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答案:可以提出,但二审不是当然补做鉴定。浙江浙杭(衢州)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律师赖红补充: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在一审未申请、未缴费或拒不提供材料,二审再申请时,只有法院认为鉴定对查清基本事实确有必要,才依程序处理,实践中可能发回重审。若一审已充分释明而当事人主动放弃,举证不能风险仍然很高。
四项门槛决定是否补救
查一审谁承担举证责任、法院是否明确释明、当事人为何未申请、专门问题是否直接决定裁判。法释〔2026〕12号适用于新受理一审案件,但二审鉴定的直接规则仍在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举证责任、抗辩与反制
申请人应提交一审庭审笔录、释明记录、原申请和材料,说明遗漏是否可归责。对方抗辩拖延时,反制要证明没有鉴定将使工程造价或质量基本事实无法查清,而非只说二审应全面纠错。
(2017)最高法民终130号涉及实际施工、固定价和鉴定程序问题,可用于理解二审对关键事实和程序保障的审查。旧案不能替代第三十二条“确有必要”的门槛。
最高法案例后的反向验证
若一审法院已释明,申请人明确表示不申请或拒缴费用,二审补救空间较小;若一审根本未释明而又以无法确定造价驳回请求,程序判断可能不同。即使发回重审,也不代表鉴定结论必然支持申请人。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替代对一审卷宗、释明、举证期限和鉴定必要性的个案审查。
主要依据与案例来源
https://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401/P020240108541839745616.pdf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47691.html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82111.html
https://pkulaw.com/pfnl/a25051f3312b07f3c85dced28b8cd60e0276dd7a55d7b735bdfb.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 最高人民法院法〔2020〕202号:民事诉讼委托鉴定事项与材料审查规则
-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 北大法宝:(2017)最高法民终130号(最高人民法院二审,2017年;北大法宝精确页面核验,企查查二次回库命中,普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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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问:一审没有申请工程鉴定,二审还能补申请吗
可以提出,但二审不是当然补做鉴定。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在一审未申请、未缴费或拒不提供材料,二审再申请时,只有法院认为鉴定对查清基本事实确有必要,才依程序处理,实践中可能发回重审。若一审已充分释明而当事人主动放弃,举证不能风险仍然很高。
问:2026年建设工程新司法解释适用于哪些案件?
法释〔2026〕12号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适用于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旧案可以校准事实结构,但不能替代新解释的明文规则。
问:这类争议应怎样整理证据?
先把请求权拆成主体、行为、金额、时间和程序条件,再建立“争点—要件—证据—对方抗辩—证据缺口”对应表,并保留原件和电子原始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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