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税务刑事案件中最常见的罪名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多的罪名之一。许多企业主和财务人员在不了解法律界限的情况下,或因业务需要、或受他人诱惑,参与了虚开发票的行为,面临严重的刑事风险。理解本罪的认定标准和辩护方向,对于保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205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虚开"的四种行为方式

根据《刑法》第205条第3款,"虚开"是指以下行为:

四种行为方式中,"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是核心标准,即发票记载的货物、服务、交易金额等与真实交易情况不相符合。

三、认定虚开罪的争议点:是否需要骗税目的?

这是本罪最大的法律争议所在。长期以来,司法实践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客观虚开即构罪(传统观点)

部分法院认为,只要客观上存在票货不符的行为,无论是否实际骗取了国家税款,即构成虚开罪。这一观点导致许多有真实交易但因业务需要进行票货分离操作的企业主被追诉。

观点二:需具有骗税目的(最高院倾向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份司法文件和典型案例中明确指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本质是骗取国家税款。如果行为人虽然存在票货不符,但并未实际骗取国家税款(如进项与销项相抵),则不应以本罪追诉,可以按照其他罪名(如逃税罪)或行政违法处理。

律师提示

对于确有真实交易但存在票货分离的企业主,辩护律师的核心策略是:证明行为人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目的,且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从而争取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改变定性为情节更轻的罪名。

四、常见辩护方向

1. 主张有真实交易,否定虚开故意

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或服务提供,只是因为开票主体与实际交易主体不一致(例如挂靠经营),则可以主张不具有虚开的主观故意,争取无罪或从宽处理。

2. 主张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通过对整个交易链条的税款抵扣与缴纳情况进行分析,证明国家税款并未实际流失。若能证明税款最终得到了缴纳,则可以有效削弱对犯罪结果的认定。

3. 主张不知情(受票方辩护)

对于收取虚开发票的受票方,若能证明其对发票的虚假性不知情(例如对方系正规注册企业,交易过程正常,无法预见对方虚开),则可能推翻"让他人虚开"的认定。

4. 争取从犯认定

在虚开发票的团伙案件中,区分组织者与参与者、策划者与执行者,争取认定为从犯,可以依法减轻处罚。

五、量刑参考与从宽情节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以虚开税款数额为核心标准:

主动投案自首、补缴税款、认罪认罚均可作为从宽情节。对于虚开税款数额不大、有自首情节的初犯,在积极补税后争取缓刑适用是现实可行的辩护目标。

赖红律师照片
赖红 律师
浙江浙杭(衢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8201411131037
电话:150 5705 8096

常见问题解答

问:有真实交易但让他人代开发票会构成虚开罪吗?

这是实践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倾向于认为,如果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或服务,即便票、货分离,也不构成传统意义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为缺乏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故意和客观后果。但各地法院在具体案件中认定不一,需要专业律师评估。

问:虚开发票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虚开税款超过250万元即可能面临十年以上量刑。

问:不知道对方是空壳公司而取得发票,会构成犯罪吗?

构成虚开罪要求主观上明知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若受票方确实进行了真实交易,仅因对方是空壳公司而不自知,则可能主张不具有虚开的主观故意,争取无罪或减轻处罚。但举证证明不知情往往面临困难,需律师精心准备相关证据。

问:虚开发票案件可以补税后免于刑事追诉吗?

税款追缴与刑事追诉是两个独立的程序。补缴税款不必然免除刑事责任,但可以作为从宽情节影响量刑。补缴税款加上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有助于争取适用缓刑或减轻处罚,但能否免于追诉需结合具体案情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