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里两方闹翻,常出现这种局面:一方趁另一方不在、或者干脆没开会,就"做"出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股东会决议——改章程、换董事、增资稀释对方。处于弱势的一方拿到这份决议,第一反应是"这能算数吗?"

能不能告掉、怎么告,取决于这份决议到底属于哪一种问题。2024年7月施行的新《公司法》把决议的瑕疵分成了三类:不成立、可撤销、无效。三者的认定标准、起诉时限、后果都不一样,告错了类型,可能一开始就输了。

一、先分清:决议瑕疵的三种类型

类型本质典型原因时限
决议不成立根本没形成有效决议(事实判断)没开会、没表决、人数/票数不够无 60 日限制
决议可撤销决议成立但有瑕疵(效力判断)程序违法违规违章程、内容违章程60 日内
决议无效内容触犯法律红线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无 60 日限制

下面逐一说清,每种配一个浙江法院的真实判例。

二、决议不成立:连"决议"都没真正形成

这是最根本的否定——表面有一份"决议",但它在法律上根本没成立。

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简单说:没开会、没表决、人来得不够、同意的票不够——这四种情况,"决议"不成立。

浙江真实案例:宁波大榭开发区恒信燃料油品公司决议纠纷案〔(2019)浙02民终1056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中,公司拿不出股东会会议记录、无法证明真正召开过股东会,而争议决议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章程要求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却仅有代表 80% 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法院认定:决议形成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章程,决议不成立

这个案子很典型——程序上的根本缺失(没真开会 + 票数不够),直接导致决议不成立,不需要纠结内容好不好。

三、决议可撤销:成立了,但程序或内容有瑕疵(必须抓住 60 日)

决议开了会、也表决了、形式上成立了,但程序或内容有瑕疵,这时是"可撤销"。

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这里有两个要点必须记住:

第一,内容违反章程是"可撤销",不是"无效"。 浙江美林贸易公司决议纠纷案〔(2016)浙04民终278号,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讲得很清楚:股东会表决方式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并不导致决议无效,而是股东可以行使撤销权的事由;如果股东没有在期限内提起撤销之诉,应视为接受了该决议。

第二,60 日是"除斥期间",过了就再也告不了。 浙江温步军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2020)浙04民终1051号,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中,股东主张决议存在程序瑕疵,但没有在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撤销,法院认定其撤销权已经消灭——哪怕程序确有瑕疵,超期也救不回来。

这 60 天,是公司决议纠纷里最容易"踩空"的一条线。很多股东等到几个月后发现吃了亏才想起诉,撤销权早已消灭。发现对自己不利的决议,第一件事是看日期、算时间。

四、决议无效:内容触犯法律红线

最严重的一类,是决议内容本身违法。

新《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注意它针对的是"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比如决议内容本身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它不包括"内容违反公司章程"(那是上一类的可撤销)。无效之诉不受 60 日限制,但门槛高,要证明内容确实触犯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红线。

五、决议被否定之后,会怎样

决议被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确认不成立,后续后果由新《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两层意思:一是据该决议办的工商登记(比如换了法定代表人、改了章程)要撤回;二是保护善意第三人——公司基于该决议已经和不知情的外部第三人形成的交易,不因决议被否定而受影响。这一点对实务很重要:哪怕你赢了决议之诉,对外已经发生的交易未必能一并推翻。

六、几个实务要点

写在后面

公司决议纠纷,看似是"这份决议算不算数",背后却是控制权、章程、登记、对外交易一整套问题。新《公司法》把决议瑕疵理顺成不成立、可撤销、无效三类,每一类的标准和时限都不同。处于弱势的股东,理清自己手里这份决议属于哪一类、还在不在 60 日窗口内,是维权的第一步。

衢州及浙江省内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争议的企业与股东,了解清楚这三类区别,才能选对诉由、抓住时限。

(作者赖红,浙江浙杭(衢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文依据2024年7月施行的新《公司法》及浙江法院公开判例,仅作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