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股权代持须双方合意才成立。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的,能否追回取决于受让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实际出资人知情或已收受转让款的,事后再主张侵权通常不获支持。做代持,协议与出资证据须做扎实。
创业的时候,股权代持很常见。有的是因为行业资质限制,有的是不想暴露真实身份,有的是股东太多想简化登记,还有的只是图方便,觉得先挂在朋友名下,日后再改。
但代持这件事,做对了是工具,做错了就是定时炸弹。等到出问题,才发现当初没有签协议、没有留凭证,两个人各说各的,官司打起来谁都说不清。
最高院在几个案子里,把代持的边界划得比较清楚。
有一种情形,法院认为不构成代持:一个人单方面把股权登记在另一个人名下,然后主张这是代持关系。
最高院的立场是:股权代持必须基于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而建立,单方法律行为不能建立委托代持股份关系。
股权代持应当基于建立委托关系的共同意思表示而形成,单方法律行为不能建立委托代持股份关系。
——刘婧与王昊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说白了,名义股东要知道并同意自己是在替别人代持,而不是被人偷偷把股权挂在自己名下,之后对方再来主张"这是代持"。后者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实务中的风险场景:
甲出钱入股,但把股权登记在乙名下,没有告诉乙,也没有签任何协议。后来甲想要回股权,乙说不知道这回事。
→ 这种情形很难被认定为代持,甲可能连基本的法律保护都得不到。
所以代持的第一条原则:双方都要明确知情,最好有书面协议,白纸黑字写清楚谁是实际权利人、谁是名义股东、各自权利义务是什么。
这是代持纠纷里最常见的一种:名义股东趁实际出资人不注意,把股权转让给了第三方。
能不能追回来,取决于买家知不知情。
如果买家是善意第三人——他查了工商,股权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他支付了合理对价,整个交易看起来完全正常——那么这次转让通常有效,实际出资人追不回股权,只能向名义股东主张赔偿。
如果买家知道代持关系的存在,还明知故犯地收购,那就不是善意第三人。这次转让可以被认定无效,实际出资人有机会追回股权。
⚠️ 高风险:一旦发现名义股东有转让股权的动向,立即申请诉前保全冻结股权,不能等待。股权一旦转给善意买家,基本上追不回来了。
还有一种情形:名义股东转让了代持股权,实际出资人知道这件事,也收了一部分转让款——之后反悔,说名义股东侵权,要求赔偿。
最高院认定:不支持。
名义股东转让代持股权,实际出资人明知且收取股权转让款的,不应认定名义股东侵权。
——曹曦、黄勇诚等与陈远荣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知情又收款,等于默认了这次转让。事后再来主张侵权,法院不予支持。这提醒实际出资人:如果不同意名义股东转让股权,要明确表示反对,不能一边收钱一边留着侵权诉讼这条后路。
还有一种情形是反过来的:你买了股权,付了钱,但对方没有把股权过户到你名下,而是继续挂在原来名下——实质上形成了代持关系。
最高院在这种情形下认定:因股权转让实际形成股份代持关系,转让方仅作为显名股东存在,该部分股权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实际权利人——也就是你——享有。
因股权转让实际形成股份代持关系,转让方仅作为被转让股份的显名股东存在,该部分股份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实际权利人享有。
——陈黎明与荆纪国股权转让纠纷案
换句话说,即使工商登记没有变更,你已经是实质意义上的股权所有人,相关权益受保护。但要彻底解决问题,还是要通过诉讼确认代持关系,再推进工商变更。
代持本身是合法的安排,但做得粗糙,风险极大。以下几点是基本底线:
签书面协议。明确约定:谁是实际权利人、谁是名义股东、出资额、持股比例、分红如何分配、名义股东不得擅自转让、退出机制是什么。协议越详细,日后争议越少。
留好出资凭证。实际出资人把钱打到公司账户的流水记录,是证明代持关系的最直接证据。这份记录要妥善保存。
考虑办理公证。代持协议经过公证,效力更强,也能防止名义股东日后否认。
关注名义股东的风险。名义股东如果负债被起诉,法院可能查封其名下股权,波及到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名义股东的个人财务状况,也是代持安排需要持续关注的风险点。
✅ 代持协议+出资凭证+必要时公证,是保护实际出资人权益的基本配置。三样齐全,出了纠纷才有底气打官司。
赖红律师 · 衢州股权纠纷 · 执业10年以上 · 免费初步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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