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不完整时,不宜立即要求鉴定机构按患方版本作结论,也不能只凭“缺页”就断言医院伪造病历。浙江浙杭(衢州)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律师赖红提示:正确顺序是:固定已经取得的版本和申请记录,列出具体缺项及其对哪个鉴定问题的影响;向医院申请复制、向法院申请调取并核对电子病历日志;由法院先组织材料质证。只有证据能够证明医院隐匿、拒绝提供、伪造、篡改或销毁与纠纷有关的病历时,才进一步主张《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过错推定。
一、四个前置问题决定补救方式
- 行为时间:诊疗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还是之后,决定直接援引旧《侵权责任法》还是《民法典》;对应关系必须说明,不能混用条号。
- 时效:申请复制、投诉和等待补病历不当然停止诉讼时效;临近时效时要同步考虑立案。
- 管辖:多院转诊要分别向每家医院复制资料,不能只在患者所在地法院笼统要求“调全部病历”。
- 程序阶段:病历尚未归档、已经封存、法院质证中、鉴定机构要求补材,处理动作不同。
二、先分清四种不同的“病历不完整”
1. 尚未完成的病历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允许对已经完成部分先行封存,病历按规定完成后,再封存后续完成部分。因此,刚发生纠纷时部分病历尚未完成,不自动等于造假;但后续完成必须能够识别形成时间和版本。
2. 应有材料未提供
例如缺少医嘱执行单、护理记录、麻醉记录、原始影像、危急值处置、输液记录或病理材料。先查材料依法是否属于病历组成、是否实际形成、由谁保管,再判断是遗漏复制、系统分库,还是拒绝提供。
3. 同一记录存在两个版本
重点不是肉眼比较格式,而是固定每个版本的取得时间、来源、页码、签章和电子生成信息。护理单、CT报告、医嘱或病程内容不一致时,可申请调取电子病历创建、修改、签名和归档日志。
4. 病历存在补记或更正
法律允许符合规范的抢救补记和错误更正。应检查是否注明补记时间、补记人员和原因,能否与设备、检验、收费及护理记录相互印证。补记不当然等于篡改,但没有痕迹的实质性改写可能影响真实性。
三、病历问题为什么应当先由法院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明确,法院应组织双方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根据。
鉴定机构可以说明某份材料是否满足技术使用条件,但无权代替法院裁判“哪个版本真实”“医院是否伪造”。如果版本争议可能改变鉴定结论,应请求法院先处理材料范围、真实性争点和举证责任,再形成正式送鉴目录。
把有重大争议的两套病历同时送给鉴定人、要求其自行选择,容易让鉴定程序越过证据审查边界。
四、什么时候可以主张过错推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存在违反诊疗规范、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病历、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等情形时,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但应注意三层边界:
- 必须证明法定情形本身,不能只凭怀疑;
- 推定的是医疗机构有过错,不等于所有损害均由该过错造成;
- 责任范围还需分析损害、因果关系、患者疾病和双方对鉴定不能的影响。
五、浙江案例给出的正反两面
杭州下城法院(2015)杭下民初字第1151号案中,医院未经患方同意单方拆封已封存病历,又未证明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鉴定因缺乏可用完整病历退回。法院令医院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绍兴中院(2020)浙06民终2667号案更能说明边界:医院未完整封存,护理、用药和CT报告存在版本或内容矛盾,法院据此推定过错;但患方不认可电子病历又不同意进行真实性鉴定,也被认定对鉴定不能负有相应责任。最终责任比例是法院结合双方行为和患者疾病综合判断,并不是“病历有问题固定赔一半”。
浙江高院(2017)浙民申1071号则表明,如果患方不能证明曾要求医院提供病历,也没有证据证明隐匿、拒绝、伪造或篡改,仅凭病历未及时拿到,并不足以触发过错推定。
六、最有用的证据不是一封投诉信,而是版本链
建议形成:
- 首次申请复制的书面记录及签收;
- 医院每次提供材料的日期、页数和清单;
- 封存过程、封条状态和双方签字清单;
- 不同版本逐页差异表;
- 电子病历日志调取申请;
- 与病历交叉验证的影像、设备、检验、药品、收费和120记录;
- 缺失材料对应的鉴定事项及影响说明;
- 鉴定机构补材通知或退鉴函。
七、发现缺页后如何写法院申请
不要写“请求法院查明医院全部造假”。应分别申请:责令医院说明特定材料是否形成及保管状态;提交原始载体、后台日志和版本信息;组织双方质证;对重大版本争议先行调查或鉴定;确认最终送鉴目录;若材料确因医方违法无法提供,请依法分配举证后果。
衢州及浙江跨市就医案件,应把每家医院的复制和封存记录分开,避免一家医院的材料问题污染整个病程判断。赖红律师可协助制作病历版本差异表和鉴定影响表。执业机构:浙江浙杭(衢州)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308201411131037。
核验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
(2015)杭下民初字第1151号、(2020)浙06民终2667号、(2017)浙民申1071号,来源与边界见本专题法律核验记录。
本文为一般信息,不构成对病历真实性、过错推定或赔偿比例的个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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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问:医疗损害鉴定发现病历不完整,应该先补材料还是主张过错推定
病历不完整时,不宜立即要求鉴定机构按患方版本作结论,也不能只凭“缺页”就断言医院伪造病历。正确顺序是:固定已经取得的版本和申请记录,列出具体缺项及其对哪个鉴定问题的影响;向医院申请复制、向法院申请调取并核对电子病历日志;由法院先组织材料质证。只有证据能够证明医院隐匿、拒绝提供、伪造、篡改或销毁与纠纷有关的病历时,才进一步主张《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过错推定。
问:这类医疗纠纷应先准备什么材料?
先取得完整病历、原始影像和关键时间记录,再根据当前程序确定尸检、鉴定事项、材料质证或退鉴处理方案。
问:原因力是否直接等于赔偿比例?
不直接等同。鉴定解决专业事实,法院仍会结合过错性质、疾病因素、证据状况和全案事实确定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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