释明仍不申请鉴定,或者申请后不支付费用、拒不提供材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所以“不鉴定”也必须是基于既有证据足以证明,不能把不申请当成节省费用的简单选择。
四、鉴定事项和范围怎样控制
法院准许鉴定后,应根据申请和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鉴定事项、范围和期限。对部分事实有争议的,原则上只鉴定有争议部分。
当事人应制作“争议事项—现有证据—是否需要专业判断—拟鉴定问题”对照表。这样既能防止把法律判断交给鉴定机构,也能避免把无争议工程量重复计价。
五、鉴定材料为什么必须经过质证
鉴定意见依赖合同、图纸、签证、结算、现场记录和检测数据。材料是否真实、完整、与争议工程有关,必须接受质证。鉴定人使用未经质证且不能作为依据的材料形成意见,该意见可能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 核对每份材料的来源、形成时间、签章和原始载体;
- 对单方制作、事后补作或版本不明的材料提出具体异议;
- 核查鉴定是否超出法院确定的事项和范围;
- 对计算过程、取费标准、现场勘验和假设条件逐项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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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问:工程款诉讼一定要做造价鉴定吗?
不一定。固定价范围、已达成的结算协议或已有充分签认的部分,通常不应无理由重新鉴定;仅对确有争议且需要专业判断的事项评估鉴定。
问:申请鉴定后不交鉴定费有什么后果?
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经释明后不支付鉴定费用,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问:质量鉴定和修复费用鉴定是一回事吗?
不是。质量是否合格、缺陷原因、修复方案和修复费用属于不同问题,应根据争议和举证责任明确鉴定事项。
问:鉴定机构可以自行决定用哪些材料吗?
鉴定材料应由法院组织质证。使用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时,法院应组织质证;不能作为依据的材料据此形成的意见也可能不能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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