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对外转让,卡着别人的一道权利

股权转让看着简单——签协议、付钱、办变更登记。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要转给"股东以外的人",中间卡着别人的一道权利: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这道门走错一步,转让可能被推翻,受让人花了钱拿不到股权。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刚把这道门的规则改了一处关键。下面用十来份公开裁判文书讲清楚。

一、新法删了"过半数同意",但优先购买权还在

旧法第七十一条对外转让股权要走两道:先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再让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把第一道删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只需把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两个以上股东都要买的,协商购买比例,协商不成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换句话说,对外转让不再需要其他股东"点头同意",但优先购买权这道仍在。理解后面所有判例,先记住这条主线。

二、"同等条件"是核心,通知不到位,期限不起算

优先购买权的攻防,落在"同等条件"四个字。《公司法解释(四)》第十八条讲明,判断同等条件要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不止是价格。

由此带出一个常被忽略的点:通知没到位,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就不起算。河南新乡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认定,其他股东仅知道"对外转让"这件事、不知道转让的具体价格等同等条件,三十日的行使期限不开始计算;该股东在庭审中表示愿以同等价格购买,视为有效行使〔参考(2020)豫07民终1060号〕。江苏淮安中院也是同样思路:转让股东未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只知转让事实、不知具体价格,除斥期间要从其首次见到载明价格的材料之日起算〔参考(2018)苏08民终3404号〕。

三、两条除斥期:三十日与一年,过期权利消灭

优先购买权不是无限期的。《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一条划了两条线:其他股东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优先购买权消灭。

北京朝阳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其他股东在股权变更登记一年之后才起诉主张,被认定超过一年除斥期间,诉讼请求被驳回〔参考(2019)京0105民初76361号〕。两条线是"或"的关系,任意一条到了,权利就没了。所以发现别人要转让,动作要快。

四、想绕开优先购买权的常见手法,法院怎么戳穿

实务里规避优先购买权的花样不少,法院的态度是看穿实质。

一种是阴阳合同。广东中山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转让方对外用每百分之一股二百一十八万元的高价征询其他股东意见,实际成交价却是每百分之一股一百四十一万元,被认定恶意串通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行为无效,受让人拿不到股东资格〔参考(2018)粤20民终1609号〕。

另一种是"两步走"。北京东城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转让股东先以畸高价格(每股五十五元,按此算公司估值近十亿元)把少量股权转给胞弟,让胞弟先变成股东,四十七天后再以每股一元的价格把剩余全部股权转给他——前一步抬高门槛排除其他股东优先购买,后一步借"股东之间自由转让"完成。法院认定两份协议是一体安排、恶意串通规避优先购买权制度,均属无效〔参考(2022)京0101民初968号〕。

五、合同效力与优先购买权,是两件事

侵害了优先购买权,转让合同是不是当然无效?多数情况不是。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案件中讲得直接:不管股东对外转让是否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合同本身只要没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均应认定有效;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与合同效力的认定没有必然关系〔参考(2020)最高法民终1253号〕。这背后是保护交易安全。也因此,《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明确:其他股东只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变动无效、不同时主张按同等条件购买的,法院不予支持。北京一中院的一起案件就以此驳回了仅诉请确认无效、未在期限内主张购买的股东〔参考(2024)京01民终9008号〕。

要救济,正确姿势是"主张按同等条件购买",而不是只求一纸无效。

六、转让股东还有一项"反悔权"

天平不是一边倒。《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条给了转让股东反悔权——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转让股东又不想转了,除非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法院不支持其他股东强行优先购买,但其他股东可以主张转让股东赔偿损失。前面那起"两步走"案件,法院虽认定两份协议无效,仍认可转让股东享有反悔权,其他股东转而主张赔偿〔参考(2022)京0101民初968号〕。优先购买权是顺位优势,不是强制缔约权。

七、瑕疵股权能转,但责任跟着走

出资没缴齐、甚至一分没缴的股权,能不能转?能。陕西宝鸡一家法院认定,不论实缴还是认缴,都不影响股东资格,法律不禁止其转让股权〔参考(2019)陕0303民初2815号〕。但责任会跟着。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把责任分配写清楚了:转让已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的,转让人对此承担补充责任;已经到期未缴或非货币出资显著不足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善意的由转让人担。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中的一起加工合同纠纷更点明:股东未届出资期限就把股权一转了之,符合出资加速到期条件时,原股东仍要就出资不足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转了之"行不通。

收尾:新旧法对照,记住三件事

这次新法在股权转让上,有限责任公司这边删去了对外转让"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前置,保留通知和优先购买权(第八十四条);新增了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分配(第八十八条)。

落到操作上,记住三件事:对外转让,把数量、价格、支付方式、期限一次性书面通知到位,别给"通知不充分"留口子;想行使优先购买权,三十日和一年两条线都要盯紧,过期不候;瑕疵或未实缴的股权可以转,但出资责任不会随股权一转就消失。

(赖红律师,浙江浙杭〔衢州〕律师事务所,执业于浙江衢州。本文为普法整理,文中案例均为公开裁判文书,已脱敏,仅供参考;个案情况不同,不构成对具体结果的承诺;所引法律、司法解释均来源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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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红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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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问:对外转让股权,还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吗?

不需要了。2024年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删去了对外转让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只需把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期限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三十日内不答复视为放弃。

问:其他股东多久不主张优先购买权就丧失?

两条线,到一条即消灭: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未主张,或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通知不到位的,三十日从其知道同等条件时起算。

问:对方用阴阳合同或拆成两步避开我的优先购买权,怎么办?

法院看实质。对外报高价、私下低价成交的阴阳合同,以及先高价转少量让外人入股、再借股东间自由转让转走全部的两步走,被认定恶意串通损害优先购买权的,转让协议无效。

问:出资没缴齐的股权能转让吗,责任谁担?

能转。但依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未届出资期限转让的,受让人承担缴纳义务、转让人补充责任;已到期未缴或出资显著不足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范围内连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