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维权的路径是:先确认劳动关系,再依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而后做伤残鉴定、主张待遇。另有视同工伤与不得认定的情形。单位不认工伤的,举证责任在单位。申请时效为一年。
工作中受了伤,最怕的不是伤本身,而是单位一句"这不算工伤",把责任推得干干净净。能不能认定工伤,直接决定后面能不能拿到赔偿。这件事有明确的法律标准,不是单位说了算。
一、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核心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四)患职业病的;
>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容易产生争议的是第六项——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要点是"非本人主要责任":如果是对方全责、主责或同等责任,可以认定工伤;如果是你自己负主要责任(比如你闯红灯),就不算。交通责任认定书是关键证据。
二、还有"视同工伤"和"不得认定"的情形
除了上面七种,还有"视同工伤":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以及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等情形,视同工伤。
反过来,几种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因犯罪、违反治安管理导致伤亡的;醉酒(酗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自杀的。
三、工伤能赔哪些
认定工伤后,可以主张的待遇主要包括:
- 医疗费用:治疗工伤的费用,符合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停工留薪期工资:受伤停工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
- 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食宿费等;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劳动能力鉴定评了伤残等级(一到十级)的,按等级享受相应月数的本人工资;
- 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达到一定伤残等级、或解除劳动关系时按规定享受。
具体数额与伤残等级、本人工资、当地标准挂钩。所以受伤后,及时做劳动能力鉴定、定下伤残等级很关键。
四、申请期限:别错过时效
这是很多人吃亏的地方——
> 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单位拖着不申请,你自己一定要在一年内申请,过了这个时效维权会非常被动。
五、单位不认工伤,举证责任在谁
这是对劳动者最有利的一条规则:
职工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不是你去证明"这是工伤",而是单位要拿出证据证明"这不是工伤"。单位证不出来,就应当认定工伤。
实务中单位常用的招数是否认劳动关系("他不是我们员工")。所以平时要注意保留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工资流水、考勤、工牌、工作群记录、同事证言等。劳动关系一旦确认,工伤认定就有了基础。
写在后面
工伤维权的逻辑很清晰:先确认劳动关系,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认定工伤,然后做伤残鉴定、主张相应待遇。单位不认,举证责任在单位;只是要记住一年的申请时效,别白白错过。
衢州及浙江省内遇到工伤、单位推诿不认的当事人,理清这条路径,是拿到应得赔偿的前提。
(作者赖红,浙江浙杭(衢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文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仅作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