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的效力与可履行性,关键看与谁对赌。与股东对赌和与目标公司对赌,效力区别显著;与公司对赌有效不等于能履行,回购受减资程序制约、补偿须有利润支撑。条款不明或缺乏商业实质的,还可能被认定名股实债。
投融资里,对赌协议几乎是标配。投资人投钱进来,约定一个业绩目标,达不到就由创始人或公司回购股权、或者现金补偿。签的时候大家都盯着估值和金额,很少有人细想一个问题:真到了要赔的那天,这份对赌到底赔不赔得成。
等业绩没达标、投资人拿着协议来主张回购或补偿,纠纷才真正开始。而能不能履行,第一个要看的不是金额,是——你跟谁对赌。
一、跟股东对赌,和跟公司对赌,效力天差地别
这是对赌纠纷里最核心、也最容易被忽略的分界。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确立的规则:
投资人与创始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赌——也就是约定由这些股东个人来回购或补偿的,协议原则上有效,也能要求实际履行。这是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约定,没问题。
投资人与目标公司本身对赌——约定由公司来回购股权或现金补偿的,协议本身有效,但能不能实际履行,还要再过一道公司法的关。
很多人把"有效"等同于"一定能拿到钱",恰恰是在与公司对赌这里栽跟头。
二、与公司对赌:有效 ≠ 能履行
为什么协议有效却未必能执行?因为它绕不开公司法对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的保护。
要求公司回购股权——本质是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履行法定的减资程序(通知债权人、依法决议)。没完成减资程序,回购就没法实际执行。
要求公司现金补偿——得看公司有没有利润可供分配。公司没有利润,却要拿钱补偿投资人,等于变相抽逃出资、损害其他债权人,这部分就难以支持。
所以与公司对赌的投资人,哪怕赢了"协议有效"的认定,最后能不能拿到钱,还取决于公司有没有走减资程序、有没有利润。这是签约时就该想清楚的。
三、警惕被认定"名股实债"——你以为的股权投资可能是借贷
还有一种风险,是投资人精心设计的对赌,反而被认定成了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在赣州世瑞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案件中讲过这个判断标准:如果股权回购中,投资收益不与公司实际经营业绩挂钩、投资人不承担公司经营风险、具有明显的债权融资特征,那么这种关系应当认定为"名股实债"——名义上是入股,实质上是借钱。
被认定名股实债,后果是双向的:对投资人,意味着你不再是股东、按债权处理;对融资方,意味着这笔钱要按借贷的规则还本付息。是股是债,直接改变双方的权利义务,这条线要心里有数。
四、条款怎么定,才经得起打
对赌条款不是抄个模板就行,细节决定能不能落地。最高法的几个判例给了方向。
回购价格的约定要明确、可操作。四川正银投资相关案件中,对赌约定回购价格"不低于约定价格、或符合资格的第三方评估价格,以较高者为准"——这种赋予选择权、且有客观标准的约定,被认定为有效。价格条款含糊,最容易在执行时扯皮。
业绩指标要是双方真实的商业判断,且不损害目标公司利益。北京中金国联富盈相关案件确认:股权回购合同里关于净利润指标的约定,是双方基于商业风险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目标公司利益的,应为有效。
换句话说,条款设计既要明确可执行,又要守住"不损害公司和其他债权人"的底线,两头都顾到,才站得住。
写在后面
对赌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在签约那一刻就埋下了。跟谁对赌、回购走不走得通减资、补偿有没有利润支撑、会不会被认定名股实债、价格和指标条款够不够明确——这些没想清楚,再高的估值也可能是纸上富贵。
涉及较大金额的投融资对赌,无论是投资方还是融资方,在协议起草阶段就把这些关口逐一过一遍,远比事后对簿公堂划算。
(作者赖红,浙江浙杭(衢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文结合九民纪要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判例,仅作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