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答案:2026年6月30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中,工程订约时属于必须招标项目、双方未经招标签约,但起诉时该项目已经不再属于必须招标范围,法院不得仅凭“订约时未招标”认定合同无效。浙江浙杭(衢州)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律师赖红补充:结论只排除了这一项无效理由;若存在资质借用、违法发包、标前实质性谈判或其他独立事由,合同仍可能无效。
两个时间点必须分别查
第一道门槛是订约时间和当时的项目属性。需核对资金来源、项目类别、规模标准和当时有效的强制招标规则,不能只凭“国企项目”或“政府项目”下结论。
第二道门槛是起诉时间。法释〔2026〕12号第一条使用的是“起诉时该工程项目不再属于必须招标”的结构,应取得届时有效规范并重新归类项目。
第三道门槛是程序适用。新解释适用于2026年6月30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旧案不能未经时间效力校准直接套用。
第四道门槛是其他无效原因。第一条不是合同效力免责条款,只是禁止法院单独依靠已经失去现实规范基础的未招标事由作无效评价。
举证责任、抗辩与反制:谁证明项目范围已经变化
主张合同不应仅因未招标无效的一方,应提交订约时和起诉时两套规则,以及项目立项、资金来源、投资额、工程类别等事实材料。只有规范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案涉项目落入变化范围,论证仍不闭合。
对方若主张合同仍无效,应具体说明:项目为何在起诉时仍属必须招标,或者合同另违反哪项效力性强制规定。仅重复“当年确实没有招标”,没有回应第一条新增的时间比较,不能完成抗辩。
最高法旧案怎样作为反向校准
(2019)最高法民终796号涉及招投标前违反禁止实质性谈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据此认定中标及相关合同无效。它说明招标领域存在不同无效路径:未经招标、标前实质性谈判、串通投标不能混为一谈。
反向验证时应问:即使未招标这一理由被第一条排除,现有证据是否仍能证明双方在招标前锁定承包人和实质条款,或者承包人资质不符合要求?如果答案为是,合同效力仍需按另一规则判断。
合同有效与工程款全额支持不是一回事
合同未因该项理由无效,只解决效力门槛。工程款还要审查实际施工范围、工程质量、付款条件、签证变更、结算和已付款。不能从“合同有效”直接跳到“送审价全部应付”。
实务上应制作双时点项目属性表,并把其他效力争议单列。如此才能避免一方只谈法律变化、另一方只谈历史违法,双方始终没有对准同一争点。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替代对项目属性、订约时间、起诉时间和其他效力事由的个案审查。
主要依据与案例来源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504221.html
https://pkulaw.com/pfnl/a6bdb3332ec0adc491c8fc5bb457f4f8389933934c37959dbdfb.html
-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6〕12号第一条、第二十三条
- 北大法宝:(2019)最高法民终796号(最高人民法院二审,2019年;北大法宝精确页面核验,企查查二次回库命中,普通案例)
联系赖红律师
- 电话/微信:150-5705-8096
- 办公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花园中大道111号金佰汇商务广场2幢B区601-602室
- 服务范围:浙江省建设工程纠纷,重点服务衢州及浙西地区
专题导航:建设工程纠纷六路径总入口 | 更多法律文章
常见问题解答
问:签合同时属于必须招标,起诉时已经不属于,施工合同还无效吗
2026年6月30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中,工程订约时属于必须招标项目、双方未经招标签约,但起诉时该项目已经不再属于必须招标范围,法院不得仅凭“订约时未招标”认定合同无效。结论只排除了这一项无效理由;若存在资质借用、违法发包、标前实质性谈判或其他独立事由,合同仍可能无效。
问:2026年建设工程新司法解释适用于哪些案件?
法释〔2026〕12号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适用于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旧案可以校准事实结构,但不能替代新解释的明文规则。
问:这类争议应怎样整理证据?
先把请求权拆成主体、行为、金额、时间和程序条件,再建立“争点—要件—证据—对方抗辩—证据缺口”对应表,并保留原件和电子原始载体。
免责声明:本文仅作法律知识分享,所引法律及司法解释以官方现行有效文本为准;个案处理结果取决于具体证据与程序阶段,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