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掏空",常常不是明抢,而是借着一笔笔看似正常的"关联交易"完成的:把公司的好资产低价卖给自己控制的另一家公司、让公司高价采购关联方的货、或者让公司替关联企业的既有坏账作担保……钱和利益悄悄流向了控制人,亏空留给了公司和不知情的中小股东。
这种"利益输送"不是法外之地。新《公司法》对关联交易划了明确的红线,中小股东也有相应的维权武器。这篇结合新规和浙江高院的真实判例讲清楚。
一、法律红线: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新《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十四条也有同样规定: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法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关键要理解一点:关联交易本身不违法。企业之间有关联、做交易很常见,法律禁止的是"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也就是借关联交易搞不公平的利益输送。
二、"走了程序"也不一定免责
有人以为:关联交易只要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过了股东会同意,就万事大吉。这是个误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一条明确: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不能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等程序为由抗辩。
也就是说,程序合规 ≠ 实质公平。哪怕开了会、披露了、走完了形式流程,只要交易实质上损害了公司利益、是利益输送,照样要担责。法院看的是交易公不公平,不只是程序齐不齐。
三、浙江高院真实判例:控股股东借担保搞利益输送,决议被判无效
江苏大通风机公司决议效力纠纷案〔(2020)浙民终395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是一个很典型的案子。
案情是:盾安公司是大通公司的控股股东,同时又是大通公司子公司宝富公司的债权人(宝富欠盾安 5.4 亿元、财务持续恶化、明显无力偿还)。在这个背景下,大通公司却作出董事会决议,要为宝富公司这笔既存的、明显还不上的债务向盾安提供担保。
浙江高院的认定很清晰:
- 大通公司为子公司既存且明显无清偿能力的债务提供担保,将使自己承担巨额担保责任,除了债权人盾安获益,大通公司及其小股东的利益都受损,难谓合理的商业安排;
- 大通、宝富、盾安是关联公司,大通的董事长、董事同时是盾安的高管——这是盾安滥用控股股东权利、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 据此认定该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决议无效;
- 法院还驳斥了一个抗辩——对方主张"第22条要以公司利益已实际受损为前提",法院认为这个说法缺乏依据,不予采信。
这个案子把"控股股东借关联交易(担保)做利益输送"的认定逻辑讲得很透:看交易是否公平、是否让控制人获益而公司和小股东受损。
四、中小股东的维权武器:股东代表诉讼
发现大股东、实控人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中小股东不是只能干看着。
- 公司直接起诉:受损害的是公司,公司可以作为原告,要求过错方(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赔偿损失。
- 股东代表诉讼:如果公司被控制人把持、不愿或不敢起诉,符合条件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股 1% 以上的股份公司股东)可以在履行法定前置程序后,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利益提起诉讼,追究过错方责任,胜诉利益归公司。
浙江高院在创新医疗股权纠纷案〔(2020)浙民终671号〕中还明确:股东代表诉讼的诉因不限于侵权之诉,也可以是合同之诉——这拓宽了中小股东的维权空间。
五、给企业、控制人和中小股东的实务提醒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
- 关联交易要保证实质公平——价格公允、对公司有真实对价;
- 别以为"披露了、开会通过了"就安全,实质损害公司利益照样赔;
- 给关联方既存坏账作担保、低价转让公司资产等典型利益输送,风险极高。
对中小股东:
- 留意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异常交易(明显偏离市场价、无对价、给关联方既有债务担保等);
- 收集交易合同、付款凭证、关联关系证据;
- 公司不追责的,通过股东代表诉讼为公司维权,胜诉利益归公司、间接保护自己。
写在后面
关联交易是企业经营的常态,但"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是法律的红线。新《公司法》第22条 + 公司法解释五,明确了控制人不能靠"走程序"逃避实质公平的审查;股东代表诉讼则给了中小股东一把追回损失的钥匙。判断一笔关联交易有没有问题,核心永远是——它公不公平、是不是把公司的利益输送给了控制人。
衢州及浙江省内涉及关联交易、利益输送争议的企业与中小股东,理清这套规则,才能识别风险、守住利益。
(作者赖红,浙江浙杭(衢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文依据2024年7月施行的新《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五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判例,仅作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