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中的追缴、责令退赔、涉案财物返还和另行民事请求并非同一程序。被害人应分别登记付款本金、已返款、查封冻结、实际发还和未受偿余额,先按刑事程序核对被告非法占有或处置的财物。不能笼统宣传刑事退赔不足即可另行民事起诉;是否存在独立民事请求,要看请求对象、请求权基础以及是否与追缴退赔重复——以上为赖红律师(浙江浙杭(衢州)律师事务所)就刑事辩护实务的梳理。
刑法上的追缴退赔从哪里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没收。该条区分违法所得、被害人财产和应没收财物,不能把查到的全部资产都视为可直接分配给被害人。
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进一步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就此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情况可作为量刑情节。分析其他民事路径前,应先确认是否落入这一规则。
法〔2013〕229号批复还明确:对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的同一财产,追缴或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写入判决主文;被害人无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该财产,法院均不予受理。这一限制针对同一被非法占有、处置财产的返还,不能据此否定其他主体基于不同法律事实可能承担的独立义务。
为什么要建立四本账
第一本是定罪量刑数额,按罪名、行为时间、既未遂和共同犯罪范围核对。第二本是被害人净损失,逐笔列本金、案发前返还和实际控制变化。第三本是行为人违法所得,记录个人取得或控制的利益。第四本是追缴退赔执行,列已查封、已返还、第三人权属和未执行余额。
同一数字在四本账中的作用不同。团伙诈骗数额可能高于个人获利,被告退回个人获利也未必覆盖被害人全部损失;被害人收到部分返款后,剩余损失要相应扣减。若把起诉书金额直接抄成执行余额,容易重复或遗漏。
被害人怎样申报损失
按每次财产处分建一行,记录日期、付款账户、收款账户、交易流水号、付款原因、返款、已冻结和未受偿。附银行或支付机构原始凭证,不只使用手机截图。多人案件同时注明报案机关和案件编号,避免一笔交易在不同地区重复申报。
损失申报还要说明财产所有人。公司账户付款、个人代付、共同财产和受托付款的权利主体可能不同。名义付款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时,提供合同、授权、账务和资金来源,由办案机关依法核实。
追回的财物怎样判断能否返还
先查财物与犯罪所得之间的对应。原款仍在涉案账户、赃款购买特定资产、资金与正常经营款混同,处理方法可能不同。还要审查第三人是否支付合理对价、取得时间、是否明知以及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应依法及时返还。权属不明或多名被害人共同主张时,需要等待调查、裁判和分配。法发〔2022〕23号第二十二点要求办案机关收集涉案财物性质和权属证据,对权属不明的财产在生效裁判后按规则返还,并扣除已获退赔部分。
多名被害人不足额时怎样分配
法发〔2021〕22号第十七点对电诈案件规定,查扣涉案账户内资金应优先返还被害人,不足以全额返还的按比例返还。适用时仍要确认账户资金性质、各被害人损失和已获退赔,不能仅按报案先后决定。
非电诈或复杂财产案件还需结合刑法、刑诉法解释和具体裁判。被害人应要求查看或核对退赔清单、对应关系和扣减记录,发现遗漏或重复及时提出。个人之间私下抢先受偿可能影响公平,也可能收到属于其他被害人的赃款。
另行民事请求为什么不能一概而论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和法〔2013〕229号批复已经对被告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追缴退赔作出衔接:对同一财产的返还,不能换用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民事诉讼重复主张。是否还能针对担保人、单位、平台、收款协助者或其他第三人提出独立民事请求,要审查是否基于不同法律事实、独立义务和损害,不能只因刑事退赔不足就推定另诉必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区分同一法律事实与并非同一法律事实的处理。存在独立担保、侵权或合同责任时,仍需核对民事受理、时效、责任范围和刑事财产处置的协调。公开文章不能承诺另诉必然受理或支持。
退赔协议和谅解书怎样写
先写实际收到金额和对应被害人,再写未付余额、付款期限和方式。谅解态度与财产权利分开,避免将尚未到账写成已全额赔偿。分期付款时保留每期凭证,向承办机关同步更新。
被告方应说明退赔来源,防止用其他被害人资金、违法所得或权属不明资产支付。家属代为退赔可以记录代付事实,但不能当然改变犯罪数额或责任。被害方收到来历不明财物时,应通过承办机关核实。
判决生效后怎样跟踪执行
先读取判决主文和涉案财物处理部分,核对是否列明追缴、责令退赔、返还和没收。然后确认移送执行、财产清单、已发还、处置进度和未执行余额。判决认定的犯罪数额与被害人实际可受偿金额可能不同,不能只问判了多少。
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向有权机关提交具体线索和权属材料。不要自行控制、扣留或处分嫌疑人财产。若账户已有民事查封或第三人提出异议,需要由相关机关依法协调和审查。
调解能否提高赔偿比例
取得过错或犯罪证据后,对方可能更愿意协商,但诈骗刑事案件中的赔偿不能被宣传为利用判决公开或监管压力换取超出合法范围的利益。协商应围绕实际损失、支付能力、履行担保和时间成本,不以撤回真实陈述、隐瞒证据或承诺司法结果为交换。
任何比例都取决于可追财产、多名被害人、权属和协议履行。提高实际受偿的可控方式,是尽早提交财产线索、准确申报、避免重复并设置可执行的付款安排,而不是使用固定比例话术。
衢州和浙江案件怎样留档
在衢州办理时,以案件编号建立一案一册,保存退赔通知、受领凭证、谅解、判决和执行联系记录。跨省涉案财物应注明控制机关和文书,不因被害人在浙江就假定本地可以处分。
赖红律师可依据衢州、浙江个案材料帮助核对四本账和程序选择。浙江浙杭(衢州)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308201411131037。是否返还、分配或受理独立民事请求,由有权机关根据财物性质和法律关系决定。
裁判尺度:积极退赔怎样同时影响受偿和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申某涛等15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典型案例中,申某涛一审被判后在二审期间全额退赔近500万元,法院将认罪悔罪和退赔依法纳入从宽评价,并改判其刑期;查扣赃款与退赔款则用于向已查实被害人发还。该案展示的是退赔、量刑与发还三条线相互促进,但不能概括为“退多少钱就减多少刑”或“退赔后必然改判”。
另一项最高法电诈典型案例中,施德善、刘登等案对查扣资金按比例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主犯继续退赔,从犯在各自分得赃款范围内承担连带退赔责任。该处理依赖该案生效裁判和具体责任认定,不宜抽象为所有诈骗案件的统一分配公式。可迁移的方法只有两点:财产先核权属和来源,退赔承诺只有实际履行并进入法定处置程序后才转化为受偿。
浙江普通案例(2025)浙04民申158号处理了同一被害人、同一刑事被告和已纳入生效刑事追缴退赔的同一笔损失,未支持再以民事请求重复实现;(2019)辽05民终303号面对的则是刑事被告之外另一交易主体可能承担的独立合同义务,二审要求进入实体审理并通过当事人追加等方式防止重复受偿。两案层级有限,却把边界说明得很清楚:先比较主体、法律关系、损失项目和受偿来源,不能从“刑事已退赔”直接推出所有独立民事请求消灭,也不能就同一损失获得双重受偿。
七级审查工具:资产—权属—受偿瀑布图
第一层登记原物、原款、转化资产、被告合法财产和第三人财产;第二层标明查封、冻结、追缴、责令退赔或争议状态;第三层连接具体被害人损失和已受偿金额;第四层记录实际发还;第五层才计算未受偿余额。退赔协议、谅解与量刑意见另设栏,不得替代资金到账记录。
每项资产做三问:能否证明与犯罪所得对应,是否存在善意第三人或共有权,是否已在其他案件或渠道受偿。协商方案再以可执行性排序:即时付款优于无担保长期承诺,可核验财产担保优于单纯口头承诺,经承办机关留痕优于私下不明来源付款。这样提高的是实际受偿概率,而不是用判决公开、监管影响等压力交换不当利益。
主要依据与案例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现行文本核验入口
- 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
- 最高人民法院法〔2013〕229号《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条
- 三部门信息网络犯罪程序意见法发〔2022〕23号第二十二点
- 三部门电信网络诈骗意见(二)第十七点
-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申某涛等15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等案
-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施德善、刘登等人诈骗案
-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04民申158号
-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5民终303号
本页说明损失申报和执行分账,不提供受偿金额或比例保证。
常见问题
诈骗案被害人申报损失应准备什么?
按每次财产处分列明日期、付款与收款账户、流水号、付款原因、案发前返款、已冻结、已发还和未受偿余额,并附银行或支付机构原始凭证;多人、多地案件还要注明案件编号,避免重复申报。
刑事退赔不足还能起诉刑事被告吗?
不能仅因退赔不足就推定可以另诉。对刑事被告非法占有、处置的同一财产,法〔2013〕229号批复明确,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民事诉讼请求返还均不予受理;其他主体基于不同法律事实的独立义务,则需另行审查并防止重复受偿。
已经冻结或判决退赔是否等于已经拿回损失?
不等于。已冻结、已判追缴或退赔、可变价和已实际发还是不同状态。应继续核对权属、处置进度、被害人登记、分配记录和未受偿余额。
免责声明:本文仅作法律知识分享。个案应结合行为时间、适用规范和完整证据审查,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