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中小股东最常见的憋屈:公司明明在赚钱,业务也红火,可大股东把着公司,就是不开股东会、不作分配决议,年年不分红。利润要么留在账上越滚越多,要么被大股东以高薪、关联交易等方式变相拿走。小股东投了钱,却一分回报看不到。
钱明明赚了,能不能告公司、要法院判它强制分红?能,但有严格的条件。这篇结合新《公司法》和浙江法院的真实判例讲清楚。
一、分红的基本规则:先弥补亏损、提公积金,再按实缴比例分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了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有三个要点:
- 不是有钱就能分:要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剩下的"税后可分配利润"才能拿来分;
- 有限责任公司按实缴出资比例分(注意是实缴,不是认缴),但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比例分;
- 一笔对外合作赚的钱、账面上的某项收入,不等于"可分配利润"——这是很多股东打官司输掉的关键。
二、关键规则:分不分、分多少,原则上是公司自治
很多人以为,公司赚了钱,股东就能直接起诉要分红。这是个误会。
按照《公司法》的制度设计,是否分配利润、分配多少,原则上属于公司自治范畴,要由股东会作出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决议。法院一般不替公司决定该不该分、分多少——这是商业判断。有的股东想把利润留在公司继续发展,有的想及时分红,这种分歧原则上靠公司内部表决解决。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规定:
一句话总结:有分配决议,照决议要钱;没有决议,原则上法院驳回——除非你能证明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故意不分红、坑了你。
三、能强制分红的例外:大股东"滥用权利"变相侵占
那个"除外",就是中小股东的突破口。当大股东不是出于正当经营考虑留存利润,而是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借不分红来侵占中小股东利益时,已经超出了公司自治的范围,法院可以介入、判决强制分红。
浙江法院在判决中把这个逻辑讲得很清楚。绍兴一路同行公司盈余分配案〔(2020)浙0602民初3624号,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指出:
据此,法院归纳出强制盈余分配诉讼要满足的条件:第一,公司必须有可分配的利润;第二,有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第三,没有决议的,必须提供"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证据。
四、浙江真实判例:为什么股东打这种官司常常输
理解了规则,再看真实案例,就明白中小股东败诉往往败在举证上。
平湖开信公司盈余分配案〔(2022)浙0482民初3283号,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很典型。持股 5% 的小股东戎建明起诉持股 90% 的大股东和公司,称公司成立至今从未向他分红,要求分配盈余。他的主要证据是:另一个生效判决认定公司参与的"开信园区"项目,公司应向占 40% 的合作方支付分红款 240 万元——他据此推算公司有 360 万元可分配盈余。
法院驳回了他的请求,理由是:
- "项目利润"不等于"公司可分配盈余":公司对外合作某一项目所获利润,要在公司层面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才能分配,不能简单等同;
- 大股东拒不提供完整账册供查阅,这一行为本身并不必然构成"滥用股东权利",小股东没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大股东变相分配、隐瞒或转移了利润;
- 既没有载明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又没证明落入"滥用权利"的例外,请求自然不能成立。
绍兴一路同行案同样如此:法院承认强制分红的规则存在,但原告"无证据证明本案存在除外情形",最终也被驳回。
这两个案子给中小股东的教训很实在:光说"公司赚钱了、就是不分给我"不够,你得拿出证据证明①公司确有可分配的税后利润,②大股东在滥用权利、变相侵占。
五、新公司法的两个新保护
2024 年 7 月施行的新《公司法》,对分红难问题也作了回应,中小股东要用起来。
第一,决议作出后必须按时分,不能"决议了又拖着不给"。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
也就是说,一旦股东会形成了分配决议,公司就有了明确的付款义务,董事会最迟六个月内必须分配到位。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五第四条——决议、章程未规定分配时间或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分配;决议载明的分配时间超过章程规定的,股东还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时间条款。这就堵住了"先用一个遥遥无期的决议把人拖住"的空子。
第二,关注与分红相关的配套救济。 如果大股东长期以不分红的方式压制中小股东,除了盈余分配之诉,中小股东还可以结合查账(股东知情权)、关联交易追责、特定情形下的股权回购等路径综合维权——先把"公司有利润、对方在侵占"的证据链做扎实,是所有路径的基础。
六、给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实务建议
对中小股东:
- 起诉强制分红前,先想清楚两件事——公司到底有没有"可分配的税后利润",大股东是不是在"滥用权利、变相侵占";
- 证据是胜负手:先通过股东知情权之诉查账,固定公司盈利和利润去向的证据,再谈分红之诉;
- 如果已经有了分配决议公司却拖着不给,直接依新《公司法》第212条主张,这种案子相对好打。
对公司和大股东:
- 长期不分红、又拿不出正当经营理由,还伴随高薪、关联交易等变相分利,存在被判强制分红、甚至承担赔偿的风险;
- 作出分配决议后别拖,新法明确六个月内必须分配到位;
- 利润分配方案、留存利润的商业理由,最好留痕,以备争议时自证不存在滥用权利。
写在后面
"公司赚钱却不分红"是中小股东维权的高频痛点。法律的态度是平衡的:分不分原则上交给公司自治,但当大股东借不分红行侵占之实时,法院会出手强制分红。中小股东想赢,核心永远落在两点——证明公司有可分配利润,证明对方在滥用权利。把账查清、把证据做实,才有底气。
衢州及浙江省内涉及盈余分配、分红纠纷的企业与股东,理清这套规则,才能在该分红时拿回应得的,也避免在不该分时埋下风险。
(作者赖红,浙江浙杭(衢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文依据2024年7月施行的新《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四、解释五及浙江法院公开判例,仅作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