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在衢州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后,看到涉案银行卡流水达到五十万元,往往最担心一句话:“这是不是已经属于情节严重,要判三年以上?”
先说结论:银行卡流水达到五十万元,不等于当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情节严重”。法释〔2025〕13号实施后,对一般上游犯罪,除了依法认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达到五十万元以上,还需同时具备司法解释列明的相应情形;或者案件造成损失二十五万元以上,才可以认定“情节严重”。判断对象也不是账户全部流水,而是能够证明属于上游犯罪所得、且与本人掩饰隐瞒行为有关的金额。
现行“情节严重”规则是什么?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仍实施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其他掩饰隐瞒行为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释〔2025〕13号第五条对“情节严重”作了新的细化。对诈骗、盗窃等通常案件形成的犯罪所得,主要有两条判断路径: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达到五十万元以上,并且同时存在多次实施、明知属于特定款物、拒不配合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掩饰、隐瞒行为造成损失二十五万元以上。
司法解释还特别要求,认定“情节严重”时应注意与上游犯罪保持量刑均衡。因此,不能把“五十万元”从完整条文中单独截出来,更不能把所有银行进出流水直接当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所得数额。
为什么银行卡流水不等于涉案金额?
银行流水只记录资金进出,不回答资金的法律性质。实务中至少要排查四类款项:
- 当事人的工资、经营收入、亲友往来等正常资金;
- 同一笔钱在多个账户之间循环形成的重复流水;
- 来源尚未查明、不能对应上游犯罪事实的资金;
- 能够与具体被害人、上游犯罪和本人操作相对应的犯罪所得。
法释〔2025〕13号第十条规定,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上游犯罪事实存在为前提。上游人员尚未到案,不当然妨碍定罪,但上游犯罪事实仍需查证属实。
因此,资金审查不能停留在一张银行流水汇总表。需要逐笔标注到账时间、来源账户、对应被害事实、本人是否控制、转移方式、最终去向,并排除重复计算。账户流水五十万元,依法能够认定的犯罪所得可能低于五十万元;反过来,即使未达到五十万元,若造成损失达到司法解释规定标准,仍可能面临“情节严重”的评价。
“多次实施”应怎样理解?
司法解释将多次实施列为五十万元数额之外的重要情节,但“有很多笔转账”不当然等于“多次实施犯罪”。
同一笔犯罪所得被拆成数笔转出,可能只是一次掩饰隐瞒行为中的连续操作;针对不同上游犯罪所得、基于不同犯意反复实施,则可能被评价为多次。具体应结合资金来源、操作时间、交易对象、上游犯罪事实和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判断,不能简单按照银行交易笔数计算。
“明知”仍然是定罪前提
金额达到多少,都不能替代对主观明知的证明。法释〔2025〕13号第二条规定,“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综合审查行为人接触的信息、经手资金的种类和数额、转移方式、账户异常、职业经历、与上游人员的关系以及供述辩解。
例如,陌生人承诺明显异常的手续费,多名不相识人员集中转账,要求资金到账后立即取现,银行已经进行涉诈提醒,当事人仍反复刷脸解封,这些事实可能共同支持“明知”。如果当事人确因虚假招聘被诱骗、没有实际操作账户、未接触到账资金或没有异常获利,也应完整保存招聘记录、聊天上下文、设备控制记录等证据。
哪些情况可能依法从宽?
法释〔2025〕13号第四条规定,行为人认罪认罚并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同时具有法定从宽情节、为近亲属实施且系初犯偶犯、配合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或者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情节轻微时,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法发〔2025〕12号还将被诱骗、参与时间较短、获利较少、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追查相关信息网络犯罪列为可以依法从宽的情形。
但“可以从宽”不是“必然不起诉”。需要把每个因素证据化:
- 用完整聊天、招聘和工作材料证明是否被诱骗;
- 用资金表证明参与时间、操作次数和实际获利;
- 用归案经过审查是否构成自首或坦白;
- 用退赃退赔凭证说明追回了哪些具体款项;
- 用指认、设备和通讯材料说明是否帮助追查上游犯罪。
衢州家属收到拘留通知书后应做什么?
先核对通知书上的涉嫌罪名、办案机关、羁押地点和拘留时间。随后保存完整聊天、银行记录、工作资料和风险提醒,不要删除电子数据,也不要联系其他涉案人员统一说法。
家属可以先整理一份账户使用时间线:银行卡和手机由谁保管,密码由谁输入,谁完成刷脸,谁转账或取现,钱交给了谁,本人取得多少报酬。律师会见后,再结合本人供述和侦查证据制作逐笔资金表,判断是否存在金额重复、无关资金、上游犯罪证据不足以及“情节严重”适用错误。
在衢州办理这类案件,选择律师看什么?
重点不是谁敢承诺结果,而是谁能够回答以下问题:是否会逐笔核对资金流;能否区分账户总流水与犯罪所得;是否熟悉法释〔2025〕13号的复合条件;能否审查明知、次数、损失和追缴证据;能否根据侦查阶段及时提出取保、罪名、金额或量刑意见。
本地执业有助于在衢州开展会见和沟通,但地域便利不能替代证据分析。对“流水不到多少就一定没事”“保证取保”“保证缓刑”等说法,应保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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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问:衢州掩隐罪案件流水五十万元,一定判三年以上吗?
不一定。应先确认五十万元是否属于依法认定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再判断是否同时具备司法解释列明的多次实施、拒不配合追缴等相应情形,或者是否造成二十五万元以上损失。
问:同一笔钱分十次转出,算多次实施吗?
不能只按转账笔数判断。需要结合是否针对同一上游犯罪所得、是否基于同一故意连续操作,以及交易时间和对象综合认定。
问:上游诈骗人员没有抓到,还能认定掩隐罪吗?
上游人员未到案不当然影响认定,但上游犯罪事实必须查证属实,相关资金也要能够证明属于犯罪所得。
问:退赃退赔后能争取不起诉吗?
积极追缴、退赃退赔是重要因素,但还需结合认罪认罚、参与程度、获利、是否被诱骗、是否配合追查上游犯罪等判断,不能保证必然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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